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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其子女居留、工作及參加健保等規定,並優化租稅及退休條件,允宜加強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之實施成效 日期:109年9月 報告名稱:勞動部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10年度「行政規費收入-審查費」項下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延攬及僱用法」)編列審查費收入150萬元,包括: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專技短期補習班、藝術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聘僱許可審查費收入135萬元,以及取得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申請工作許可審查費收入15萬元。經查:

(一)延攬及僱用法有效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人數已有增加,惟部分項目人數較少,允宜賡續加強推動

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施行,該法制定目的係為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來台,並鬆綁留台工作及生活之各類法規限制,主要內容包括推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台簽證、工作、居留,以及其子女居留、工作及參加健保等相關規定,並祭出優化租稅及退休條件等措施。

延攬及僱用法施行前,外國專業人員主要包括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之外國人;為加強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除推出前述優惠措施以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外,尚新增若干專業工作之範圍,包括: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短期補習班教師、不經雇主而逕行申請之藝術工作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及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等。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09年7月底,依延攬及僱用法新增已核准且具有效聘僱(工作)許可之外國專業人才人數,包括:從事藝術工作者298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1,311人及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57人,初具成效,惟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短期補習班教師僅2人,允宜賡續加強辦理。

(二)截至109年7月所延攬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若干外國高階人才有限,吸引人才成效仍有強化空間

延攬及僱用法之實施,除新增上述專業工作之範圍外,亦希冀藉由相關優惠措施,提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所規定之外國專業人士來台人數,俾增進我國競爭力。查延攬及僱用法施行前,上開外國專業人員(不包括學校教師)於107年1月底為2萬8,419人,施行後截至109年7月底為3萬3萬3,923人,增加5,504人,主要係專門性或技術性、為履約需要指派之外國專業人員分別增加2,675人及2,613人所致,其餘各類增加人數則相對有限,包括:僑外投資事業主管657人以及運動教練及運動員78人等(詳表2),容待加強推動。

依據本院審查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單位預算案時作成決議(十七),宜加強延攬及僱用法之實施成效,建置留才及攬才之就業條件及環境之決議;該署回復略以,「為爭取外國優秀人才,驅動產業轉型升級,將加強宣傳外國人才專法,以充分發揮 該法效益,並將積極推動『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立法,期透過完善我國攬才法規環境,強化延攬海外人才,亦將賡續配合國發會整體政策規劃,研擬推動外國人才來臺工作相關措施。」惟揆諸截至109年7月底外國人才來臺工作情形,尚有改進空間,允宜賡續加強推動。

表1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類別統計表   單位:人

年/月

合計

專門性或技術性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補習班語文教師

履約

僑外投資事業主管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107/1

28,419

18,120

1,704

4,460

1,421

2,652

62

107/12

30,497

19,476

1,953

4,434

1,607

2,951

76

108/12

31,125

20,222

1,475

4,386

1,857

3,077

108

109/7

33,923

20,795

1,203

4,442

4,034

3,309

140

109年7月底與107年1月底差額

5,504

2,675

-501

-18

2,613

657

78

說 明:1.本表僅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所囊括之外國專業人士,不包括延攬及僱用法新增之專業工作。

2.「履約」係指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第4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工作為:「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表內「合計」欄不含「學校教師」,係因學校教師工作聘僱許可及管理業務自107年2月移至教育部,自業務移撥日起不列入統計。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提供,資料時點為各月底之數據。

綜上,截至109年7月所延攬就業服務法所列之若干外國高階人才有限,吸引人才成效仍有強化空間,允宜研謀提升延攬及僱用法之實施成效,俾利延攬外國人才來目的之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