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推動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彙總報告

二、各機關辦理情形 日期:111年3月 報告名稱: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推動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彙總報告 目錄大綱:二、各機關辦理情形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怡絜

經查閱本院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其中有助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共計62項,謹將各機關於111年度單位預算案中列載前述重要決議之辦理情形及依決議所提具之各項書面或專案報告內容,彙總如下表:

項次

決 議 內 容

各機關辦理情形

1.

【通案決議】

(十二)有鑑於我國於103年度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然依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提供之2016年兒童健康幸福指標-臺灣與OECD國家比較,我國0至2歲兒童接受幼托服務之比例、3至5歲兒童就讀於幼兒園之比例仍較大多數OECD國家為差;目前我國幼兒園教師與教保員能量不足且薪水偏低,而對於各種幼兒園之補助不僅複雜且不公平,爰建請政府應研擬透過更公平的育兒津貼方式,並研議儘早落實行政院宣示「私立幼兒園導師費與教保津貼每月均達3千元」,保障幼教人員薪資,以達到家長、教師、業者、幼兒乃致國家之多贏局面。

【教育部】

一、取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免稅後,其課稅收入係依據「課稅收入運用計畫」辦理;為確保所增課稅收入,用於整體教育環境之改善,教育部依行政院核定之課稅配套措施,將導師費由2,000元調增至3,000元,並自101年度起補助各公私立幼稚(兒)園每班實際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其導師費差額1,000元;至於幼托整合前,原托兒所並未訂定職務加給之規定,爰內政部(原托兒所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税配套措施,係針對公、私立托兒所實際帶班之教保人員,新增教保費一項,並按財政部賦稅署依原公私立托兒所教保人員恢復所得課稅經費收支分析精算税收後,訂定每人每月補助900元教保費之額度;前開規劃作法經行政院備查在案,所需經費由課税收入支應。

二、導師職務加給及教保費所需經費,經財政部協助比對實際稅收資料,因納稅人數未如預期,實際課稅收入尚不足近1.5億元;又配合公共化政策施行,全國教保員之補助人數逐年遞增,原移撥經費額度已不敷支應,若教保費配合導師職務加給額度調整,須額外增編政府預算予以補助,未來將視整體課稅配套措施檢討研議。

三、另審酌0歲-未滿6歲幼兒托育型態多元,為提供育兒家庭多元育兒支持措施,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新政策,行政院於110年1月29日發布修正少子女化計畫(107年-113年),以「平價教保續擴大」、「育兒津貼達加倍」、「就學費用再降低」等三個重要主軸,除持續提升平價教保供應量外,自110年8月起,分二階段再降低就學費用及提高育兒津貼額度,達成「增名額、加津貼、減負擔」之政策目標。

【衛生福利部】

一、為落實總統「0到6歲國家一起養」,行政院業於110年1月核定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3年)」,其中0至未滿2歲嬰幼兒照顧部分,規劃辦理「擴大托育量能」、「育兒津貼倍增及托育補助加碼」,並擴大發放對象,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弱勢兒少生活津貼不得同時領取育兒津貼之規定。

二、惟綜觀各國提升生育率對策,現金補助僅為策略之一,仍須透過多元配套措施,始能發揮加乘效果,衛生福利部將持續與各部會共同營造友善生養環境,讓年輕人樂婚、願生、能養。

2.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三十七)行政院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計畫(下稱該計畫),針對行政院所屬機關進行考核,依據110年度該計畫附則規定所示:「為分享及傳承獲獎機關之優點,本院於輔導考核完竣後將辦理交流觀摩會,請獲獎機關分享推動性別平等業務之經驗供其他機關觀摩學習,並將簡報授權主辦機關上載於本院性別平等會網站,供各機關參考」。考量該計畫輔導考核之目的,應非比較各機關之優劣,而在於透過外部考評協助各機關精進,供各機關彼此請益學習,故交流觀摩會應列為該計畫之重要業務,除了增加辦理場次外,更應強化會中各機關之交流,俾使各機關有充分交流學習之機會;另外現行機關分享推動性別平等業務之經驗,僅授權簡報由主辦機關上載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建議可擴及為相關影音紀錄,俾使未及參與交流觀摩會者,亦能有於線上學習之機會。爰此,行政院應研議增加辦理交流觀摩會場次與強化會中各機關交流環節,必要時應修正110年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院業於110年3月12日以院臺性平字第1100166908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自104年起,每2年函頒「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計畫」,據以對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業務進行輔導考核及獎勵表揚。前揭計畫由該院性別平等處處長擔任召集人,與具婦女權益、性別平等研究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共同評核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之情形,並辦理交流觀摩會,使各部會彼此間可以互相請益學習。

該院未來將強化機關間學員之交流互動,相關說明如下:

一、增加交流觀摩會場次與強化會中各機關交流環節:

(一)增加辦理交流觀摩會場次及加強交流分享。

(二)強化部會與外部委員溝通與學習之機制。

(三)提供標竿學習案例。

二、增加績優機關經驗分享相關影音紀錄:已將獲獎機關之分享簡報上載於該院性別平等會網站,為提供未直接參與交流觀摩會之機關同仁有學習機會,未來將製作績優機關影音紀錄檔以提供更多標竿學習機會。

3.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三十八)行政院自101年起設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決心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事務,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並考量不同的性別角色、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等面向進行性別研究分析。據行政院訂定性別平等重要議題之一「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將改善傳統性別角色分工,並針對多元性別者及多元家庭型態加強支持。然目前我國行政機關針對性別之定義,仍以「生理性別(性器官)」進行區分,且針對性別變更一事,至今仍未有明確法律規定,僅以內政部函釋(如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內政部106年8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604286562號函)進行相關規範,強制規定跨性別者必須動用手術摘除相關性器官才得以變更身分證性別,然其所謂的「變性手術」不僅手術費價格昂貴、剝奪當事人自然生育權利,也將造成術後併發症及必須終身服藥等足以危害當事人生命及權益之情形。爰此,請行政院就性別平等角度出發,發揮性別平等會應有之性別意識,針對「跨性別族群」之權益提升進行檢討,考量「跨性別族群」生活實質需求及困難,針對明文規定性別變更事項及「跨性別族群」是否得以免於承受強制手術一事進行可行性評估。請於完成「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院業於109年10月公開採購委由世新大學進行「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研究期程為15個月,預計於111年1月完成委託研究,屆時將依立法院審查決議,於完成研究案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三十九)行政院自101年起設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決心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事務,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並考量不同的性別角色、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等面向進行性別研究分析。據行政院訂定性別平等重要議題之一「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欲改善傳統性別角色分工,消除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之偏見,同時強調子女教養分工是父母共同責任。在過去傳統社會價值觀中,女性多以承擔家庭照顧責任為重,爰衍生「保母」一詞,其字義顯而易見呈現女性為照顧年幼孩童之角色。針對提供兒童照顧服務者,我國政府訂定之相關法令「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即選擇使用「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托育人員」等中性詞彙,然針對托育人員之技術檢定證照「保母人員技術士」仍持續使用「保母」一詞,顯有精進改善之可能。為推動性別平等,改善性別刻板印象,請行政院研議將「托育人員」所需之相關技術檢定或教材之「保母」詞彙正名為「托育人員」,以確實完善「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之目標。

案經勞動部110年4月15日勞動發能字第1100505708號函復本院說明如下:

一、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勞動部技術士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名稱將配合調整為「托育人員」。

二、至辦理期程,經審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所轄從業人員管理法規及勞動部辦理該職類名稱修正作業期程,暫定於本(111)年度完成該職類名稱修正事宜。

5.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四十七)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423萬2千元。經查: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因性平案件驚動社會,並主動請辭。顯見我國政府官員性別平等教育水平有待加強。爰請行政院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院業於110年4月12日以院臺性平字第1100166908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行政院自93年起推動性別意識培力各項訓練,105年起加強辦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相關訓練及開發訓練課程所需資源等。該院將適時滾動修正相關訓練計畫,以及持續透過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獎勵)計畫,逐步提升公務人員性別平等意識,使政府施政具有性別觀點,相關策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函頒實施「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規定該院及所屬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公務人員每年至少須施以2小時性別主流化訓練課程,辦理性別平等業務相關之一般公務人員施以6小時以上進階課程,自107年起將訓練實施對象擴大至政務人員。另亦推廣至其他四院。並辦理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獎勵)計畫,定期追蹤,並藉由實地訪視機會提供辦理訓練相關建議。

二、實施CEDAW相關教育訓練計畫:於105年至108年實施該計畫,並於109年實施「CEDAW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109-112年)」,強化對於直接歧視、間接歧視與暫行特別措施之認識,並於計畫中請四院得參考自訂教育訓練、宣導及成效評核方式函頒實施。另辦理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獎勵)計畫,定期追蹤,並藉由實地訪視機會提供辦理訓練相關建議。

三、開發訓練課程所需資源:為利各機關規劃合宜之訓練課程並提供公務人員自主學習,該院除引導各機關運用「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邀請所需之師資外,並積極發展各類教材,建置性別意識培力資源整合平臺。

6.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十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係為國家選務之最高機關,執掌我國各類選舉,舉凡地方選舉、全國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業務多元、無所不包,且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每次選舉後將相關選舉資訊、統計資料公告周知,不僅符合政府資訊公開、選務透明,更有利於各界取用資料進行參考研究。

