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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三、矯正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中約有7成係內部供銷,且多屬矯正機關自購,為利外界瞭解矯正機關教化成效,允宜研謀提升外部供銷比率 日期:109年11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矯正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中約有7成係內部供銷,且多屬矯正機關自購,為利外界瞭解矯正機關教化成效,允宜研謀提升外部供銷比率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矯正基金110年度於「業務收入」科目項下編列銷貨收入5億853萬4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4億8,772萬1千元增加2,081萬3千元,增幅4.27%。惟矯正基金銷貨收入以內部供銷為主,恐難充分展現教化成效,謹說明如下:

(一)矯正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以內部供銷為主,占比約7成

矯正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管道分為銷售予矯正機關與檢察機關等內部供銷,及銷售予外界機關與民眾等外部供銷2類。揆103年度至108年度決算自營作業產品銷售概況(詳表1),銷貨收入自5億97萬6千元迭增為5億1,576萬5千元,增加1,478萬9千元(增幅2.95%);其中內部供銷金額自3億5,214萬3千元增為3億6,173萬1千元,增加958萬8千元(增幅2.72%),占自營作業產品銷售收入之比率介於66.77%至70.29%間,顯見內部供銷係自營作業產品之主要銷售管道。

(二)內部供銷之銷售對象以矯正機關為大宗,占比超逾9成

檢視109年度截至8月底該基金自營作業產品銷售概況(詳表1及表2),仍以內部供銷為主,金額為2億2,754萬9千元為主(比率69.67%),其中以銷售予矯正機關金額達2億1,702萬2千元為最大宗(比率95.37%),至於銷售予檢察機關、行政執行機關、調查機關、法務部及其他機關之占比則甚低。整體而言,該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以內部供銷近7成為主,且其中矯正機關自購占比逾9成,恐不利外界瞭解及展現自營作業之教化成效。

綜上,近年矯正基金所屬各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近7成屬內部供銷,且多為矯正機關自購,恐無法深化民眾對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生教化功效之瞭解,又矯正機關雖非以營利為導向,惟適時宣傳各類自營作業產品,除可增益基金績效外,亦有助建立收容人未來復歸社會之謀生技能、鼓勵其自立更生。準此,允宜研謀提升該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外部銷售比率,俾利提升矯正機關形象及發揮矯正效果。

表1 103年度至109年8月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內部供銷系統

外部供銷系統

自營作業產品銷售收入

C(=A+B)

金額A

比率

(=A/C)

金額B

比率

(=B/C)

103

352,143

70.29

148,833

29.71

500,976

104

359,656

68.64

164,341

31.36

523,997

105

349,650

66.77

174,011

33.23

523,662

106

347,175

67.00

170,997

33.00

518,172

107

354,866

68.96

159,702

31.04

514,568

108

361,731

70.13

154,033

29.87

515,765

109年1-8月

227,549

69.67

99,074

30.33

326,623

說 明:表內加總合計數差異為尾差。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

表2 105年度至109年8月矯正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內部供銷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矯正機關

檢察

機關

行政執

行機關

調查

機關

法務部

及其他

合計

105

金額

334,774

3,908

1,426

31

9,512

349,650

占比

95.74

1.12

0.41

0.01

2.72

100

106

金額

332,259

3,832

768

86

10,230

347,175

占比

95.71

1.10

0.22

0.02

2.95

100

107

金額

344,872

3,374

542

48

6,030

354,866

占比

97.19

0.95

0.15

0.01

1.70

100

108

金額

350,1553,078

603

26

7,869

361,731

占比

96.80

0.85

0.17

0.01

2.17

100

109年

1-8月

金額

217,022

2,492

443

11

7,581

227,549

占比

95.37

1.10

0.20

0.00

3.33

100

說 明:表內加總合計數差異為尾差。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