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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針對民間機構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績效卓著者提供獎勵,鑒於相關法源施行期限將屆,允宜積極推動修法,並研議全面改採非現金獎勵之可行性 日期:109年11月 報告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針對民間機構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績效卓著者提供獎勵,鑒於相關法源施行期限將屆,允宜積極推動修法,並研議全面改採非現金獎勵之可行性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安置基金110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科目項下之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退除役官兵職業介紹計畫分別編列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就業獎勵金(下稱職訓機構輔導就業獎勵)18萬8千元、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金(下稱民營機構進用獎勵)820萬元,合計838萬8千元。有關前揭獎勵措施近年之辦理成效,謹敘明如次:

(一)該基金辦理獎勵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之機構團體,其依據及具體作為

為鼓勵機構團體提供或協助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就業機會,現行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1條第2項、第3項分別明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辦理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輔導會以外之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參加職業訓練後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又依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下稱就業獎勵辦法)及「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下稱進用獎勵辦法),具體獎勵方式包括發給獎勵金、發給獎座或獎牌或獎狀及其他等,並不限於核發獎勵金(就業獎勵辦法第4條及進用獎勵辦法第4條參照)。另依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該條例施行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合先敘明。

在輔導就業獎勵之具體作為方面,獎勵對象係辦理全日制,課程時數達160小時以上,參訓學員有一定比率為志願役退除役官兵之職訓機構,其辦理之職業訓練班隊中,參訓志願役退除役官兵自結訓次日起3個月內之就業率達35%以上,且累計就業達30日以上者,得申請輔導就業獎勵;在民營機構進用獎勵之具體作為方面,主要獎勵對象係進用志願役退除役官兵人數達機構總從業人員之一定比率、成效卓著之民營機構,安置基金依機構總從業人員人數劃分不同級距與對應之獎勵對象目標數,並由退輔會所屬各地榮民服務處(下稱榮服處)受理民營機構報名,據以評選、核發獎勵。另為避免獲獎行業別過度集中,各行業於各級距之獲獎機構數占比以40%為限。另針對進用志願役退除役官兵人數較多之企業主動辦理篩選,並於適當場合提供獎座公開表揚。

(二)該基金近年有關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之機構團體獎勵金預算之執行概況

根據安置基金提供資料,在職訓機構輔導就業獎勵之經費運用方面,106年度至108年度期間,預算數介於100萬元及819萬4千元之間,決算數則介於10萬7千元及26萬2千元之間,預算執行率自106年度之5%增加至108年度之25.1%,主要係108年度預算數100萬元,較以前年度大幅減少所致。同期間在民營機構進用獎勵之經費運用方面,106年度及107年度預算數均為990萬元,108年度則減至820萬元,決算數介於590萬元及831萬元之間,預算執行率自106年度之81%下滑至72%。在核發獎勵金之機構家數方面,職訓機構輔導就業獎勵獲獎家數自106年度之1家增至108年度之5家;同期間機構進用獎勵獲獎家數則自59家滑落至46家(詳表1、表2)。

至於在促進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具體成果方面,獲輔導就業獎勵之職訓機構促進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就業人數自106年度之9人增至108年度之48人,其中,中高齡以上(45歲以上)者占比介於55.6%至65.4%之間;獲進用獎勵之民營機構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官兵人數則自106年度之860人提高至108年度之1,113人,其中,中高齡以上者占比介於63.2%與69.7%之間(詳表1、2),尚符合以中高齡以上者占多數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之年齡分布情況。進一步觀察同期間各年度獲進用獎勵之民營機構中,在行業別上屬於支援性服務業者(如保全業、物業管理業、運輸服務等)之機構家數分別為39家、46家及25家,占比分別為66.1%、82.1%及54.3%,比率呈先升後降,就業行業別過度集中之情形已有改善。

表1 106年度至108年度職訓機構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之經費運用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家;人

項目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

執行率

獎勵核發家數

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人數

合計數

屬青壯年者

人數

屬中高齡者

人數

屬高齡者人數

106

2,145

107

5.0

1

9

(100.0)

4

(44.4)

5

(55.6)

0

(0.0)

107

8,194

262

3.2

3

26

(100.0)

9

(34.6)17

(65.4)

0

(0.0)

108

1,000

251

25.1

5

48

(100.0)

18

(37.5)

28

(58.3)

2

(4.2)

說 明:1.就業者屬青壯年者係指44歲以下者;中高齡者係指45至64歲者;高齡者係指65歲以上者。

2.促進就業人數欄位內括弧內數字為該年齡層促進就業人數占整體促進就業人數比率。

資料來源:安置基金提供,本報告整理。

表2 106年度至108年度民營機構進用退除役官兵獎勵之經費運用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家;人

項目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

執行率

獎勵核發家數

年度新進用退除役官兵人數

合計數

屬青壯年者

人數

屬中高齡者

人數

屬高齡者人數

106

9,900

8,020

81.0

59

860

(100.0)

261

(30.3)

584

(67.9)

15

(1.8)

107

9,900

8,310

83.9

56

1,020

(100.0)

375

(36.8)

613

(60.1)

32

(3.1)

108

8,200

5,900

72.0

46

1,113

(100.0)

390

(35.0)

680

(61.1)

43

(3.9)

說 明:1.就業者屬青壯年者係指44歲以下者;中高齡者係指45至64歲者;高齡者係指65歲以上者。

2.年度新進用人數欄位內括弧內數字為該年齡層新進用人數占整體新進用人數比率。

資料來源:安置基金提供,本報告整理。

(三)鑒於獎勵法源施行期限將屆,允宜積極推動修法作業,並審慎考量改採非現金獎勵措施之可行性

鑒於「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係提供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之機構團體獎勵金之法源依據,惟該條例施行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安置基金於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是項獎勵所需經費,需有法律依據。對此,安置基金表示,鑒於募兵暫行條例之施行期間將於109年底屆滿,為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已將包括提供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之機構團體獎勵等相關措施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下稱退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報請行政院經109年9月10日第3718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本院審議,以完備相關法制。另鑒於該等獎勵措施近年之預算執行率有偏低或下滑之情形,考量安置基金110年度預算案在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項下編列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下稱職訓中心)委外訓練經費中,已包括支付得標之外部職訓機構辦理訓練課程所需價金,且在相關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評選標準中已涵蓋承諾達成之參訓學員訓後就業率等項目,亦即達成參訓學員之一定水準之訓後就業率係得標廠商之基本要求,爰安置基金持續就委外辦理職訓機構編列獎勵金預算,其必要性有待商榷。此外,目前對於民營機構進用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已有主動篩選進用人數較多之機構提供獎座公開表揚之做法,是否持續採取核發獎勵金之方式,值予再酌。

綜上,安置基金近年辦理協助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就業之機構獎勵措施,已有初步成果。鑒於相關獎勵法源施行期限將屆,允宜加速推動修法,俾使相關預算之編列有所依據。另考量該等獎勵措施近年之預算執行率有偏低或下滑之情形,且就委外辦理職訓機構編列獎勵金預算之必要性容待商榷,允宜研議改採非現金獎勵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