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建置歷次選舉結果之統計資料庫,均未能以性別、年齡區分,相關資訊顯有不足。參考日本選舉網站建置,資料以視覺化、簡單明瞭的方式呈現,用圖示、性別比例、年齡層分析作為統計的基準,此外也將選務主管機關之執行權責、候選人違規樣態、裁罰情形等公開上網。

為強化中央選舉委員會將相關選務資料以符合現代科技之方式進行統計,俾利各界更方便取得資訊,強化我國選務研究及選務資訊透明,以助於選舉公正性。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參考外國作法,精進選務統計資訊系統之建置,同時進行網站整體使用者介面、使用者體驗之優化,研擬改良方法及規劃具體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書面報告業於110年3月18日中選綜字第1103050133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中選會選舉資料庫歷次選舉結果視覺化辦理情形:業已納入110年於全國性公民投票電腦計票招標案,全面改版選舉資料庫並以統計圖示呈現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長、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及公民投票案等開票結果,並回溯以圖形呈現上開選舉之過往選舉情形。

二、中選會選舉資料庫納入性別、年齡辦理情形:

(一)中選會自97年起由投票所工作人員按選舉人名冊領票紀錄統計選舉人性別。

(二)105年度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辦理「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改良之研究」委託研究案,建議改以「選後抽樣」方式進行統計,相關研究結果及性別統計資料,公開於中選會網站研究報告專區。

(三)委託辦理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案及第16案、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統計分析研究,賡續就選舉人性別等項目,進行抽樣建檔分析,投票統計結果及研究報告(含資料檔)公開於中選會網站。

(四)委託辦理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統計分析研究,分析各案投票權人性別、年齡與地區等之投票統計,研究分析結果將公開於中選會網站。

(五)中選會新版選舉資料庫將同步納入性別、年齡資料及候選人違規樣態與裁罰情形,並予公開。

7.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十六)查108年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計畫報告(下稱考核報告),中央選舉委員會考核結果僅獲不列等,尚有進步空間,另107年地方選舉人之性別統計,中央選舉委員會委託研究團隊以抽樣方式辦理,惟至今仍未公開;次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性別平等成果報告,對「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所提列之目標,明列提昇女性參與機會,擴大參與管道,深化性別統計相關資訊,增加政府政策資訊之可及性,惟推動成果顯然有待改善。

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考核報告建議事項,協同地方選舉委員會,加強推動性別平等觀點融入機關業務,包括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業務,以積極提升性別平等之觀念;此外,為深化統計相關資訊,增加政府政策資訊之可及性,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未來辦理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除現行委託研究團隊就選舉人性別進行抽樣研究外,宜再行擴充,建立各性別不同年齡層之投票率呈現,以供未來提升國人投票權行使政策研擬之用,並就上述事項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書面報告業於110年3月5日中選綜字第1103050110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中選會109年度辦理3場次性別主流化教育訓練實體課程,內容包含性別主流化與性騷擾、從公共事務參與談CEDAW公約及案例研討等,並探討於機關業務實際執行時涉及性平之處理機制及原則。中選會及所屬機關職員,完成性別主流化相關訓練課程2小時以上且訓後測驗及格人員比率為74%,已達109年度目標值71%。

二、中選會將賡續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訓練,於辦理各項活動或會議時,適時播放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製作之宣導短片,以強化中選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性別意識訓練成效。

三、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選務宣導時,將融入性別平等觀點,透過多元宣導通路加強宣導,另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也將配合地方政府舉辦之大型活動,辦理設攤宣導,提升宣導效益。

四、中選會自97年起辦理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作業,由投票所工作人員按選舉人名冊領票紀錄統計選舉人性別; 105年度辦理「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改良之研究」委託研究案,建議改以「選後抽樣」;107年地方公職人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案及第16案、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委託辦理投票統計分析研究,就選舉人性別、出生年、領票紀錄及戶籍地等項目,進行抽樣建檔分析;前述投票統計結果及委託研究業公開於中選會網站。

五、委託辦理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統計分析研究,進行各案投票權人性別、年齡與地區等項目之統計分析,研究結果將公開於中選會網站。

8.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大陸委員會】

(十七)110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獎補助費1億6,546萬2千元,以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另外,又以「港澳蒙藏業務」計畫預算4,104萬1千元捐助「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簡稱「策進會」)辦理有關臺港交流與合作之會議及論壇活動、執行港人來臺就學、就業、投資等諮詢及專案事務經費。

但是,「海基會」女性董事5人,僅占全體董事50人之10%。「策進會」女性董事、監察人分別為2人、0人,僅占全體董事29人及監察人3人之比率分別為6.90%、0。如依行政院106年1月修正後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應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國營事業董監事。」女性人數比率,顯然不合規定。爰請「海基會」、「策進會」儘速予以改善,提高女性董事、監察人比例,以符合政府之性別平等政策。

本會已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持續宣導增加女性董事的政策目標,未來將請該兩會循序漸進,持續推動改善,以落實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

9.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大陸委員會】

(二十二)行政院106年1月3日修正後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各篇專論具體行動措施: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揭示,應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女性董事5人,占全體董事50人之10%;另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之女性董事及監察人分別為2人及0人,占全體董事29人及監察人3人之比率分別為6.90%及0,均未達上開原則。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敦促其捐助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積極改善董監事會女性性別比例達至少為1/3。

本會已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持續宣導增加女性董事的政策目標,未來將請該兩會循序漸進,持續推動改善,以落實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

10.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大陸委員會】

(二十五)大法官已於106年針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提出釋字第748號,且「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至今已施行滿一年,雖然我國部分同性伴侶已取回婚姻平等權;然兩岸同性伴侶之婚姻卻仍窒礙難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第41條第3項:「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兩岸同性伴侶之婚姻權應於我國臺灣地區受到保障及認可。

據新聞報導指出,有數對兩岸同性伴侶仍因目前法規仍有不足而無法在臺完成登記結婚,僅可於臺灣完成同性伴侶註記,然而其不具完整法律效力,將導致兩岸同性伴侶無法長期在臺相聚、無完整婚姻關係之法律保障等狀況。

目前兩岸婚姻已有法規適用基礎,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方也已有政策調整,大陸委員會也應加速相關配套措施研擬,以保障兩岸同性伴侶之婚姻權。請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兩岸同性婚姻法規之研擬進度及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會已依決議將書面報告於110年4月9日以陸法字第1100400214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司法院為解決現行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同性伴侶無法成立同性婚姻之問題,已提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陸委會均保持高度關注,亦提供司法院相關實務運作之參考意見。

二、關於兩岸同性伴侶之結合,涉及後續行政配套之調整(例如:入境事由、面談機制、登記程序等問題)及相關部會權責,須跨部會進一步通盤檢視研議。

三、有關跨國(境)同性伴侶議題,行政院刻正通盤彙整相關機關意見,未來陸委會將配合行政院指示,與相關機關進行後續研議評估推動。

11.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大陸委員會】

(二十六)行政院106年1月3日修正後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各篇專論具體行動措施: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揭示,應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又財團法人法第48條規定之立法理由表示:「各機關就其所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無特別情形,仍應依行政院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持續推動其董事組成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以增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決策之多元觀點。」但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女性董事5人,占全體董事50人之10%,與上開原則未合,且差距甚大。爰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會已依決議將書面報告於110年3月9日以陸法字第1100400130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陸委會依行政院106年1月3日修正後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有關應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於該會辦理第10屆董監事換屆改聘事宜時,即通函推派代表擔任該會董監事之主管機關,可優先考慮推派女性代表;復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5月7日院台性平字第1090013759號函所附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意見:「…建議陸委會建立兩岸間經貿及文化領域女性人才資料庫,作為海基會及策進會增(改)聘董事參考名單,俾達成本項議題績效指標。」提供彙整兩岸經貿及文化領域之女性人才名冊,函送海基會參考,並於該會辦理本(第11)屆董監事換屆改聘事宜時,再次通函推派代表擔任該會董監事之主管機關,可優先考慮推派女性代表。

二、海基會董事結構組成有特殊之背景,為與時俱進,陸委會已向海基會持續宣導增加女性董事之政策目標,未來將請該會循序漸進,持續推動改善,以落實行政院性別比例政策目標。

12.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內政部】

(一)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080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糾纏行為防制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草案,已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審議,請內政部除應儘速提出相關修法版本送至立法院審議,亦應積極評估並規劃相關配套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修法進程及立法通過後所需配套措施之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部於110年5月5日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報告,並經立法院110年6月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2346號函復准予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內政部研訂「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已於109年10月13日函報行政院審議。

二、另內政部警政署於108年7月起函頒推行「警察機關防制跟蹤騷擾案件計畫」,除讓民眾所受保護不因前開專法研訂期間產生空窗外,並確立專法研訂原則如下:1.聚焦性別暴力案類。2.補充現行法之不足。3.納入網絡合作機制。

三、依據現代婦女基金會所作「臺灣跟蹤騷擾調查報告」: 「90%被害者是女性,平均每8名女性即有1人曾被跟蹤騷擾」,可知研訂專法初衷係為追求性別平等,防止性別暴力類型糾纏(跟蹤騷擾)發生,與內政部目標一致。

四、內政部已責請警政署於110年1月15日,邀請財團法人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團體聆聽意見,共商研議。

13.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內政部】

(二十一)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並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後陸續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9項國際人權公約。

