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制定「國土計畫法」,以依土地資源特性、環境容受力及地方發展需求,研訂各級國土計畫及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土地使用秩序,引導國土保育與發展。內政部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4條之規定,於106年度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並由國庫分10年撥充基金500億元,透過該基金有效運用,於施行日起6年間如期完成國土計畫法之法定事項及相關配套,充實國土規劃基礎資料,並俟正式執行後依法補償民眾合法權利,促進社會大眾監督土地合法使用,並強化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國土規劃能力,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目標。該基金110年度預算案之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情形略以:
(一)基金來源:依國土計畫法第44條規定,由中央機關分10年編列預算移撥,110年度編列國庫撥款收入9,154萬9千元。
(二)基金用途:110年度編列2億364萬7千元,其中包括辦理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經費2億354萬7千元及一般行政管理所需經費10萬元詳表1。
表1 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概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名稱
項目
預算數
內容
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
1.全國國土計畫
2.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203,547
1.辦理國土計畫子法法制諮詢小組、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土地利用監測、Biotope運用於國土計畫操作機制、建置使用許可審議系統、海洋資源地區規劃等相關作業。
2.成立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輔導團,及協助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作業。
3.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與國土計畫違規查處作業。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
100
1.辦理國土計畫基金管理會運作所需經費,主要支應管理會委員報酬、交通費、會議誤餐便當等。
合 計
-
203,647
-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提供,本報告整理。
(三)基金餘絀:基金之來源及用途相抵後,短絀1億1,209萬8千元。
謹就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案評估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