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項下編列「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62億元,包含獎勵耗水費徵收對象辦理節水事項獎勵費用0.12億元及辦理調配水資源所需停灌休耕補償差價補貼3.5億元。經查:
(一)近年對於旱災災害防救業務推動情形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濟部為中央旱災災害防救業務之主管機關,另依經濟部最新核定「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109年8月核定)及近年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燈號及災害分級方式應變中心開設:現行我國對於旱災災害依水情燈號(「綠燈」水情提醒、「黃燈」減壓供水、「橙燈」減量供水、「紅燈」分區供水或定點供水)及水情研判情形等分為三級並成立不同之應變組織(詳表1)。
2.107至109年度上半年開設一級「旱災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情形:詢據水利署表示:(1)106年7、8月基隆地區累積降雨量僅為歷史平均值之19%,於106年12月至107年7月間開設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2)108年2月中新竹地區水情燈號轉換為水情稍緊之綠燈,於同年2月至6月間開設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3)109年4月臺南及高雄地區水情燈號轉換為水情稍緊之綠燈,並於同年5月開設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
3.農業用水調度使用補償:(1)依據水利法第19條規定,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主管機關得停止、撤銷、限制部分水權或加使用上之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2)有關調用農業用水造成停灌之補償方式,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因家用及公共水需要由自來水機構負擔,因工業用水需要由調用水人負擔;詢據水利署表示主要由農委會依作物特性及受影響程度訂定補償標準,由科技部依區域調用水量分擔後餘額由水利署及自來水公司等相關單位協商分攤,近年僅於107年初因苗栗地區水情不佳,公告明德水庫灌區一期稻作停灌約1,175公頃等,補償金額約0.69億元(水資源作業基金分擔0.16億元)外,107至109年度上半年尚無停灌休耕事項。
表1 旱災應變層級、水情燈號與缺水率關係表
旱災
等級
應變層級
水情燈號
缺水率
家用及公共給水
農業
用水
三級
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水庫管理單位、地方政府、自來水事業、農田水利會、工業區管理機構及科學園區管理局等應變小組
一供水區水情燈號綠燈,並經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研判水情恐有枯旱之虞。
1-2%
20-30%
二級
旱災經濟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一供水區水情燈號黃燈,並經水利署研判水情恐持續枯旱。
2-5%
30-40%
一級
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二供水區水情燈號黃燈或一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並經水利署研判水情恐持續惡化。
5-10%
40-50%
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供水區水情燈號紅燈。
>10%
>50%
資料來源:經濟部旱災災害防救計畫(109年8月)。
(二)109年度下半年桃竹苗地區停灌休耕事宜
1.109年因無颱風侵襲,降雨量甚少,致部分水庫蓄水量過低(如以109年10月11日蓄水率統計,石門水庫43%、永和水庫49%、明德水庫僅25%),水利署及經濟部分別於9月16日及10月1日成立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於10月14日成立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相關抗旱應變事宜。
2.109年10月鑑於桃竹苗等所在水庫之蓄水量僅1.2億噸,不足當第二期稻作灌溉所需1.3億噸之水源,嗣經109年下半年旱災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第2次工作會議中討論後決定,自10月14日採取公共系統自來水減壓措施外,同時將停止桃園、新竹及苗栗三縣市部分灌區二期稻作供灌(約1.9萬公頃),並由農委會訂定相關補償標準,包含停灌區域稻作每公頃補償14萬元(涵蓋農家賺款之105%及農民生產成本),以確保農民生計,其他作物另行評估補償。另節水措施部分包含公共用水系統實施自來水夜間減壓及工業園區用水自主節水5%,臺中以南尚可維持供灌。
3.詢經水利署表示:本次補償金額預估約需26.6億元,除援例由科技部依區域調用水量分擔部分金額外,其餘由水利署及台水公司分擔(預估該基金分擔數約10.26億元)。
(三)允宜審酌氣候變遷之影響,檢討強化旱災災害之預防整備及預警機制
1.依據經濟部「旱災災害防救計畫」對於「強化旱災減災防救作業」規範有:(1)建立預警機制、(2)檢討水庫運用規線、(3)農業用水調度與補救助作業、(4)加強家用及公共給水區域供水調配、(5)推動新興水源、(6)緊急增供水源、(7)加強水庫清淤作業及(8)加強推動節約用水等8項工作;另就「預警作為」亦要求:「水利署為事先掌握乾旱情勢,應建立乾旱預警及水資源供需協調機制,以執行水情蒐集及評估、統籌協調區域水源調度、備妥因應對策及通報等事宜。…藉此預警期間各種節水管理、區域水源調度及事先備妥之災害因應措施,期能延緩進入旱災階段或進入旱災階段能順利執行抗旱相關事宜。」
2.惟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具:「經濟部為強化旱災災害防救事宜辦理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惟於災害預防整備、預警、緊急應變、災後復原與處置作為仍未臻周妥,尚待研謀改善」之審核意見,暨109年10月桃竹苗區域停灌休耕事宜,因部分二期稻作已經抽穗,致引發農民因應準備不及等爭議。爰此,受極端天氣影響,旱澇交替之氣候變化將趨常態,臺灣豐枯水年雨量之多寡差距恐加劇,允宜審酌氣候變遷及我國水資源建設情形,研謀強化旱災災害之預防整備、預警及跨部會協調機制,俾降低缺水期對於民眾及產業之影響。
綜上,110年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項下編列辦理調配水資源所需停灌休耕補償差價補貼3.5億元,允宜審酌氣候變遷影響及近年停灌休耕辦理情形,檢討強化對於旱災災害之預防整備、預警及跨部會協調機制,俾利各相關產業及民眾之因應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