經查內政部已於106年研擬「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中英文版,經行政院第3629次會議(107年12月6日)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惟截至第9 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仍未完成立法程序,為使我國人權促進與保障與國際同步,彰顯人權普世價值,爰請內政部於6個月內將該案相關研擬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應儘速將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本部警政署於110年2月26日以內授警字第1100878112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原法案業於107年12月7日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於同年12月21日於立法院通過一讀,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審查,惟未於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任期內通過。爰內政部業依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屆期不續審原則),配合行政院之政策決定及作業期程,於109年1月14日函請行政院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為因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於109年1月6日制定公布,有關施行法草案涉及由監察院承擔國家防制機制部分,經召開2次研商會議,決議修正部分條文,於109年12月10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以109年12月10日院臺法字第1090201357號函請立法院審議,復於109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一讀通過,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14.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二)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原列1億3,897萬4千元。查警政署網站中所列性別政策推動情形,雖有女性錄取比例等政策進度,但未見警察機關性別申訴案件數量、處置情形與會議紀錄等統計資料。相關資訊透明化程度與國防部相較,有所落差。

此外,根據警政署109年9月23日公布「警察性別政策」推動情形報告,整理出對女警相關意見,仍援引12年前對女警性別刻板印象之見聞,內容不僅具強烈歧視性且保守,更顯見警政署整體之性別意識與教育仍須加強。爰要求警政署比照國防部,每年公開性別申訴案件統計與處置情形、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小組及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之會議紀錄,並強化警察機關內部之性別教育,具體落實對性別平等之尊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其中「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編列3,204萬5千元。

查近年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經比對分析後發現近年獲獎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量均呈現朝北部集中、以直轄市為主的現象,且區域得獎數量以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離島按區域遞減,顯見內政部地域輔導分配不均、相關資源不平等,導致無法擴大社區治安普及率以及達成區域公平競爭。

另查警政署「社區治安─安全生活守護網」,推動社區治安工作之推動成效面,績優治安社區介紹僅列有103年度之社區,卻未有歷年紀錄,導致其他社區難以借鏡,亦有違政府資訊公開,警政署允宜改善。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所有業務範圍包含性暴力及家庭暴力相關案件之警察人員,理應受過完整訓練,對相關案件處理之法制、規範、流程有全面認知,且具備充足之性別平等意識與性別敏感度。

然而,一直以來卻持續發生警察人員處理性或性別案件時,不具備充足知能與意識,…,顯見目前警政署相關培訓及規範效用低落,急需全盤檢討及立刻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案相關書面報告,業於110年2月25日以台內警字第1100870493號函送立法院在案,並於110年5月5日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報告,經立法院110年6月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2348號函准予動支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公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會議紀錄、性騷擾申訴案件統計等相關資料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訓練案

(一)適當公告性別平等資訊,提升警察推動性平業務形象為增進民眾對於警察性別平等業務、相關政策之瞭解及信賴,暨提升警察形象,俾利民眾瞭解警察機關,均依規定受理及查處職場性騷擾案件,同時提升外部監督機制,警政署於全球資訊網公告性別平等工作小組委員名冊、會議紀錄及全國警察機關性騷擾申訴案件數,以供民眾檢視。

(二)持續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厚植性別平等意識性別平等教育係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維護人格尊嚴,並落實性別平等意識,警政署為增進員警性別平等之觀念,除持續將性別平等課程列為員警學科常年訓練課程,透過在職訓練,強化警察性別教育。

二、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及安全生活守護網之現況與策進案

(一)強化各地方政府與社區間橫向合作聯繫為建立各地方政府與各社區之間良好的橫向合作,積極推動各地方政府以手機LINE、簡訊、電話或訪查等方式加強與各社區聯繫機制,並因應各社區不同特性,組織社區守望相助隊,居民自主發揮守望相助精神,達到預防犯罪、降低災害之成效。

(二)持續精進社區治安評鑑工作,建構社區組織營造執行力量,對地方政府及治安社區實施治安、婦幼及消防等三大面向工作評鑑,經評核績優之地方政府,各項表現均足為典範;至於複評未獲獎之地方政府,持續輔導評鑑項目之整備及執行,以落實治安社區化之政策。

(三)「社區治安安全生活守護網」提供有關社區治安工作相關訊息,並保持常新及正確;另警政署、消防署、民政司等單位持續與各地方政府及衛福部積極聯繫,建立更周延的網絡整合,以提供各社區資訊共享服務。

三、提升員警處理性暴力及家庭暴力案件應有性別

(一)創設視覺化SOP及編製婦幼基礎教材,站在基層角度思考工作化繁為簡,各類婦幼案件作業程序並搭配視覺化SOP,有助第一線同仁迅速掌握各類作業程序。

(二)持續優化分級認證制度,滾動式檢討規劃前述婦幼專業訓練課程,新增婦幼基礎教材筆試測驗及分組研討成果驗收,搭配分級認證機制,力求婦幼專業訓練更具成效。

(三)整合全國婦幼團隊即時輿情反應:建立婦幼團隊通訊群組,連結新聞輿情搜尋機制,每日處理與管控全國婦幼案件輿情,掌控個案處置情形,並落實追蹤偵辦進度及適時予以指導,以期機先處理,預防再生危害。

(四)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行政院頒「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針對因暴力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本人及社會矚目重大傷亡案件之本人及其家屬,即時提供關懷、協助及轉介保護服務。

15.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三)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凍結百分之四,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9.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編列3,204萬5千元,係用於辦理警政婦幼安全教育訓練宣導之規劃及督導事項,推動社區治安工作及警勤區訪查之規劃、管理、督導事項。經查警政統計資料,108年賭博案件嫌疑犯9,792人,較104年減少3,574人,但18至29歲涉犯賭博人數卻暴增727人(53.85%),顯示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執行成效不佳,須全面通盤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案相關書面報告,業於110年2月25日以台內警字第1100870473號函送立法院在案,並於109年5月5日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報告,經立法院110年6月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2348號函准予動支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強化查緝網路賭博,防堵衍生其他暴力犯罪,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情資布建、網路巡查及積極查處,以有效杜絕網路賭博歪風。

二、整合轄區平面、電子媒體及廣播電臺等資源及辦理社區治安會議(座談會)、相關訓練、講習、活動時,應進行預防犯罪宣導,提供防制賭博、防盜、防詐騙、反毒最新訊息,並請父母加強注意及督促子女勿涉入網路賭博,倡導犯罪預防從民眾自身做起之觀念,強化社區自我防衛能力及婦幼安全保護機制。

三、積極與村、里民眾保持良好互動,加強治安情資諮詢,鼓勵民眾發現不法勇於舉報,並配合社區組織邀集熱心民眾,成立守望相助隊、社區發展協會,以巡邏、守望及其他方式,協助社區安全維護工作。

16.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九)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5億8,483萬1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4.我國女性警察93年12月底為2,289人(3.55%),108年12月增至7,967人(11.52%),警政署持續推動「警察性別政策」,希冀建構性別平等之警察職場環境。遂行此政策方向之各項政策中,駐地環境、執勤裝備等細節實屬重要,如較大尺寸的防彈背心並不適合所有女警使用,亦恐影響值勤安全,98年後警政署方開始增量採購較適合女警身形的M號防彈背心。

警政署常年編列相關設備費汰換裝備,應注意其品質是否足堪值勤使用,以維護警察安全,亦應注意執勤裝備等細節處,如因性別而有值勤裝備差異之需求,才能維護全體警察同仁執勤安全,兼顧友善職場環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如何完善執勤裝備之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案相關書面報告,業於110年2月25日以台內警字第110870476號函送立法院在案,並於110年5月5日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報告,經立法院110年6月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2348號函准予動支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持續重視改善性別平等之警察職場環境,辦理「警察性別政策」,在與員警執勤息息相關之警用裝備方面,積極汰除逾齡裝備,並增補高安全係數、高科技、高性能及適合所有性別使用之各類車輛、武器彈藥等警用裝備,俾保障員警執勤安全。

二、為使經費資源配置公平妥適,員警於警察職場均能享有同等之福利待遇,以達實質性別平等,警政署新購之各式警用裝備,如背心式防彈衣、防彈頭盔及警用安全帽等,規格均研訂不同尺寸級距,能滿足所有性別之員警合宜使用;警用車輛部分亦廣邀各家廠商投標不同車款及車型,各警察機關得依照勤務需求及員警性別比例等因素,選購合適車輛,兼顧執勤能量及性別平等之目標。

三、警政署採購之防彈裝備、槍枝武器及警用安全帽等,均依員警性別需求規劃數種合適之尺寸規格,得彈性配發領用;警用汽車亦積極拓展決標車型及車款,各警察機關得依預算及勤務需求自由選擇轎式及休旅式之巡邏車、偵防車以及勤務車辦理採購,以符合所有性別之員警均能合宜使用。

17.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十二)針對糾纏行為防制立法一事,內政部於109年4月13日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提及因該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其他現行法令重疊,同時針對行為人病態行為,應納入心理諮商措施,同時必須釐清跟蹤騷擾之樣態,因此必須持續聽取各界之聲音,研議該法草案之可行性。

然而4月至今已經約6個月之久,跟騷行為侵害受害人新聞事件時有所聞,其中不乏一般民眾受害,甚至也有女性政治人物受害,因此該法實有儘速研議及推動之必要性。然而考量目前警察人力不足,該法倘若未有完善配套措施以及範定警察調查權限,恐怕未來大幅影響目前警察維護治安之量能,對於現行警政工作產生相當之衝擊。為解決此一困境,請警政署研議對於執法人員(如基層警員、家防官等)教育訓練方案,及早準備未來法規落實避免執法之空窗,同時針對該法之立法條文,請警政署儘速研議可行之修法版本,儘早送交立法院進行審議,俾利該法立法之後,保護無辜受害人。

