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基金110年度「存貨-營建及加工品」編列淡海新市鎮開發經費14億1,286萬2千元。經查:
(一)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變更及開發概況
為紓解臺北都會區中心都市成長壓力,行政院於81年間核定「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淡海新市鎮將以分期分區(3期7區),採區段徵收方式進行,都市計畫年期預定至103年止。嗣因應環境變遷,行政院於102年4月間核定「修訂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由3期7區調整為2期4區,都市計畫年期由至103年止調整至125年止,第1期發展區之開發方式維持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另第2期發展區之開發方式修正調整為第1開發區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第2開發區則以多元方式辦理開發。第1期發展區之開發持續進行中,原預計規劃將有30萬人進駐,惟截至109年8月底約有7萬1千餘人進駐;第2期發展區尚待規劃開發。
(二)允宜積極推動港平營區之後續公共工程,以利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之整體開發
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內原有國防部港平營區舊址,國防部於108年10月15日完成搬遷後,營建署於109年1月間接辦進行後續工程。原訂於109年6月辦理工程發包作業,惟因細部設計書圖審查、共同管道設置及經費分攤協商、營建剩餘土石方環境影響評估疑義釐清、舊址建築物拆除執照法令適用釐清、基本設計審議暨經費審查、出流管制計畫及雨污水透水保水計畫審查、公共設施移交接管協商及工程發包等行政作業,預計延遲至109年底始得進行相關發包作業。鑑於本案為該區最後開闢工程,完成後將使該區整體開發更加完整,允宜積極推動。
(三)允宜儘速與新北市政府協商確認第2期發展區之開發主責,以進行後續開發
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前經新北市政府於106年1月間曾表達主辦意願,案經內政部研商後由營建署就相關業務與該府進行協調,惟內政部於108年2月15日函請新北市政府確認接手辦理淡海新市鎮之政策,新北市政府爰於108年2月23日函復重申係有條件接手辦理。雖據營建署說明:「新北市政府106年12月15日發布實施新北市區域計畫,將淡海新市鎮規劃為北觀海洋城邦區,將其定位為國際海灣複合都市,並以林口、淡海新市鎮作為雙港聯運的後勤基地,除鞏固臺北港在北臺灣之經貿核心地位外,更能發揮門戶優勢;另新北市政府復依國土計畫法提報經復經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委員會於109年6月29日通過。」惟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之開發主責,尚待與新北市政府協商確認,以進行後續開發。
綜上,淡水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之開發持續進行中,原預計規劃將有30萬人進駐,惟截至109年8月底僅約7萬1千餘人進駐,為利該區之整體開發,允宜積極籌辦推動港平營區之後續公共工程;另宜儘速與新北市政府協商確認第2期發展區之開發主責,以進行後續開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