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國房屋平均屋齡於109年第2季已達31年,可能產生建築外觀、公共管線老舊等疑慮,影響居住安全,爰進行危老重建補助等相關措施。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10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補助作業3,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委外成立輔導團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業務2,000萬元。惟查:
(一)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概述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我國爰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專法(簡稱危老條例),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內政部於危老條例公布施行後,依該條例第10條於107年3月30日訂定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據以補助辦理危老重建計畫,冀帶動危老建築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物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內政部規定期限,提報重建需求,向內政部申請補助,由內政部完成審查並核定補助額度。其後,符合條件之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者,得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即申請人)擬具重建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提供補助。
(二)危老重建補助案件雖有成長,然仍屬有限
自107年度辦理危老重建補助以來,截至109年9月底計有1,491件申請案,核准999件,其中107年度72件、108年度314件、109年截至9月底613件(詳表1),雖案件量逐年成長,惟對比全台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逾436萬餘件,仍屬有限。據營建署說明係因危老重建須經住戶全體同意始得進行,及重建工程經費籌措不易等因素,致申請危老重建案件未如預期。鑒於危老條例於106年間通過,並於107年甫進行補助,允宜積極宣導,並確實瞭解協助解決實務執行之困難,俾政策推動。
綜上,我國屋齡老化,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爰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雖案件漸次成長,然仍屬有限,營建署允宜持續宣導提升民眾意願,並協助解決實務執行困難,俾強化建築物安全與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表1 補助危老重建案件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受理案件
核准案件
107年
108年
109
累計
107年
108年
109
累計
宜蘭縣
1
2
11
14
1
1
11
13
基隆市
2
2
2
6
1
2
0
3
臺北市
27
165
364
556
7
106
206
319
新北市
35
94
169
298
28
76
132
236
桃園市
4
17
43
64
2
13
32
47
新竹市
5
8
33
46
4
6
25
35
新竹縣
0
2
3
5
0
1
3
4
苗栗縣
0
1
9
10
0
1
6
7
臺中市
40
75
161
276
14
56
79
149
彰化縣
0
4
14
18
0
2
7
9
南投縣
1
0
1
2
0
1
0
1
雲林縣
1
0
4
5
1
0
3
4
嘉義市
0
3
2
5
0
3
1
4
嘉義縣
0
0
0
0
0
0
0
0
臺南市
10
20
63
93
8
20
59
87
高雄市
8
30
22
60
5
18
27
50
屏東縣
0
1
3
4
0
0
4
4
花蓮縣
01
8
9
0
1
7
8
臺東縣
1
3
2
6
1
1
3
5
澎湖縣
0
4
7
11
0
4
7
11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金門縣
1
1
1
3
0
2
1
3
合計
136
433
922
1,491
72
314
613
999
說 明:109年度為截至9月底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營建署。
(分機:8667 楊慧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