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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六、積欠墊償工資金額逐年攀升,允應加強催收成效,以健全基金財務 日期:109年9月 報告名稱: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各2億4,039萬7千元、635萬7千元及3億613萬8千元,合計5億5,289萬2千元。經查:

(一)104年間修正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擴大墊償範圍

該基金係於75年11月1日開始提繳,76年2月1日開始墊償,原墊償範圍受限於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為使勞工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可即時獲得保障,104年2月間修正施行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8條,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由原有之工資項目,擴大至雇主未依勞基法(舊制)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給付之資遣費;另因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於104年10月25日修正施行,放寬雇主於該法修正前有清算或破產情事,而於該法修正後尚未完結或終結者,亦得適用墊償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規定。準此,修正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擴大墊償範圍,致該基金之墊償金額將隨之增加,勢必對財務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

(二)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設立,雇主依規定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積欠勞工工資之事實,經勞工向雇主請求而仍不能獲得清償,得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修法後墊償金額逐年增加

勞基法第2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之4係於104年間修正,該基金104年度至108年底實際墊償支出逐年增加,由7,330萬6千元增至12億4,205萬4千元(詳表1)。

表1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實際墊償金額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墊償工資

墊償退休金

墊償資遣費

合計

104

64,900

0

8,406

73,306

105

62,011

589

97,285

159,885

106

106,078

14,097

150,590

270,765

107

198,860

5,231

223,336

427,427

108

500,235

4,764

737,056

1,242,054

109(1-7月)

260,517

0

8,599

269,116

說 明:1.累積未償金額為各該年底之金額,109年度為截至7月底之數據。

2.退休金及資遣費為修法後增加之墊償項目。

資料來源:勞保局。

(四)累積未償金額龐大,催收成效仍待提昇

當雇主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時,勞保局即啟動發函催收、調解、訴訟及強制執行等程序進行追償。因而,修法後墊償範圍擴大,墊償金額隨之增加,後續催收成效影響基金之財務健全甚鉅。雖該每年度催收獲致8,685萬元至1億1,4279萬6千元等之獲償金額,惟占當年度墊償金額或累計墊償金額比率均不高,以致於然未償金額不斷攀升,截至109年度7月底之累積未償餘額已達55億5,235萬8千元(詳表2)。

表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實際墊償及催收獲償金額概況表

單位:家數、人數;新臺幣千元;%

年度

墊償家數

墊償人數

墊償金額

A

累計未償金額

B

獲償金額

C

當年度獲償占當年度未償金額比率C/A

當年度獲償占累計未償比率

C/B

106

252

2,601

270,765

3,864,301

86,850

32.08

2.25

107

336

3,508

427,427

4,234,843

56,885

13.31

1.34

108

344

5,819

1,242,054

5,334,101

142,796

11.50

2.68

109

207

2,006

269,116

5,552,358

50,860

18.90

0.92

說 明:109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勞保局。

詢據保險局略以,積欠工資墊償制度自75年11月開辦至109年7月底止累積追回9億5,101萬餘元(詳表3),經該局積極採行上開措施,近年(106年至109年7月底止)追回之金額達3億3,739萬餘元,佔累積追回金額之35%。惟查勞動基準法第28條雖已修正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但因所墊償之對象,為雇主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勞工,事業單位主體多已不存在,甚或破產之事業單位,其可供求償之剩餘財產極為有限,爰追償率之提升仍屬不易累積未償金額龐大,催收成效仍待提昇。

表3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墊償情形概況表

單位:家數、人數;新臺幣千元

年底

累積

墊償家數

累積

墊償人數

累積

墊償金額

累積

償還金額

累積

未償金額

累積

未償家數

106

2,022

62,025

4,564,779

700,478

3,864,301

1,851

107

2,358

65,533

4,992,206

757,363

4,234,843

2,110

108

2,702

71,352

6,234,260

900,159

5,334,101

2,386

109(7月底)

2,909

73,358

6,503,377

951,018

5,552,358

2,552

說 明:累計未償金額與累計墊償金額減累計償還金額微差係四捨五入所致。

資料來源:勞保局。

綜上,工墊墊償基金110年度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5億5,289萬2千元,近年來因勞動基準法擴大墊償範圍及適用期間,導致墊償金額逐年提高,且累積未償金額龐鉅,為因應該基金日後之財務負擔,允宜強化催收成效,以維該基金之財務健全。

(分機:1915 楊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