綜上,請警政署研議「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及教育訓練方案,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本案相關書面報告,業於110年3月12日以台內警字第1100870611號函送立法院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跟蹤騷擾被害人係女性及行為人係男性之比例均約占80%,性別分布差異明顯,成因與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及控制等要素相關,故法案允宜聚焦此類發生率、危險性、恐懼性及傷害性皆高之性別暴力行為,以機先預防。

二、跟蹤騷擾當事人屬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約占70%至80%,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其他不具特定身分關係者,可適用性平三法,惟該三法有僅就肢體碰觸行為論處刑責、部分場域行政罰鍰僅及於機關或雇主等不足,應補足強化。

三、納入網絡合作機制

(一)結合規範與性或性別有關騷擾行為之性平三法,使性騷擾認定標準趨於一致,不使同類行為因場域、身分差異而有不同評價,並挹注現行各該主管機關資源(衛生福利、教育、勞動),共同提升社會大眾有關性騷擾相關法令知能。

(二)定明轉介規定,引入衛政資源,對行為人進行心理輔導或精神治療等處遇措施。

18.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四十六)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又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0條第3項之規定: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工子女,得採職場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今,我國已面臨少子女化之衝擊,政府更應帶頭,戮力提供更好更完善的托育措施。然,警政署卻將位於台北市精華區土地,充作檔案室使用,顯不具經濟效用,亦低度使用該空間。經查,該處前身亦曾為警光幼兒園。爰要求警政署全面檢討全台所屬精華區土地、空間之運用,使空間規劃得以效益極大化。並研議將仍有餘裕之土地、建物空間轉設托育場所,以嘉惠警眷及周邊鄰里之育兒需求。

本案相關書面報告,業於110年2月25日以台內警字第1100870477號函送立法院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教育部至警政署所屬機關設置托育場所場勘結果如下:

(一)評估符合之場址,計有16 處,各機關刻正續行辦理後續空間設施調整修繕、購置設備等事宜。

(二)場勘結果尚有疑義或尚未回復評估結果者,計3 處,待教育部回函後續行辦理相關事宜。

(三)尚未場勘者計7處,將配合教育部規劃期程進行場勘。

二、各機關應辦理員工子女托育需求調查作業,並按調查結果規劃精進現有托育服務之具體作法:

(一)查員工托育需求多選擇以住家或服務機關附近為主要考量,運用現有社會托育服務資源,洽請鄰近合法登記立案之托育服務機構提供優惠,目前計有22家機構提供員工子女優惠之託育服務。

(二)國防部大直非營利幼兒園(園址:臺北市中山區崇實路127號)係該部與臺北市政府合作共辦,秉持軍、警、消及海巡平時是防(救)災夥伴,招生規劃保留部分名額予警察機關,計分配警政署21位眷童名額,提供位於雙北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16個機關)申請,目前計有2 歲專班4名子女及3-5歲混齡班2名子女,共計6名就讀。

19.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役政署】

(一)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8,615萬5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原列185萬1千元。查役政署網站未見性別政策推動情形,且「性別主流化」策略目前是世界各國積極落實「平等社會」理念的方法之一,為達此目標,役政署應定期公開基本的性別資訊,研擬政策時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且針對署內的在職訓練也需要列進性別平等相關課程,使性別落差獲得改善。爰此,凍結50萬元,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部於110年5月5日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完竣,並經立法院110年6月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702347號函准予動支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內政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業務資訊」項下,業建置「性別平等專區」,公布役政署推動性別平等業務所依據之相關法令規範參與辦理推動性別平等業務情形及該署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情形。該專區5項主要資料如次:

(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資料。

(二)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紀錄。

(三)替代役役男性別平等宣導海報。

(四)役政署性別平等訓練成果。

(五)性別平等相關網站連結。

二、役政署為推動「性別主流化」並積極落實「平等社會」理念,每年辦理性別主流化實體課程1至2場次,有助於改善性別落差情形。

三、役政署109年度辦理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役男基礎訓練「性別關係與婚姻教育」,並自製「尊重多元擁抱彼此」役男性別平等宣導影片教材;另編撰「基於CEDAW之替代役性別平等意識培育」CEDAW教育訓練教材。

20.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

(十九)鑑於109年國軍各單位仍有嚴重性醜聞及性犯罪事件,…。國防部應加強性別平等宣導,提升軍中性別意識,尊重個人性自主,防範性犯罪滋生於軍中。

一、本部為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依行政院指導於96年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下轄9個工作小組,共同推動並落實本部性別平等各項工作。

二、本部營規管理小組(人次室)並訂有「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律定各級部隊定期辦理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實施講習及宣導。

三、未來本部將依委員指導,持恆推動並強化國軍性騷擾防治與宣教工作,提升官兵性平意識,創建性 別平等 友善 工作環境。

四、賡續配合於年度輔考、訓練講習及專案小組會議,適時檢討管制辦理成效。

21.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

(二十九)針對110年度國防部單位預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請國防部參考教育部界定之霸凌樣態,就國軍霸凌問題增訂符合實際狀況之樣態分類(需含性霸凌),作為未來分析檢討之依據,並以此重新檢視近3年之霸凌事情,規劃改善措施及時程,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案書面報告已於110年3月9日以國督施政字第11000517021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本部依部隊組織文化特性,將「違反管理」區分「不服管教」、「違反合理管教」及「平階言語挑釁肢體衝突」等3類型,藉以分析、區分強化教育對象,與校園界定6種霸凌樣態(肢體、言語、關係、網路、反擊及性霸凌)目的無異;係藉教育提升官兵法紀、相互尊重及性別平權等觀念。

二、近3(107-109)年違反「長官(部屬)職役職責」及「同袍欺凌」等案件計51件,其中以違反部屬職責(不服管教)65%最高,違反長官職責(違反管教)19%次之,同袍欺凌16%再次之。

三、面對軍紀問題,國防部將從制度改革、教育扎根、落實執行、督導考核及檢討策進等面向推動「軍風紀律改革專案」,置重點於「提升人力素質加強人員考核」、「縮短汰除作業期程」、「建置法紀調查體系」及「增加軍法記教育時數」等具體作為,並於109年12月29日策頒實施計畫,供全軍遵行。

22.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

(三十)針對110年度國防部單位預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請國防部就國軍性騷擾防治認知與樣態統計分析上之不足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完整改善規劃與時程,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案書面報告已於110年2月6日以國人整備字第1100043319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統計105至109年性騷擾成立案件計157件、不成立案件58件,撤案26件;被害人以士官階75件最多、士兵階51件次之。

二、被害態樣以肢體132件最多,言語26件次之;再分析主要態樣以觸摸身體、隱私部位113件最多,展示或傳閱色情圖片、文字21件次之;發生地點則以辦公場所92件最多。

三、國軍女性人力逐年成長,佔國軍編制數13.75%,為強化國軍性騷擾防治認知與性別平權意識,國防部策進作為包括:定期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律定學校性別主流化訓練、修訂「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等相關法規、辦理性騷擾及性侵害處理人員調查培訓班、暢通申訴管道與處理流程等。

23.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所屬】

(一九六)「國軍同袍儲蓄會」隸屬國防部主計局,負責軍人存款、理財服務轉介等業務。惟查「國軍同袍儲蓄會」之臉書粉絲團宣導影片和宣傳圖片,多以女性官兵為主角,亦包含與宣導項目無關之照片,為提升國軍官兵性別平等意識、創造友善工作環境,爰要求國防部主計局留意國軍同袍儲蓄會之宣導形式,避免物化女性、將女性官兵作為宣傳工具之情形發生,並請國防部檢討相關情事後,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案書面報告已於110年3月10日以國主基金字第1100052554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儲蓄會粉絲團主要係提供各式多元及正確理財資訊或活動宣傳,為確保兩性平權及其宣傳效果,針對宣導內容審查、金融知識普及及業務推廣等面向提出精進作為:

一、將結合部隊理財宣教活動紀實及宣教內容,強化「建立正確金融消費觀念」等基本認知。鏈結軍種、粉絲團專頁,並運用漢聲廣播電台等媒宣,推廣並分享理財資訊。

二、要求投稿內容應揭露參與個人意願,不容強迫或違反官兵意願情事;投稿內容均由專責單位實施審查,避免性別不平等或物化女性情事。

24.

【財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主計總處】

(二十七)政府規劃、訂定托育政策係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但過去委託的托育政策評估,僅評估逐年服務使用率、服務提供的數量,以及委外學者評估,多只能做到地域性的單次調查或多次不同人的抽樣調查,但缺乏大樣本調查了解家長的生育動機、托育選擇動機,以及婚前婚後、生育前、生育後的追蹤。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家庭收支調查,亦無關於0至2歲與0至6歲的幼托花費和花費占比家庭收入的問題選項;衛生福利部婦女婚育調查以及兒童少年調查,完全無法做到實證的政策評估報告。故為能有更全面性的家長家戶長期追蹤調查結果,以利更科學化、數據化的打造托育政策,爰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衛生福利部,評估將0至2歲及0至6歲幼托花費及其占家庭收入問題選項,納入相關調查或統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結果書面報告。

本總處業於110年4月9日以主統地家字第1101400092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經協調衛生福利部研議並綜合評估,考量各項調查資料限制與可用性及減輕調查負擔,可由現有調查擷取相關資料,其中幼托費用採衛生福利部兒少調查資料,家庭收入則採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戶內有0至6 歲學齡前兒童家庭之可支配所得。

二、由於家庭收支調查之可支配所得為每戶,兒少調查之幼托費用為每人,另以內政部戶籍登記資料推估平均每戶學齡前兒童人數,即可據以估算每戶幼托花費及占家庭收入比率。

三、綜上,未來規劃擬由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按年將「有0至6歲學齡前兒童家庭」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提供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以戶籍登記資料推估每戶學齡兒童人數,併同兒少調查之幼托費用發布於兒少調查報告。

25.

