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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作業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允宜儘速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及時程,以利基金財務規劃,相關徵繳作業並應朝向行政簡化及資訊化辦理,力求節約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水資源作業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水資源作業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施岑佩

110年度分別編列「徵收收入-耗水費收入」6億元及「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4億1,575萬1千元。經查:

(一)耗水費徵收推動情形

1.為強化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水利法於105年5月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所徵收之耗水費並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專作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之用;鑒於各標的用水規模不同、應採行之節水措施亦有別,水利法第84條之1第3項規定:「…各標的用水耗水費之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有關耗水費徵收之相關規劃情形,詢據水利署表示:為減低開徵衝擊,於106年起陸續辦理與利害關係人召開50餘場諮詢座談會,以了解各界對於徵收方式與減徵項目之意見,109年度預計完成評估產業經濟衝擊影響,並於年底完成新版的「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條文,並自110年起辦理法制程序。惟迄109年10月底距水利法修正施行已逾4年,水利署仍尚未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允宜儘速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及時程,俾利基金財務規劃及110年度徵收收入之有效執行。

(二)耗水費之徵繳作業允宜朝向行政簡化及資訊化,力求節約

有關水資源作業基金110年度所編耗水費收支明細彙整詳如表1,並說明如下:

1.耗水費收入之估列:詢據水利署係參採105年度大用水戶用水量估算,耗水費徵收數約20餘億元,若大用水戶採行節水措施,依據水利法第84條之1最高可減徵60%,又預估受疫情影響產業用水量減少,爰以3成約6億元編列耗水收入數。

2.經費主要用途:(1)「一般服務費」3,554萬6千元,主要用以委託銀行超商代收所需佣金及手續費40萬元、地方政府協助查核及再生水廠開發利用等2,100萬6千元、委請工業局辦理廠商節水輔導500萬元、委請水利會辦理契約用水查核及加強灌溉管理500萬元、徵收用戶系統及資料寄送等所需10名外包人力約414萬元。(2)「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億6,200萬元,用以徵收對象辦理節水事項之獎勵費1,200萬元,以及調配水資源所需之停灌休耕補償差價補貼3億5,000萬元。

3.水資源作業基金近5年來收支均呈短絀,耗水費徵收之費用率達69.29%,容有檢討節約之空間,例如110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670萬元中,分別用於廣告費170萬元及業務宣導費500萬元,致該基金整體業務宣導費擴增為1,187萬8千元,較106至108年度決算平均約608萬7千元增加579萬1千元(詳表2),以及徵收用戶系統及資料寄送等預計10名外包人力約414萬元等,允宜檢討將部分水資源宣導相關活動整併辦理,以撙節經費,並加強落實行政簡化及資訊化等,以節約行政及人力成本,俾提高基金營運績效。

表1 110年度耗水費收支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10年度預算案

耗水費收入

600,000

耗水費費用

415,751

服務費用

53,251

(1)郵電及旅運費

2,358

(2)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6,700

(3)一般服務費

35,546

(4)專業服務費

8,647

材料及用品費

500

3.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

362,000

耗水費收支餘絀

184,249

費用率

69.29%

資料來源:水資源作業基金110年度預算案。

表2 106至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業務宣導費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6

決算

107

決算

108

決算

109

110

預算案

預算

決算

(迄8月底)

水利署

2,670

2,504

2,307

3,450

2,179

8,450

1.水資源開發或保育回饋業務

2,670

2,504

2,307

3,450

2,179

3,450

2.耗水費業務

-

-

-

-

-

5,000

北區水資源局

474

413

494

511

382

511

中區水資源局

474

452

383

477

90

477

南區水資源局

2,517

2,942

2,632

2,440

924

2,440

合 計

6,135

6,311

5,816

6,878

3,575

11,878

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資料。

綜上,水利法105年5月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並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110年度並分別編列「徵收收入-耗水費收入」6億元及「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4億1,575萬1千元,惟水利署尚未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為利基金財務規劃及110年度預算之執行,允宜儘速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相關徵收作業並應朝向行政簡化及資訊化等原則規劃,力求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