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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為利眷村文化保存工作之推展,允宜加速推動制定專法,俾利相關業務之永續經營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為利眷村文化保存工作之推展,允宜加速推動制定專法,俾利相關業務之永續經營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眷改基金110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下列眷村文化保存區所需開辦費,包括高雄市明建新村600萬元、海軍明德班與原鳳山新村十巷1,680萬元,以及澎湖縣篤行十村460萬元,合計2,740萬元。眷改基金依眷改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眷村文化保存工作,惟相關業務推展有其侷限性,謹敘明如次:

(一)眷改基金近年辦理眷村文化保存業務之成果

自96年眷改條例修法將眷村文化保存相關事項納入規範後,國防部即據以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評選及開辦費補助作業要點(下稱眷村文化開辦費補助要點)等相關子法。依據眷改條例第4條、第11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規定,眷改基金依法編列為辦理眷村文化保存事項所涉軟、硬體之開辦費,文化部則於必要時予以補助,至於地方政府則需負擔相關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在眷村文化保存工作之具體作為方面,眷改基金近年除指派所屬人員參與相關專業訓練,以培訓所需人才(如古蹟修復工地負責人)外,並與全國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所在地縣市政府積極協調合作,成立專業輔導團,藉由具文化資產保存之專家及實務參與者,分赴前揭眷村文化保存區所轄之地方政府進行實地輔訪,協助解決相關窒礙,俾利儘早完成保存區之土地容積調派,並將土地及地上建物無償撥用予地方政府,後續經營管理則交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規劃執行保存工作(詳表1)。

除前揭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外,國防部另列管具文化資產身分之眷村計38處。基於眷改條例中就眷村文化保存經費並無可編列修復經費之法源,為避免文資建物因年久失修而毀損,國防部近年採取與該等建物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合作,並與文化部建立合作平台,具體成果簡述如次:

1.與地方政府合作情形:透過與地方政府協商採取合作經營及代管維護,109年度截至7月底,計促成宜蘭縣「化龍一村」、臺北市「黎玉璽故居」、「羅友倫散戶」、高雄市「樂群村」、「建業新村」、「黃埔新村」以及屏東縣「崇仁新村(通海區、空翔區)」等多處活化再利用;另持續透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老房子文化運動」及「合作經營」等變通方式,積極促進眷村文化保存。

2.建立跨機關文化合作平臺:協助地方政府向文化部申請相關補助經費,自105年度起,迄109年7月已補助16處達28億餘元;另為進一步整合預算資源、分享保存經驗及解決執行窒礙等,於108年5月15日亦與文化部成立合作平臺,視文化保存工作之實需,邀集相關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意見交流與研商。

表1 截至109年7月底眷改基金辦理13處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區之業務推動概況

保存區

名稱

所在縣市及列管眷村

文化資產類別

開辦費

核定金額

截至109年7月底

最新處理情形

虎尾建築

聚落群

雲林縣

建國二村

建築聚落群

4,900萬元

1.鑒於保留區非屬都市計畫區,辦理容積調派困難,議定採合作經營模式辦理。

2.已協助雲林縣政府爭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眷村文化資產保存-新星計畫」專案補助經費,刻正分期執行「虎尾眷村文化園區」修復作業。

篤行十村

澎湖縣

篤行十村

歷史建築

4,600萬元

1.澎湖縣政府已完成土地容積等值調派之規劃及公告,並已採合作經營模式。

2.依眷村文化開辦費補助要點規定,澎湖縣政府已符合第1期開辦費(總額50%)計2,300萬元申撥資格,俾協助縣政府支應園區初期所需軟、硬體開辦經費。

三重一村

新北市

三重一村

歷史建築

4,500萬元

1.已核定保存計畫,並完成土地容積調派,刻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辦土地撥用中。

2.已核撥第1、2期開辦費計4,050萬元,保存區土地及地上建物已依現況無償撥用予新北市政府規劃運用。

原日軍無線電信所

高雄市前鳳山新村(10巷)、原海軍明德班

國定古蹟

4,200萬元

1.由於土地容積調派事宜仍未能解決,刻由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

2.依眷村文化開辦費補助要點規定,高雄市政府已符合第1期開辦費(總額50%)計2,100萬元申撥資格,俾協助市政府支應園區初期所需軟、硬體開辦經費。

海軍第六

燃料廠

新竹支廠

新竹市

忠貞新村

歷史建築

3,400萬元

1.已核定保存計畫,並完成土地容積調派及土地撥用。

2.已核撥第1期開辦費計1,020萬元,另依眷村文化開辦費補助要點規定,新竹市政府已符合開辦費第1期餘款及第2期款 (總額60%)計2,040萬元申撥資格,俾協助市政府支應園區初期所需軟、硬體開辦經費。

水交社

臺南市

志開新村

市定古蹟

3,400萬元

1.已核定保存計畫,並完成土地容積調派及土地撥用。

2.已核撥第1、2期開辦費計3,060萬元。

中興莊

彰化縣

中興新村

歷史建築

3,400萬元

1.由於土地容積調派事宜仍未能解決,目前朝土地有償撥用方向處理。

2.依彰化縣政府文化局108年4月召開活化及再利用協商會議決議,有關「中興莊」土地權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部分(占總面積8成),先由彰化縣政府續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向該署辦理無償撥用。