【財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財政部主管-國庫署】

(十一)據財政部編印之「財政部暨所屬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109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顯示,目前轉投資事業計有37個,其中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事業之部分公股董事係由財政部派任。

上開8家由財政部直接投資並派任公股代表之轉投資事業,部分轉投資民營事業由公股派任之董事單一性別比率未達三分之一,除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女性董事比率50%及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3%外,其餘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事業單一性別比率未達三分之一,允宜改善俾落實性別平等政策。

經查,依財政部109年8月修正並公布之「財政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08至111年)」,將提升相關轉投資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之達成率,惟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未具強制性,政府轉投資事業亦非屬其規範對象,為落實財政部所訂定之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應研擬積極作為。

公股董監事之派任應具政策示範作用,除考量派用人員專業、能力等條件外,宜遵循該項原則,以提升女性參與機會,財政部應研擬將相關性別平等規範,納入所訂之「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增訂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並遵循該項原則派任公股代表,以保障女性權益,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財政部業以110年4月28日台財庫字第11003666210號函送「財政部公股民營事業董事性別比例評估報告」予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財政部訂有「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就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及董監事等之遴聘,審派學有專長及經驗豐富人士擔任公股代表董監事,落實董事會結構多元化及專業化。

二、財政部遴派股權代表董事超越性別考量,單一性別占比已近均衡,以具體作為起而帶動已民營化事業加速女性參與高階經營決策領域,提升女性參與決策機會及影響力,擴大行政院所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所訂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之成效。

三、財政部致力推動所屬國營事業及投資民營事業董事多元化組成,於兼顧董事專業職能下,擴大女性參與事業決策及督導經營,賡續落實國營事業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並配合主管機關強化性別平等核心價值,健全事業經營。

2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總統府主管-中央研究院】

(三十四)根據中央研究院2020年3月5日發布之「中央研究院編制內人員性別統計表」,包含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及行政、技術人員,男性佔比62%、女性佔比38%,又男性特聘研究員約近女性人數3倍,男性研究員更近女性人數4倍,然其數據表現並非代表中研院存在性別歧視,而是顯現出在學術領域中,女性工作者確實面臨生涯規劃之困境,例如追求學術成就卓越,而面臨建立家庭的困境;或是組成家庭後,面臨重返學術環境的困境。

爰請中央研究院於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提出友善女性學術工作者生涯、婚生規劃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本項決議業於110年4月8日將書面報告以主計字第11005029112號函送本院,並副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本院對於友善女性學術工作者生涯、婚生規劃,採行下列各項措施:

一、本院女性研究人員因分娩、育嬰需要,除得依規定申請娩假、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外,業於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13條第2項明訂助研究員及101年8月1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有上開事由得申請延長聘期(即升等年限)之規定。

二、考量女性學術工作者易因生育造成研究工作中斷,本院相關學術研究獎項申請規定及人才培育計畫要點中,明確規範友善性別之條文,營造性別平等之研究環境。

三、另為營造友善育兒的職場環境,滿足同仁托育照護需求,本院現行已設有幼兒園,目前亦推動籌辦托嬰中心,提供本院同仁更完整的照顧服務,營造友善之工作環境。

27.

【教育及文化委員-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九)於109年5月15日,賴委員品妤已和教育部開會檢討性平教材內容,半年過去,未見相關改善。於11月16日質詢教育部長,部長承諾以下兩點:

第一,不再將散布私密影像的性暴力稱為「復仇式色情」,因為此稱呼將會給予聽眾「受害者先做錯事才會導致這件事發生」之印象,去合理化加害者行為,並檢討受害者。…。

第二,在教育上,比起教孩子「不拍不傳」,更該教孩子「能做什麼」。…。教育部應在教材上進行調整,強調孩子絕不違反他人意願拍下他人的影像,也絕不轉寄任何私密影像檔案,更不該取笑和霸凌私密影像遭到外流的受害人。

請教育部就以上兩點於3個月內進行研議改善,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儘快將性平教育補強,而後擴大影響至整體社會。

本部業於110年5月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00063458號函提報「教育部檢討修正性平教育『散布私密影像防治』宣導教材」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性平教育「散布私密影像防治」宣導教材及延伸閱讀資料已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下架,俟修正完成後再行公告。

二、教育部於107年編製發布「兒少性剝削及散布私密影像事件防治工作文宣品」,並持續於108年、109年各學期「友善校園週」向各級學校學生及教師實施宣導;而行政院已參酌CEDAW一般性建議等國際文獻,於110年發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教育部已配合政策據以修正相關內容,期有效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未來規劃結合各部會教育宣導資源及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等機制,持續推動及落實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提供學生安全的網路使用空間。

28.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十三)近年來性別議題廣受關注,校園性別事件108年通報件數大增。性別事件通報數大增,可能係因學生性別意識提升,勇於通報之故,應值得鼓勵,惟各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大量性別事件,經費與人力恐有不敷之處。教育部應積極輔導與改善各校性別平等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積極落實防治宣導,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活動,以因應學生需求,打造性別友善之校園環境。

一、本部透過110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輔經費及性別平等教育業務辦理情形書面審查工作計畫之書審指標-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督導各校提供協調整合校內各單位共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之分工執掌或相關運作機制作為評分標準。

二、另本部每年定期辦理全國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傳承及座談會,提供全國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及校長專業交流及經驗分享之平臺,並強化各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與核心行政人員之相關知能,進而整合校內各處室資源,以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2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四十二)教育部為輔導管理校園性別事件,已設置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處理專區,然據了解,108學年度校園通報之性騷擾事件達7,361件,仍較107學年度增加23.05%,是否輔導管理專區無實質作用?爰決議要求教育部1個月內針對如何降低校園性別事件發生率,以及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專區之檢討改進作法,提出具體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本部業於110年3月9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00032791號函提報「針對如何降低校園性別事件發生率,及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專區之檢討改進作法」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教育部辦理預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作法包括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納入九年一貫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成立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積極培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員並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強化防堵及處理機制等。

二、教育部對校園性別事件已建置「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統計及追蹤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回報系統),由各級學校負責通報,並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追蹤及督導通報事件,而回報系統亦針對通報後逾2個月未陳報至主管機關之案件,由回報系統定期發信提醒學校陳報。

30.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五十七)師資職前培訓是我國教育之重要基礎,然近年來卻頻傳師資培育課程中出現缺乏性別平等及人權意識之內容,特別是在部分師資培育大學中,甚至出現強化性別刻板印象、針對女性及同志的偏見與歧視、或對多元家庭的貶抑,甚至這些錯誤內容部分還以性別平等課程、生命教育、家庭教育、品德教育等課程進行推廣,造成更多受培育之教師被誤導。此不僅已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教育專業,更將對台灣未來學校教育產生莫大之傷害。

為確保國家未來師資不再學習到違反性別平等及人權之教育,同時為確保校園中學生不因此受到錯誤教育內容傷害,教育部應就上述問題全面檢討,在「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中確實納入性別平等教育及人權教育,建立相關師培課程審核機制與相關措施並即刻啟動,確保所有師資於職前培訓中接受到完整且正確之性別平等教育與人權教育。請教育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0年4月14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048398號函提報「性別平等及人權教育議題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審查機制及相關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領域課程融入性別平等教育與人權教育之實踐,教育部訂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建置師資職前課程管理平臺啟動審查機制,108學年度各師資培育大學開設性別教育相關課程計有1萬6,544人次師資生修習,而性別教育議題專題則計有5,382人次師資生修習;另人權教育相關課程計有8,581人次師資生修習,人權教育議題專題則計4,879人次師資生修習。

二、相關精進措施包括研發分科教材教法專書,俾適切納入性別平等及人權等議題;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提供各師資培育大學申請110-111學年度(兩年一期)相關補助經費;發展「議題融入教學-師資培育協作模式」等。

3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六十六)教育部設有「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庫」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等兩個性平重要資料庫,但長期以來,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持續陳情,反映這兩個人才庫中存有多名明顯反對性別平等教育,甚至明確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人員,然教育部卻未曾主動調查使其退場,造成教學單位、學校師生、地方民眾誤以為這些人員是具性別平等專業之師資,邀請其演講或培訓後,反而接收到錯誤且違反性別平等的教育內容。

經查,目前這兩個人才庫皆缺乏主動啟動調查之退場機制,只能被動等待民眾檢舉或以等待確定為涉校園性別事件之不適任教師案件通報,難以迅速因應其中違反性別平等人員持續存在資料庫之問題。

請教育部就這兩個人才庫之主動啟動調查退場機制擬訂相關規劃、原則、方案或方法及預定期程等,並全面重新審視這兩個人才庫中現有名單啟動主動退場機制。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0年5月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00062547號函提報「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庫』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主動退場機制」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教育部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學、研究及評鑑等工作,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並訂有「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據以受理師資人才之採認申請、公告及本資料庫更新維護工作;另該部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設置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

二、有關採認或納入人才庫之機制,其中性別平等教育人才庫審核工作係由教育部性平會社會推展組組成審核小組辦理;而防治準則108年修正後,應全程參與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共計65小時之課程,持有高階培訓結業證書始得納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以上人才庫亦均建立不適任者之退場機制,教育部亦將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審核及查察,以維持人才庫之專業素養。

