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署110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項下,編列45萬元辦理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等業務。經查:
(一)近年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結果,違法比率約達3成,108年度按刑法移送案件比率為20.13%
勞動部依據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近3年檢查家數以106年度為1,150家為最高,近3年度違法家數占整體家數比率分別為31.57%、38.18%及34.29%,按刑法移送偵辦家數68件、43件及60件,移送比率約18.73%、11.78%及20.13%(詳表1),108年度為最高。
表1 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情形表
單位:家;次﹔%;新台幣萬元
年度
檢查家數A
檢查場次
違法家數
B
違法比率
B/A
罰鍰金額
刑法移送偵辦家數C
移送偵辦比率
C/A
106
1,150
1,391
363
31.57
1,970
68
18.73
107
956
1,174
365
38.18
2,154
43
11.78
108
869
1,018
298
34.29
1,705
60
20.13
109
449
556
117
26.06
706
30
25.64
說 明:109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職安署提供。
(二)允宜掌握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之辦理情形,以落實國家公權力執行,避免重大職業災害再發生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及第27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另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之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撰寫注意事項亦揭示: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先移送地方檢察署參辦,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據職業安全衛生署及所屬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統計及清查,103至105年度移送地方檢察署參辦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計395件,惟截至108年10月底止,其中280件(占70.89%),尚未獲地方檢察署回復偵辦結果,無法確定案件進度。
據此,移送地方檢察署參辦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未列管偵辦進度,部分案件裁處權恐罹於時效,經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提出審核意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對於社會造成莫大損失,對於移送地檢署偵辦之重大案件允宜追蹤其辦理情形,以落實國家公權力執行,俾利有效避免重大職業災害再發生。
綜上,職安署為提高職場安全,逐年辦理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等業務,對於重大職業災害其成因及後續處理情形為未來施政調整重要依據,對於勞動檢查機構應針對移送地方檢察署案件,允宜強化機關間溝通協,積極掌握案件結果,將地方檢察署偵辦結果、法院判決等,完成相關後續管制與追蹤,落實國家公權力執行,避免重大職業災害再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