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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防制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毒品防制基金收入來源悉仰賴國庫撥補,迄未依規定編列國庫撥補以外之收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有悖 日期:109年11月 報告名稱:毒品防制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毒品防制基金收入來源悉仰賴國庫撥補,迄未依規定編列國庫撥補以外之收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有悖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毒品防制基金110年度編列基金來源4億2,462萬1千元,全數為國庫撥款收入。惟該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108年度設立迄今尚未編列國庫撥補以外之收入,與相關規定未盡相符,謹說明如下:

(一)新設特別收入基金依規定應有國庫撥補以外之特定收入來源

1.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2.為健全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之管理,檢討基金之存續,提升基金資源運用效率,行政院訂有「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其第3點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4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前項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

3.承上,新設特別收入基金應有國庫撥補以外之特定收入來源,且足供支應其特殊用途,以維持基金運作。

(二)該基金設立迄今尚未編列國庫撥補以外之其他收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有悖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1項及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捐贈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科罰金及併科罰金,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以下同)決算數分別為570萬元、948萬元及194萬元,平均每年約570萬7千元;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已收金額,近3年度分別為2,673萬1千元、2,030萬3千元及2,217萬6千元,平均每年約2,307萬元(詳表1)。惟法務部表示,該項財源不足且不穩定,故未編入110年度基金來源預算。

另據法務部統計,近3年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鍰分別為3,605萬8千元、3,391萬5千元及4,235萬元,平均每年約3,744萬1千元。該部表示,考量近年罰鍰繳納人次、金額與繳納率逐年降低,且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規定罰鍰係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入,現各縣市多已運用於毒品危害防制業務,如納入該基金收入來源恐生爭議;復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因該部尚無法籌妥替代財源,故該基金110年度亦未編列是項收入之預算。

綜上,毒品防制基金110年度之收入來源悉數為國庫撥款,尚無其他特定收入來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科罰金及所處罰鍰雖為該基金法定收入來源之一,惟自該基金設立起,法務部均以該等財源不足且不穩定,及無法籌妥替代財源等為由,遲未依規定酌予納編為基金收入,且迄今尚無具體改進作為,允宜檢討。

表1 106至108年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統計表 單位:人;件;新台幣千元

項目

年度

毒品案件裁判確定判處罰金、併科罰金

毒品案件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

人數

罰金

併科罰金

件數

已收金額

106

43

-

5,700

2,096

26,731

107

45

-

9,480

2,397

20,303

108

48

-

1,940

2,460

22,176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