3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六十八)教育部委託設立的網站iLove戀愛時光地圖內容引起爭議,現今僅是暫時關閉情感教育相關測驗,但未見教育部全面檢討改進。

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該網站下架後之檢討改進措施並盤點現今推行情感教育教材之報告。

本部業於110年4月26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00054499號函提報「戀愛時光地圖網站下架後之檢討改進措施及現今情感教育教材之盤點情形」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教育部建置之「iLove戀愛時光地圖」數位學習網站,於109年11月因應家庭教育法修法整合改版,朝向建構提供家庭教育推廣資源為導向之整合型網站,教育部未來針對網站內容將落實審查機制並經家庭教育相關領域及性別平等領域等專家學者審查報部後再行上架。

二、另目前情感教育教材之盤點,國民中小學階段係由教科圖書出版公司編纂、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後,再由學校選用;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係各校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規劃及審議,再呈報主管教育機關備查,亦放置於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等分享平台;至大專校院階段課程規劃係屬自主權範圍,教育部除鼓勵開設及利用相關會議宣導外,並編列經費補助課程教學計畫,110年度計補助112校,亦建置「臺灣通識網」提供課餘學習及教師備課參考。

3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一六三)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計畫編列1億8,732萬9千元。

本計畫主要目的在協助學校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然據教育部統計,108年度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件數較107年度大幅增加2至3成,教育部應督促各校或權責機關儘速辦理調查。另根據教育部統計,106至108學年度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課程相關指標多呈遞減趨勢,顯示性別議題課程之開設仍有提升空間,教育部應檢討精進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措施。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0年4月26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00055154號函提報「督責各機關學校儘速調查校園性別事件及大專校院積極開設性別議題課程」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有關督責學校人員依法落實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責任,教育部除每年辦理校安人員、軍訓人員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工作研習,納入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之案例說明,據以宣導通報規定,未來亦將持續於相關研習加強宣導外,另回報系統亦對通報後逾2個月未陳報至主管機關之案件(無論是否啟動調查),均定期發信提醒學校陳報,而對久懸、逾期未陳報之通報事件,大專校院採公文稽催及專案訪視方式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則由國教署透過召開校園性別事件督導及諮詢服務會議,邀集國教署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中心諮詢委員協助出席學校處理未結案件。

二、關於督責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課程,由於大專校院課程規劃係屬自治範疇,教育部除持續鼓勵學校廣為開設相關課程外,未來亦持續提供相關支持及協助,讓學校能夠在資源充分的環境下,積極推動課程教學相關事宜。

3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一六四)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編列1億8,732萬9千元。主要作為強化學生輔導工作及推動性騷擾及性侵害等防治工作。

查,依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107年學生自傷及自殺人數高達2,780人次,且108年各級學校自殺致死人數達97人,而109年亦有上千人有自殺行為,死亡人數更已高達76人,其中台灣大學更於11月份,1週內就連續發生3起學生自殺案件,顯見教育部對於各級學校之學生輔導工作實有加強督導並要求改進之必要。

再者,我國每年通報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件數逐年增加,從100年約2,000件、106年突破5,000件、107年攀升至5,982件、108年更高達7,361件,顯見教育部對於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工作,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0年5月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00062854號函提報「教育部加強督導各級學校學生輔導工作防治學生自我傷害及檢討改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工作」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教育部為學生心理健康,109年度辦理補助「大專校院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方案」、「教育部推動學生心理輔導工作及促進心理健康措施」及「110年度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校園心理健康輔導方案」、「教育部國教署推動學生心理輔導工作及促進心理健康措施」等計畫,辦理事項包括大專校院自殺防治守門人培訓、校外精神科醫師駐校服務、開設心理健康、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講座等;並持續強化大專校院導師制度及四區輔諮中心功能,與提升第一線高級中等學校人員對學生自我傷害之辨識及危機處理知能。

二、對於預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作法,除持續依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提升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性別平等意識外,並積極培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員,以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與落實不適任學校人員通報及查詢,禁止進入學校服務等,期改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工作。

3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十八)查教育部第5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7次委員會議紀錄,會議中針對幼兒園是否適用或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決定幼兒園目前確定不適用或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範。

惟幼兒園發生幼兒間或教師與幼兒間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後,園方應善盡之調查、輔導、保護責任,及應提供給幼兒之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其他協助,其程度不應亞於國小以上之教育階段。

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幼兒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事件,研擬完善處理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署業於110年5月7日以臺教國部字1100053644號函提報「教育部強化幼兒園發生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為完善幼兒園發生疑似性騷擾或性侵害件之通報及處理措施,爰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並參採性平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淩防治準則之立法精神,研擬強化幼兒園發生疑似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及處理措施相關流程。

二、幼兒園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之策進作為:

(一)加強性平教育宣導及暢通申訴管道:應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訊息及申訴管道,強化親師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之知能及了解相關事件之處理程序。

(二)定期辦理園長、教職員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之教育研習及培訓。

(三)針對幼兒研發相關教材教案,提供現場教保服務人員參考運用。

(四)落實幼兒園處理性別事件責任,針對未依相規定辦理性別案件之幼兒園,加強取締依法裁罰。

3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體育署】

(三十九)體育界崇尚陽剛及諸多性別不平等的情況,國內外許多研究皆已清楚指出,為了改善其中的性別不平等與歧視偏見,性別平等教育應是格外強化的重要政策。

因應體育領域長期以來性別平等教育的不足,108年度針對教育部體育署預算,已有委員提案要求體育署補足體育生、在國家訓練中心受訓學生、單項協會教練之性別平等教育。…。

近年來,持續有民眾及專家學者反映,不論是校園、單項協會或各類運動活動、賽事,其所推動的性別平等教育及培訓皆相當不足,尤其是非校園的體育團體、單向協會與活動賽事。縱使體育署於「108年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暨性別主流化辦理工作及成果報告」舉出各種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成果,然而其中不僅未見實際覆蓋率,且許多活動參與人數逆推後即之落實比例之低。此外,多位專家學者陳情反映,體育署要求體育團體及單項協會舉辦之性別平等教育培訓及研習,多流於形式,許多培訓及研習只放一部影片或一份報告讓學員自己看,沒有講師說明,也不管學員是否真的有看該部影片或報告,如此草率敷衍的態度也反映出體育領域對性別平等教育之嚴重忽視。

為強化體育領域的性別平等意識及推動性別平等更往前進,請教育部體育署就上述問題提出完整改善規劃及預定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署業於110年5月6日臺教授體字第1100016064號函提報「推動體育運動性平教育」報告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為達到建構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之友善性平環境目標,本署規劃改善方案並積極辦理中,有關於本署職工、國訓中心、校園及特定體育團體等性平教育辦理情形與改善規劃期程分述如後:

一、本署職工:109年度本署員工參加性平相關訓練男性每人平均學習時數4.5小時,女性每人平均學習時數4.2小時)。

二、國訓中心:針對培訓隊教練、選手及服補充兵、替代役之役男及中心員工,定期辦理兩性平等講座或課程,持續增進前揭人員性平相關職能與意識。

三、校園: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校園體育性別平等教育推廣計畫。委託國立體育大學辦理青春活力校園性騷擾防治計畫,並針對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宣導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防治座談會。

四、特定體育團體:委託台灣評鑑協會辦理2場次特定體育團體訪評計畫研習工作,主題納入「性別與運動」。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各級教練、裁判培訓委辦案,納入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37.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體育署】

(四十三)教育部體育署第3目「綜合規劃行政及督導」包含辦理體育運動行政督導、規劃整體體育運動政策以及體育運動之性別主流化等業務。

教育部體育署104年訂定「教育部體育署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暨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及成立「教育部體育署性別平等教育暨性別主流化推動小組」,然體育署網站的「性別主流化專區」,除了性別統計、教育部體育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以及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防治手冊外,沒有任何體育署推動性別主流化的具體成果。已於109年10月底多次提醒體育署應將性別主流化之成果公告於網站上,以利民眾了解,但至今相關專區仍毫無改變,顯見體育署推動性別主流化的不足。

體育署設有「女性運動員專區」,其中僅有照片及影片兩區。照片區中僅有5項資料,且其中4項資料顯示錯誤、無法連結。影片區中則多為傑出運動選手或團體之得獎感言或簡介,不僅缺乏整體性之主題規劃,也未能帶出許多運動領域至今對女性不夠友善之問題、以及整體女性參與運動之提升以及經驗,整體而言不僅缺乏運動史觀,性別平等意識亦不充足。且影片區105年以前的影片皆有撥放不順的問題,嚴重影響民眾之觀覽。

台灣其實有許多女性運動的相關史料,但體育署的「女性運動員專區」均未蒐集呈現。像是去年歐洲上映的足球主題電影《台北的奇蹟》,便展示了許多台灣1970至1980年代女足發展與世界互動的相關研究與珍貴史料,此作為我國女性參與國際運動的代表性資料,卻只留存於海外或民間,體育署毫無相關研究與整理,實顯示體育署對女性運動員之重視不足。

為強化國人對女性運動員之認識,以及為推近體育領域之性別平等,請教育部體育署就上述問題進行全面檢討與改善,並與各類體育團體及協會合作,進行女性運動員相關主題之史料收集與系統性整理與呈現,提出完整規劃及預定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署業於110年5月6日臺教授體字第1100016065號函提報「體育署官網強化性別主流化及女性運動專區」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已在本署官網增設性別平等相關網頁,計有「性別主流化專區」及「女性運動專區」,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一、性別主流化專區:內容共分7項:CEDAW專區、推動性別平等暨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及成果報告、性別統計、教育部體育署性騷擾申訴管道、教育部體育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防治、相關網站連結等。。

二、女性運動專區:依「推廣女性參與運動白皮書」規劃之四大議題「促進女性運動與休閒」、「營造友善運動空間及環境」、「培力女性與運動參與」及「擴大女性運動能見度」作為構面,重新規劃「女性運動專區」。

38.