清水中社

遺址

臺中市

信義新村

市定遺址

2,250萬元

1.已核定保存計畫,並完成第1階段(占總面積64%)土地容積調派。

2.已核撥第1階段開辦費第1、2期款計1,296萬元。

勝利新村、崇仁新村(成功區)

屏東縣勝利新村、崇仁新村(成功區)

歷史建築

2,250萬元

1.已完成土地容積調派,惟未達等值,刻由屏東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重新審議。

2.依眷村文化開辦費補助要點規定,已核撥第1期開辦費(總額50%)計1,125萬元予屏東縣政府,俾協助縣政府支應園區初期所需軟、硬體開辦經費。

馬祖新村

桃園市

馬祖新村

歷史建築

2,250萬元

1.已核定保存計畫,並完成土地容積調派,不足部分區分6期辦理有償撥用。

2.已核撥開辦費第1、2期款計2,025萬元。

北投建築

聚落群

臺北市

中心新村

建築聚落群

1,850萬元

已完成保存區土地等值容積調派及移撥作業及簽定合作意向書,刻由臺北市政府修正保存計畫書。

左營海軍

眷村文化

景觀

高雄市

明建新村

文化景觀

1,500萬元

1.由於土地容積調派事宜仍未解決,刻由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

2.依眷村文化開辦費補助要點規定,高雄市政府已符合第1期開辦費(總額50%)計750萬元申撥資格,俾協助市政府支應園區初期所需軟、硬體開辦經費。

裝甲新村(乙村)

新竹縣

裝甲新村(乙村)

歷史建築

1,500萬元

1.因土地容積調派困難,新竹縣政府目前委託轄下湖口鄉公所代管中。

2.已協助新竹縣政府爭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眷村文化資產保存-新星計畫」專案補助經費,辦理文資整復暨建物保溫等事宜。

13處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區業務推動進度摘要:

1.已完成土地容積調派且核定保存計畫者:新北市「三重一村」、桃園市「馬祖新村」、新竹市「忠貞新村」、臺中市「信義新村」,以及臺南市「志開新村」等5處。

2.已同意保存計畫者:高雄市「前鳳山新村十巷及原海軍明德班」、高雄市「明建新村」、屏東縣「勝利新村及崇仁新村(成功區)」,以及澎湖縣「篤行十村」等4處。

3.需修正計畫書未呈審者:臺北市「中心新村」、新竹縣「裝甲新村(乙村)」、彰化縣「中興莊」,以及雲林縣「建國二村」等4處。

資料來源:眷改基金提供,本報告整理。

(二)近年眷村文化保存相關經費之執行概況

鑒於眷改條例第14條第2項有關眷村文化保存支出僅限於相關業務開辦之軟、硬體設施所需經費,近年為推動眷村文化之保存及活化業務,眷改基金在支出經費項目類別,可區分為3大類,包括補助縣市政府之眷村文化保存開辦費(下稱開辦費)、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前置作業之文化資產整體評估規劃費(下稱規劃費),以及文化資產活化經營與維管費(下稱經管費)。在開辦費方面,往昔受限於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容積移轉之程序冗長繁複、部分地方政府等值容積調派不易等因素,導致經費核撥進度緩慢,國防部爰於106年10月修訂「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評選及開辦費補助作業要點」修正相關作法,對開辦費之核撥效率已有顯著提升。惟在規劃費及經管費等項目之預算執行方面,基於法令限制未能編列修復經費,不利吸引民間參與投資,致規劃費預算執行率普遍偏低,經管費甚至掛零(詳表2)。

表2 106年度至109年度(截至7月底)眷改基金之眷村文化保存經費運用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別

眷村文化保存開辦費

文化性資產活化經營

與維管費

文化資產整體評估

規劃費

科目別

業務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

業務費用-一般服務費

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項目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執行率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執行率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執行率

106

48,300

40,650

84.16

44,000

0

0.00

43,000

2,160

5.02

107

58,475

64,710

110.66

15,660

0

0.00

0

0

-

108

21,800

43,400

199.08

7,830

0

0.00

3,000

40

1.33

109

25,500

0

0.00

0

0

-

4,000

0

0.00

說 明:109年度為截至7月底之執行數。

資料來源:眷改基金提供,本報告整理。

(三)有關眷村文化保存法案之推動近況

根據眷改基金提供資料,為落實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本院委員曾分別提出制定「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下稱眷文條例)草案關係文書,對此,國防部自106年4月起成立專案小組,歷經18次研討及跨部會協商會議,於108年2月擬具完成對案,經行政院於同年4月17日審竣計12條條文草案,後續將俟行政院完成院會程序後函送本院。另囿於本院議案審議之屆期不連續原則,本院邱志偉等委員業於109年另行提案。

綜上,近年眷改基金依眷改條例之規定,積極與眷村文化保存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等積極協調合作,推動眷村文化保存業務。在相關經費執行方面,截至108年底,除開辦費外,其餘經費之預算執行率欠佳。另目前國防部雖已完成眷文條例草案之研擬,惟允宜持續加強與本院委員溝通協調,俾利早日完備相關法制及配套措施,確保未來眷村文化保存工作之永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