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分別編列「徵收收入-耗水費收入」6億元及「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4億1,575萬1千元。經查:
(一)耗水費徵收推動情形
1.為強化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水利法於105年5月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所徵收之耗水費並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專作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之用;鑒於各標的用水規模不同、應採行之節水措施亦有別,水利法第84條之1第3項規定:「…各標的用水耗水費之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有關耗水費徵收之相關規劃情形,詢據水利署表示:為減低開徵衝擊,於106年起陸續辦理與利害關係人召開50餘場諮詢座談會,以了解各界對於徵收方式與減徵項目之意見,109年度預計完成評估產業經濟衝擊影響,並於年底完成新版的「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條文,並自110年起辦理法制程序。惟迄109年10月底距水利法修正施行已逾4年,水利署仍尚未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允宜儘速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及時程,俾利基金財務規劃及110年度徵收收入之有效執行。
(二)耗水費之徵繳作業允宜朝向行政簡化及資訊化,力求節約
有關水資源作業基金110年度所編耗水費收支明細彙整詳如表1,並說明如下:
1.耗水費收入之估列:詢據水利署係參採105年度大用水戶用水量估算,耗水費徵收數約20餘億元,若大用水戶採行節水措施,依據水利法第84條之1最高可減徵60%,又預估受疫情影響產業用水量減少,爰以3成約6億元編列耗水收入數。
2.經費主要用途:(1)「一般服務費」3,554萬6千元,主要用以委託銀行超商代收所需佣金及手續費40萬元、地方政府協助查核及再生水廠開發利用等2,100萬6千元、委請工業局辦理廠商節水輔導500萬元、委請水利會辦理契約用水查核及加強灌溉管理500萬元、徵收用戶系統及資料寄送等所需10名外包人力約414萬元。(2)「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億6,200萬元,用以徵收對象辦理節水事項之獎勵費1,200萬元,以及調配水資源所需之停灌休耕補償差價補貼3億5,000萬元。
3.水資源作業基金近5年來收支均呈短絀,耗水費徵收之費用率達69.29%,容有檢討節約之空間,例如110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670萬元中,分別用於廣告費170萬元及業務宣導費500萬元,致該基金整體業務宣導費擴增為1,187萬8千元,較106至108年度決算平均約608萬7千元增加579萬1千元(詳表2),以及徵收用戶系統及資料寄送等預計10名外包人力約414萬元等,允宜檢討將部分水資源宣導相關活動整併辦理,以撙節經費,並加強落實行政簡化及資訊化等,以節約行政及人力成本,俾提高基金營運績效。
表1 110年度耗水費收支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10年度預算案
耗水費收入
600,000
耗水費費用
415,751
服務費用
53,251
(1)郵電及旅運費
2,358
(2)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6,700
(3)一般服務費
35,546
(4)專業服務費
8,647
材料及用品費
500
3.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
362,000
耗水費收支餘絀
184,249
費用率
69.29%
資料來源:水資源作業基金110年度預算案。
表2 106至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業務宣導費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6
決算
107
決算
108
決算
109
110
預算案
預算
決算
(迄8月底)
水利署
2,670
2,504
2,307
3,450
2,179
8,450
1.水資源開發或保育回饋業務
2,670
2,504
2,307
3,450
2,179
3,450
2.耗水費業務
-
-
-
-
-
5,000
北區水資源局
474
413
494
511
382
511
中區水資源局
474
452
383
477
90
477
南區水資源局
2,517
2,942
2,632
2,440
924
2,440
合 計
6,135
6,311
5,816
6,878
3,575
11,878
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資料。
綜上,水利法105年5月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並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110年度並分別編列「徵收收入-耗水費收入」6億元及「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4億1,575萬1千元,惟水利署尚未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為利基金財務規劃及110年度預算之執行,允宜儘速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相關徵收作業並應朝向行政簡化及資訊化等原則規劃,力求節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