【教育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科技部主管-科技部】

(四十一)110年度科技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4億8,083萬9千元,請科技部就現行「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科技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內女性計畫主持人占比績效指標,及女性科研人才具體配套協助措施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完整規劃或擬訂新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於110年4月23日以科部綜字第1100023173號函,將「女性科研人才具體配套協助措施」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已規劃持續精進友善環境、組織機制、科普宣導及跨界合作等4面向,具體作法含括:補助女性計畫主持人於生育期間執行計畫所需研究人員與助理、以隨到隨審方式審查期計畫申請、提供國際學術研討會之托兒服務經費、審議委員之性別衡平;協助增進女性科研人員之共同精進學術研究;透過科普活動計畫、參訪、演講、科學營、宣導說明會、網站及出版品等方式,促進性別意識之提升,改善社會上認為女性不適合投入科研之刻板印象;透過跨部會之強化科普策略合作,建立性別友善之學習環境,研擬共同促進女性學生參與科學領域之措施。另未來擬與NGO團體合作,公私協力推動科技領域之性別平等機制。

3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立法院主管-立法院】

(四十)有鑑於中央政府為推動0至6歲國家養政策,各機關刻正辦理職場托育場所建置,且公、私機關皆有相關鼓勵措施,考量政府機關帶頭做起友善職場之示範,所具備之影響效力甚大,如國防部已成立幼兒園並招生,且教育部自110年度9月所辦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也將上路,立法院在106年起成立托嬰中心且成效優良連年得到5等第中最高之「優」等評鑑結果下,建請研議設置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據此,方能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條所規範之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予經費補助;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範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等,皆有所彰顯。

本院業於110年2月19日以台立院人字第1101400207號函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本院院區自民國49年遷入現址,因於原為日治時期高中校園,建物佔地面積及空間有限,雖陸續增建議場、紅樓、群賢樓等建物,以及員工消費合作社鄰近之未登記建物,惟空間仍不敷使用,且歷經60年,各建物老舊且分散,動線凌亂,除結構安全堪虞、影響觀瞻,每年需耗費鉅資維修。

二、經本院總務處實際調查評估後,目前無法提供設置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適當場所。

4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主管-司法院】

(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於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之性別比例,有高達19所法院之民事調解女性委員比例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請司法院確實督導所屬法院落實性別平等,並於3個月內就前開19所法院有何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之事由以致未能落實民事調解女性委員比例不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及改進時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院業於110年4月9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10776號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查各法院民事調解委員性別比例,108年僅有5所法院之女性委員比例高於或相當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經本院持續督促所屬法院落實設置辦法第3條第2項本文規定,目前最高法院等23所已符合上開規定。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桃園、臺中、高雄、臺東、基隆地方法院等6所法院聘任女性委員之比例雖未達總人數三分之一,惟多數均有提升。

二、本院除以前揭函促請各法院配合辦理外,亦於109年8月20日啟用「民事調解委員名冊系統」提供公開透明之委員資料,並適時檢視各法院之聘任情形,日後亦將持續促請各法院於辦理聘任民事調解委員時注意性別比例,以符性別平等之要求。

4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主管-司法院】

(三十)立法院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司法院部分曾作有決議,司法院應檢討現行各法院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時的性別比例,督責各法院於遴聘各類訴訟調解委員時,委員的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依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9年5月19日止,只有9所法院之女性委員比例高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其餘19所法院之女性委員比例皆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然而部分法院勞動調解女性委員,未達明文規範勞動事件遴聘勞動調解委員的性別比例,其女性委員比例仍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有鑑於考量民事調解委員係協助處理民事財產事件的糾紛處理,類型多樣,且財產糾紛與性別雖不具有直接關連性,但女性廣泛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分布不同專業領域等社會趨勢,請司法院應促請各法院注意聘任調解委員的男女性別平衡,並積極改善。

一、本院業依決議(七),就調解委員性別比例之議題,於110年4月9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10776號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詳本彙總報告第40項。

二、另本院業以109年8月13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90023571號函、109年12月28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90037643號函,分別函請各法院依「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有關性別比例規定,聘任民事調解委員與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並於逐案審查法院陳報調解委員名冊時,就未符性別比例之法院督促改善。

4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考試院主管-考試院】

(二十)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查考選部於102年提出本法修正草案,將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及初等考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延長為3年,理由為提升公務人力品質、平衡中央及地方機關人事安定等,本法亦於103年1月修正通過。

惟此規定卻被形容為「公務新鮮人被強制綁約3年」。據統計,初任公務人員大多落在適婚及生育年齡區間(約30歲),其必須承擔婚育及家庭照顧責任,限制轉調制度將迫使離鄉異地任職的公務人員面臨極大生活及經濟壓力,甚或無法兼顧工作及家庭需求。此一限制帶來的結果,亦與考試院109年施政綱領中「修訂相關人事法規,營造友善職場環境,落實人權保障及性別平等」之原則有違。然而,為達「人事安定」的目的,並非僅止於強制性外部規範一途,諸如打造性別友善之職場、強化職場托育等功能及誘因亦至關重要。

本法修正迄今已達8年,鑑於實務運作之問題,而有儘速檢討修正之必要。考試院亦曾於109年11月決議,針對限制轉調之檢討,有迫切解決之必要,將成立專案小組研議。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並切實進行法規之修正,爰要求考試院:1.限制轉調制度之現狀及檢討,2.研議其他可達成人事安定目的之職場友善措施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書面報告業以110年3月17日考臺參字第1100001916B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限制轉調制度之現狀及檢討

(一)現況說明: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3年之限制轉調範圍具相當彈性,而特種考試限制轉調規定係為充分滿足機關特殊用人需求。

(二)檢討研析:1.限制轉調規定對於機關之育才、留才成效,尚無法客觀評估。2.現行法制定有轉調限制,考試及格人員如遇有特殊需求問題,無法立即解決。3.限制轉調如有例外規定未必利於解決現況,反有治絲益棼與衍生其他問題之虞。

(三)為兼顧機關用人需求與考試及格人員權益,該院業邀集考試委員及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月28日召開第1次專案會議,將與各機關共同審慎商議後,再續行相關修法作業。

二、研議其他可達成人事安定目的之職場友善措施:包括:(一)研議修正家庭照顧假假別獨立計算以契合該假別給假意旨。(二)調整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遞延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以增進年資採計之可行性。(三)研議開放公務人員得以留職停薪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訓練之可行性。

4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矯正署及所屬】

(五)鑑於台灣獄政工會2019年公布之「台灣監所職業災害與身心健康調查」報告指出,參與調查之女性監所工作者中86%生理期異常,高達98%有申請生理假之需求,然實際使用過生理假者僅占1.7%。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明揭女性公務人員申請生理假之權利。

然女性監所工作者申請生理假需求與實際使用情形顯有落差,是否起因於矯正機關夜勤人員每班工時25小時,造成每月8小時之生理假不敷使用等因素,須請法務部矯正署進行女性監所工作者生理假需求調查,以瞭解原因,維護女性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將上開調查結果公告於網路,依調查結果研議評估調整,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通函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加強宣導生理假之申請規定。

本項書面報告已於110年3月23日以法矯字第11007002290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女性同仁申請生理假之比率,經調查107年度至109年度各為5.61%、6.71%及7.37%,另查109年度有申請生理假需求之比率為75.16%,顯示申請生理假需求與實際使用情形間確有落差;而渠等未申請生理假原因及比率,經統計依序為不影響工作之28%、無此需求之24%、不願提供原因之19%、請其他假別之16%及勤務繁忙之13%,其中無需求及不影響工作者之比率合計占52%。

二、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2月9日以法矯署人字第11007001680號函通函規定,各機關應確實依規定核給生理假,以落實保障女性員工請生理假之權益,並將前開統計調查結果公告於該署網站。

4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矯正署及所屬】

(七)查法務部矯正署設有6間男性外役監,1間女性外役監。2016至2018年同期,一般監獄實際收容之男性受刑人人數相較,男性外役監收容名額占一般監獄男性收容人數比率維持約3%。然則,女性外役監收容名額占一般監獄女性收容人數比率,自2016與2017年的2%,降至2018年的1.9%,造成女性至外役監機會減少。近年甚至發生女性外役監超收情形,此為男性外役監所無情事。

法務部及矯正署未能合理調整女性外役監收容人名額,造成收容人至外役監機會發生性別差異,洵有未當。綜上,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提出增設女性外役監收容名額之具體詳細計畫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本項書面報告已於110年4月6日以法矯字第11002002940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我國現行外役監獄及分監共計8所(6所男性、2所女性)機關,截至110年3月10日各外役(分)監受刑人數共計男性1,538人、女性159人,比例約為10:1,與整體受刑人之男女比例無特別差異;另109年度申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之女性受刑人獲選率為53.1%,較男性受刑人獲選率44%高,爰現行遴選機制並無限制女性受刑人申請外役監之權益。

二、為改善女子外役(分)監收容額不足情形,經評估相關條件後,法務部業於110年6月1日核定高雄女子監獄成立女子外役分監,該監已進行籌畫設置事宜,初步規劃可收容30名女性受刑人。

