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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四、企業人力資源提升措施之轉介機制未能有效發揮,允宜通盤檢討在職訓練相關議題,俾利持續提升企業人力素質 日期:109年9月 報告名稱: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就業安定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四、企業人力資源提升措施之轉介機制未能有效發揮,允宜通盤檢討在職訓練相關議題,俾利持續提升企業人力素質

就業安定基金110年度預算案「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各編列「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3億4,003萬7千元,及「小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2億1,971萬7千元,分別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1,408萬6千元及671萬7千元。經查:

(一)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持續提升人力素質,辦理小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等計畫

勞動部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擴展訓練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並落實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辦理小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2計畫統稱企業人力資源提升措施),茲分述如下:

1.小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51人之民間投保單位(以下簡稱企業),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企業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達3年者,即不再受理申請。但當達第3年時,當年度與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險加保員工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得再申請本計畫最多2年之服務。

2.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受僱人數滿51人以上之法人,如未滿51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具有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合格者,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國家人才發展獎」。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勞動力發展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已不符申請該計畫。就業安定基金提供企業辦理訓練課程之部分訓練費用補助。

3.就業安定基金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前揭2計畫相關訓練經費(詳表1),其中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106-108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3.06%、61.44%及86.89%,尚有提升空間。

(二)企業人力資源提升措施設有轉介機制,惟成功轉介比率僅1成餘,且逐年下降,允宜研謀改進

106至108年度實際申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及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補助之事業單位家數合計各僅3,251家、3,268家及3,273家,分別占整體之1.81%、1.78%及1.75%,占上開推估之需求事業單位均未及2%,顯示近9成8需政府補助經費辦訓之事業單位未申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或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106至108年度已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達3年之事業單位分別為374家、254家及223家,成功轉介至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者分別為52家、34家及28家,成功轉介率僅13.90%、13.39%及12.56%,且逐年下降,轉介成效未盡理想,經審計部於108年度審核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基此,就業安定基金為提升企業人力資源,提供多項訓練及輔導之補助措施,並設有轉介機制,惟申請單位企業占比過低,轉介成效未盡理想,相關企業人力資源提升措施,允宜檢視其成效,並加強推廣,俾利計畫目標之達成。

綜上,就業安定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3億4,003萬7千元及「小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2億1,971萬7千元,以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惟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尚有改進空間;該措施設所轉介機制,其比率未盡理想,允宜謀改善,俾利擴展訓練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

表1 106-110年度小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預算編列及執行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小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預算數

決算數

%

預算數

決算數

%

106

226,594

201,047

88.73

330,341

208,298

63.06

107

201,705

183,675

91.06

329,341

202,350

61.44

108

204,023

190,444

93.34

324,099

281,615

86.89

109

213,000

24,889

-

325,951

18,225

-

110

219,717

-

-

340,037

-

-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