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基金生產事業下轄一個生產營運中心(生產製造中心)及四個責任中心(第202廠、第205廠、第209廠及第401廠)。依其110年度「人員費用彙計表」(該基金所附各事業明細資料第1-75頁)所列,年度人事費用預估11億4,996萬4千元,其中預計發放約聘雇人員及兼任人員之績效獎金總額4億458萬2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3億7,382萬8千元增列3,075萬4千元,增幅8.23%。經查:
(一)生產事業係以未含營運績效獎金前之本期賸餘為基礎,並於考量生產績效之實績後提列績效獎金,提撥比率上限為72%
該事業為激勵員工積極從事軍品研發,促進企業化經營,並發揮整體營運績效,訂有「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作業營運績效獎金支給要點」,其第3點有關營運績效獎金之計提及發放規定摘略如次:
1.績效獎金按月計提,並分三節績效獎金、期末績效獎金及統籌管理獎金等三類發放。
2.營運績效獎金按「生產績效」及「本期賸餘」(未含營運績效獎金前之本期賸餘,並扣除利息收入,以前年度營運績效獎金發放賸餘款及報經行政院核准之項目)核計與提列;(月)營運績效獎金=(月)本期賸餘*72%*(月)生產績效(%)。
3.營運績效獎金計發上限:全年度支付總額,不得超過依審計部最終審定數重新核算之結果,當年度營運績效獎金至遲應於次年結束前使用,餘額應辦理繳回。
4.為合理允當評估營運績效狀況,利息收入、以前年度績效獎金發放賸餘數及報經行政院核准項目,均不列入績效獎金之計算。
(二)110年度預計本期賸餘低於109年度,然績效獎金預算數卻反而增加,合理性有待斟酌
依該基金生產事業說明,110年度績效獎金預算數係就未含營運績效獎金前之本期賸餘先扣除利息收入、委託民間經營權利金收入及預計以前年度績效獎金發放賸餘繳回數後之餘額,再依72%上限計提獎金。惟揆該事業109年度法定預算中,預計本期賸餘4億30萬8千元,營運績效獎金編列3億7,382萬8千元,而110年度預算案中,預計本期賸餘降至3億6,322萬元,然績效獎金編列數卻反而增為4億458萬2千元,較109年度增列3,075萬4千元(增幅8.23%),合理性有待商榷。
(三)近年營運績效獎金之發放,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有誤發及溢發情事,內部審控機制容待加強
依生產作業營運績效獎金支給要點第5點及第7點分別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支給營運績效獎金:…(四)年度內考核(成)列為丙等之人員。…。」、「個人全年度支給獎金額度,國軍人員以不超過其個人4個月薪給,國軍評價聘雇人員以不超過其個人6個月薪給(工資)為限。」然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中指陳:「第209廠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未按規定漏對年度內考核未達標準或獎金支給總和已達上限人員,提發營運績效獎金。」雖經該事業說明已辦理溢領獎金追繳,然部分人員追繳係透過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方式辦理,徒耗行政作業成本。按生產事業就績效獎金發放訂有審查核發作業規定,明定人事部門於核算個人獎金額度後,應會請主計及監察部門進行查核,然仍連續2(107及108)年度發生獎金發放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內部審控機制容待加強。
綜上,生產事業110年度預計本期賸餘低於109年度法定預算數,然所提撥績效獎金預算數卻反而增加,妥適性恐待商榷;另近年營運績效獎金發放作業,經審計部查核已連續兩年發現有誤發或溢發情事,獎金發放之內部審控機制容有待加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