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4條規定,自106年度起接受國庫撥補資金,110年度預算案於「基金來源-政府撥入收入」項下編列國庫預計撥補款9,154萬9千元,截至109年度累積撥付基金數額4億3,645萬5千元(詳表1)。
表1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自106年度起接受國庫撥補資金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以前年度累積撥付基金數額
國庫撥補款
其他
合計
106年
0
127,345
0
127,345
107年
127,345
120,168
0
247,513
108年
247,513
97,393
0
344,906
109年
344,906
91,549
0
436,455
110年
436,455
91,549
0
528,004
資料來源: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書。
(一)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特別收入基金應有特定收入來源,以維基金運作
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及依110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五)點規定:「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合理調整組織,並妥適辦理基金改隸、業務移撥及基金整併、裁撤事宜。財務欠佳或營運發生虧損(短絀)者,應積極研謀改善。…。」可知,特別收入基金須有特定收入來源,應具獨立性及穩定性,並足供支應其特殊用途,以免基金之運作受影響。
(二)允宜與地方政府協商加速推動國土永續各項特定收入來源方案並納入自來水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費用,逐年減少國庫財源負擔
該基金係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四、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五、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六、民間捐贈。七、本基金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政府之撥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於本法施行後十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億元。第三款及第四款來源,自本法施行後第十一年起適用。…。」同法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其附徵項目、一定比率之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以,該基金於初期前10年主要收入均仰賴國庫編列預算撥款,而該基金主要特定收入來源為「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及「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須俟主管機關訂定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各直轄市、縣(市)始能據以執行並提撥一定比率費用做為該基金特定收入來源,另「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於該法施行後第11年起始能供支應其特殊用途,該基金於106年度成立後業已運作逾3年多,為落實國土之保育及考量水資源與電力資源之運用與國土永續發展息息相關,使用資源量較大者,似宜負擔較多國土永續發展責任。又國土計畫法第44條明定政府可協調自來水、電力事業機構附徵、及違反本法罰鍰一定比率費用,作為該基金來源之一。是以,內政部允宜與地方政府協商加速推動國土永續特定收入來源方案並納入自來水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費用,逐年減少國庫財源負擔,以利後續基金業務執行順遂。
綜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運作已逾3年,內政部允宜與地方政府協商加速推動國土永續特定收入來源方案並納入自來水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費用,逐年減少國庫財源負擔,以利後續基金業務執行順遂。
(分機:8664 高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