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分基金「勞工權益基金」基金來源4,038萬8千元,較109年度增加396萬3千元(增幅10.88%),基金用途8,497萬5千元,較上年度減少337萬4千元(減幅3.82%),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短絀4,458萬7千元,較上年度減少733萬7千元(減幅14.13%)。經查: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主要係辦理勞資爭議案件之扶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規定:「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前項基金來源如下: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捐贈收入。五、其他有關收入。」該基金主要用途係辦理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包括推動委託辦理勞工訴訟扶助、辦理勞資爭議處理法及仲裁法仲裁代理扶助、辦理勞工訴訟裁判費扶助、辦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扶助及推動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計畫等。
(二)因應勞動事件法於109年度施行,擴大訴訟扶助範圍
近年來勞工權益基金之勞工法律費用扶助計畫預算自106年度至110年度預算數由5,565萬4千元攀升至8,283萬3千元(增幅48.84%)。該計畫辦理之訴訟律師代理案件,自106至108年度分別為2,652件、2,081件及3,055件(詳表1);另係因應勞動事件法於109年度施行,訴訟扶助件數預計數自109年調增為3,000件(增加1,000件),故基金訴訟扶助計畫支出增加。勞動部據復略以,為因應109年勞動事件法施行及持續完善勞工訴訟法律扶助措施,勞動部109年增加預估訴訟扶助件數,並擴大訴訟扶助範圍,同時修訂勞資爭議訴訟扶助辦法,將勞動調解程序之扶助納入該辦法。
表1 勞工權益基金106-110辦理案件統計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訴訟律師代理
仲裁律師代理
不當勞動行為
律師代理
民事訴訟裁判費
106
預計數
1,600
10
24
1,000
實際數
2,652
0
1
15
107
預計數
1,600
10
24
600
實際數
2,081
0
6
10
108
預計數
2,000
10
10
600
實際數
3,055
0
7
15
109
預計數
3,000
10
10
600
實際數
2,590
0
5
18
110
預計數
3,000
2
10
900
說 明:108年度實際數統計至8月底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
(三)基金餘額恐於111年出現負值,勞動部宜及早因應,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98年5月正式啟動勞工權益基金並以專款專戶方式執行,99年度開始於就業安定基金下設勞工權益基金分基金,專款專用並限定於勞工訴訟補助及訴訟期間生活補助,揆表2該基金來源得知,歷年來係以國庫撥款收入為主要財源,惟由於基金來源日漸消減,基金支出大幅成長,106年度更由餘轉絀,且106-108年度連續短絀決算數分別為1,162萬3千元、707萬2千元及1,824萬4千元,109-110年度短絀預算數分別5,192萬4千元及4,458萬7千元,致基金餘額逐年遞減,110年底基金餘額預計僅餘1,836萬元,近年預算執行情形觀之,預計111年度基金餘額呈負值。近年來基金連年短絀,導致基金餘額遞減,由於該基金逐年仰賴國庫撥款收入支應,然政府資源有限,面對基金餘額為負值情形,勞動部允宜研謀妥處,俾利確實提供勞工訴訟輔助。
表1 勞工權益基金近年收支及基金餘額狀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當期餘絀
基金餘額
國庫撥款收入
就業安定基金撥入收入
利息及雜項收入
合計
104
32,835
6,590
337
39,762
33,525
6,237
148,518
105
35,000
6,590
194
41,784
38,492
3,292
151,810
106
30,000
6,680
40537,085
48,708
-11,623
140,187
107
30,000
6,734
170
36,904
43,976
-7,072
133,115
108
31,920
6,920
133
32,112
50,356
-18,244
114,871
109
25,000
11,319
106
36,425
88,349
-51,924
62,947
110
25,000
15,342
46
40,388
84,975
-44,587
18,360
說 明:104至108年度為決算數,109為預算數,109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歷年勞工權益基金預決算書。
綜上,勞工權益基金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設置,主要係辦理勞資爭議案件之扶助;因近年來主要財源公務預算補助逐年減少,致累計賸餘自106年度逐年遞減,110年度基金餘額預計為1,836萬元,111年度恐出現負值,勞動部允宜研妥處,以期勞工權益基金能達成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之法定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