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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四、專業服務費項下列有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訴訟案,允宜審酌訴訟進度及以前年度執行情形,核實編列預算 日期:109年9月 報告名稱: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勞保基金110年度「投融資業務成本-勞工保險-投資業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3,605萬5千元,包括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訴訟事務費,係為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馬多夫相關訴訟案。經查:

(一)馬多夫事件緣由

勞保基金於96年投資Fairfield Greenwich Group公司1檔絕對報酬型基金Fairfield Sentry Limited,金額4,000萬美元,97年8月為因應保險給付資金需求,總贖回4,200萬美元。另因Fairfield Greenwich Group公司委託馬多夫投資證券公司執行該基金之絕對報酬策略操作,因該基金資產遭移轉而進行清算,該基金清算人對曾經贖回全部或部分金額之投資人提起訴訟,上開對象包括勞保局;而馬多夫清算受託管理人Picard亦針對該局提出訴訟,請求返還該基金贖回款項4,200萬餘美元。勞保局雖從未接觸馬多夫投資證券公司,且在弊案發生前即贖回該筆基金,卻因該資金流向成為馬多夫事件被告之一。

(二)馬多夫事件訴訟案件尚處於法律程序中

馬多夫事件衍生之二件訴訟案處理進度略以:

1.馬多夫清算受託管理人Picard對勞保局提起之訴訟案:本案雖以管轄權(外國主權)等相關法律上理由請求法院不實質審理本案,而逕行駁回原告請求,惟美國紐約州南區破產法庭於2012年10月11日作成駁回「勞保局請求駁回原告訴訟」之裁定,因此,後續進入實體審理程序階段。勞保局及其他被告團體於108年11月向美國最高法院聲請調卷令,最高法院於12月邀請檢察總長針對此案件提供意見並提供備忘錄;該局另委由律師協助於109年4月發函美國司法部及檢察總長說明此等案件中國際禮讓原則之重要性,惟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遞交建議拒絕審理並維持第二巡迴法院判決之備忘錄,最高法院於6月駁回調卷令之聲請。故本案將回到破產法院開始證據開示及審理等程序,因美國COVID-19疫情,相關時程將再延後。

2.Fairfield Sentry基金清算人對勞保局提起之訴訟案:本案法官自100年起裁示本案所有程序暫停,亦即不接受任何答辯書狀。後因英屬維京群島法院駁回該案,由於紐約法院可能參酌其判決而亦駁回Fairfield案,原告於108年8月提交修正訴狀,109年2月美國律師表示勞保局應屬金融市場參與者而受避風港條款保護,勞保局由律師協助提供相關資料加強論述,另與台灣其他數個被告共同聘請台灣法律專家撰寫主張未合法送達之意見。對於破產法院駁回對不知情被告普通法及契約法之請求,第二巡迴法院已於108年8月同意合併審理,律師正準備與其他被上訴人提出共同抗辯書狀以及針對勞保局情況之補充陳述。

(三)允宜審酌訴訟進度及以前年度執行數,核實編列預算

該兩件訴訟案,後續尚處於法律程序中,而該案歷年編列委任律師處理訴訟事務費,以處理涉訟之法律程序相關問題,惟歷年預算執行率偏低(詳表1),允宜審酌訴訟進度及以前年度執行數,核實編列預算。

表1 馬多夫事件衍生訴訟案件之專業服務費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執行數

執行率

106

34,060

1,262

3.71

107

34,060

378

1.11

108

33,038

1,025

3.10

109

33,038

6,241

18.89

110

33,038

-

-

說 明:110年度本案專業服務費同以前年度(3,303萬8千元),109年度執行數統計至7月底。

資料來源:勞動基金運用局。

綜上,勞保局國外投資因馬多夫事件而須委任律師處理衍生之法律訴訟事宜,惟歷年編列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執行率偏低,允宜審酌訴訟進度及以前年度執行情形,核實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