45.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七)110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預算編列456萬7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56 萬7 千元,問題如下:(1)薪資回捐問題時有所聞。如:社會工作者的服務範疇涉及兒、婦、老、少、殘等不同領域,而工作內容卻是包山包海(如:法律諮詢、心理輔導、結合社會資源及生活重建等跨領域)。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回捐」會犯什麼法,僅在「勞動基準法」中有關於薪水少拿、晚拿等規定,例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另外,政府對遠洋漁業之勞工權益保障亦不足(被美國列為強迫勞動國)。(2)台灣工時全球排名第4(全年總工時2,028 小時),亞洲第2(僅次於新加坡),工時居高不下。工時過長所產生的影響,比如精神狀況不佳、容易產生職災等,雖然勞動部全心致力於降低工時,讓勞工有更多的休息,但從2014 年雙週84 小時縮短為單週40 小時,再到2017 年週休2 日一例一休修法,都是為了縮短工時。但是從數據來看,顯然降低工時實質效益並不顯著,台灣勞工長期處於長工時狀態下,勞動部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3)根據人力銀行的調查發現,過半的上班族(50.7%)曾經遭遇過職場性騷擾,交叉分析性別發現,有六成八女性在職場遭遇過性騷擾,男性則有近二成遭到職場性騷擾。發生性騷擾的地點以辦公空間(60.6%)最多,發生性騷擾的時間場域則以上班時間(65.7%)最多,顯示性平及性騷擾防制政策有加強空間。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設(措)施。勞動部應輔導雇主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推動雇主提供托兒服務。勞動部於「勞動部中程施政計畫」中設定「推動雇主提供托兒設(措)施比率之每年成長比率目標值」為5%,但108年僅達成1.8%,仍有高達32.6%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沒有提供托兒設(措)施。又根據主計總處108年統計,30~39歲女性不願就業原因為照顧未滿12歲子女占五至六成。為提升女性勞參率,勞動部應積極輔導雇主提供托兒設(措)施以及與準公共化幼兒園/托嬰中心之簽約率。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 萬元,俟勞動部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提出建立優質公共化幼托平台,積極媒合雇主與優質公共化幼托機構之具體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處理員工申訴等義務,惟若員工遭遇雇主本人性騷擾,依現行法規員工仍須先向雇主申訴,無法逕向主管機關申訴啟動調查;雇主為行為人時仍由雇主處理申訴、調查案件,無異於與虎謀皮、形同虛設。對比「性騷擾防治法」中被申訴人為加害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申訴;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教育部或教育局申訴。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顯有缺漏。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就雇主為行為人時之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懲戒及裁罰等機制,提出制度性檢討對案(如修法草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已於110年5月5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在案,並依立法院110年6月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2343號函同意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明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部已於109年4月6日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明定雇主是性騷擾行為人,受僱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也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非以先向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為必要,以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有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增訂處罰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相關規定,本部於本(110)年1月19日及3月16日邀集學者專家、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召開研商會議。與會者對於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之處罰等規定,仍多有所疑義,須進一步釐清,本部將持續蒐集意見,審慎研議。

46.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三十七)根據勞動部之性別勞動統計專輯顯示,98年起開始實施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108年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達 76.4 萬餘人,女性占八成三。而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事業單位,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僅七成五表示會安排員工「恢復原來的職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員工性別以女性占壓倒性多數,而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又有高達二成五的事業單位不願意安排員工恢復原職之情況下,事實上造成女性為生育兒女暫離職場後回歸其專業領域的阻礙,除導致性別不平等之狀況加劇外,亦可能間接造成女性生育意願降低,為國家少子女化之眾多因素之一,而在各領域具有專業之女性無法持續投入勞動力市場,亦為國家之重大損失。爰要求勞動部持續加強宣導,提升社會大眾性別平等意識,釐清無法恢復「原來的職位」性別差異之實際原因,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 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本項業於110年5月13日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301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二、依本部109年「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報告」,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回到原事業單位者,有回到原職位占92.0%,沒有回到原職位的主因為「原工作職位已有人取代」最多。按性別觀察,男性申請者期滿有回到原來工作職位占95.9%,高於女性 91.1%。再依「沒有回到原來工作職位」主要原因,女性以「原工作職位已有人取代」占5.8%,高於男性的2.3%;另女性「自己主動申請職位調動」占1.8%,高於男性的0.6%,以上兩原因為主要差異。為加強保障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權益,本部將持續透過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提昇社會大眾性別工作平等意識,期使雇主及受僱者瞭解性別工作平等法令相關規定,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47.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三十八)有鑑於今(109)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企業有以景氣低迷業務緊縮為由,資遣懷孕在身之員工,或不給懷孕員工請安胎假、產假等,甚至直接言語暗示,若請了假,恐怕再也回不來。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109年接獲職場懷孕歧視諮詢電話量暴增,與108 年同期數據相比,諮詢案件暴增135%,顯示性別平等宣導之相關工作仍有待加強。爰要求勞動部應針對事業單位加強辦理有關性別工作平等及母性保護措施等法令研習,提升雇主對懷孕歧視禁止及職場平權相關法令之認知,確實督促雇主遵守法令規定,落實保障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權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本項業於110年5月13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94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二、本部每年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會」,109年已辦理26場次,110年亦賡續辦理,加強包括懷孕歧視禁止及產檢假、安胎休養請假、產假等各項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宣導,增進事業單位職場平權相關法令之認知,提升其性別工作平等意識。另為落實推動職場平權,本部每年持續透過宣導手冊、摺頁及網站等多元管道,加強提升社會大眾性別工作平等意識,以積極傳達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未來本部將賡續規劃辦理性別工作平等相關政策之宣導,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48.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七十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男女薪資統計顯示,2019年每人每月平均總薪資共計5 萬3,657元,其中男性為5 萬8,152元,女性則為4萬8,507元;雖近年已逐步改善拉近,但兩性薪資之差距仍達14.2%,表示女性需要比男性多工作52天,才能達到相同的薪資水準。另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張晉芬之〈性別平等了嗎?男性和女性受僱者薪資差距解析〉研究指出,男性擔任主管、有進修機會、任職於大型組織的比例都高於女性;該文也強調,「除了用法令禁止性別歧視,如何從態度上改變雇主的性別偏好、女性提升自我評價、讓家務分工及養育子女的責任趨於性別平等、鼓勵組織提出協助員工兼顧家庭與工作的措施等,都相當重要。」為提升性別平等,落實其工作權與經濟權,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研提具體有效之職場與家庭友善措施,以及相關精進改善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本項業於110年7月9日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685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禁止雇主性別歧視,並課予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請產檢假、安胎休養請假、產假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倘雇主違反規定,受僱者可逕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如確有違法事實,將處以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本部將持續透過宣導手冊、摺頁及網站等多元管道,加強提升社會大眾性別工作平等意識,以積極傳達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另為鼓勵企業推動友善家庭職場,本部輔導及補助企業辦理「工作生活平衡」措施,包括辦理員工家庭日、親子活動、親職講座及設置兒童臨時照顧空間等,並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獎」,選拔及推廣企業友善家庭措施,以帶動更多企業響應,支持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

49.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二十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編列預算6億7,476萬9千元,係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維護中老年人健康,俾早期發現慢性病,透過早期介入並及時給予治療。經查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實料統計,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37.3%),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群(23.4%),其中女性利用率(26.5%)大於男性(20.3%),顯示該年齡族群之男性較容易輕忽健康檢查之重要性;另就各縣 市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分析,104至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低於全國利用率之縣市計有7個,包括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金門縣。允宜加強宣導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俾提升民眾預防保健知能。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案書面報告於110年4月6日以衛授國字第1109600027號函送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該署透過各類媒體宣傳管道,強化倡議及早定期健康檢查之重要性,加強宣導未有其他健檢服務資格者善加利用成健服務;且於官網之「健康主題」專區/預防保健-公費健檢/成人預防保健內容提供相關訊息,方便民眾查詢與瞭解相關服務內容。

二、鼓勵各縣市衛生局與基層醫療院所合作,提供相關鼓勵措施結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與癌症篩檢等項目,提升服務可近性及民眾服務利用率。

三、針對易造成非傳染性慢性病之職場,執行健康職場自主認證機制,建立職場員工健康生活型態及健康工作環境,鼓勵推動健康檢查及慢性病,並積極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作,整合服務資源,提升勞動人口健康。

50.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二十八)依據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統計,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37.3%),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鮮(23.4%),其中女性利用率(26.5%)大於男性(20.3%),顯示該年齡族群之男性較容易輕忽健康檢查之重要性。是以,中年族群允宜培養定期接受預防保健服務之習慣,俾提早發現潛藏之危險因子,以及時調整生活習慣。綜上,鑑於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可發揮早期發現早期治療,降低罹患疾病機率及防止疾病惡化,允宜鼓勵符合預防保健服務資格之民眾,善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養成定期健康檢查之習慣,以提升預防保健意識。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案書面報告於110年4月6日以衛授國字第11096000272號函送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詳本彙總報告第49項。

51.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二十九)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項下預算編列6億7,476萬9千元,係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維護中老年人健康,俾早期發現慢性病,透過早期介入並及時給予治療。惟依據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統計,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37.3%),利用率最低為40至44歲族群(23.4%),女性利用率(26.5%)大於男性(20.3%),顯示該年齡族群之男性較容易輕忽健康檢查之重要性。鑑於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可發揮早期發現早期治療,降低罹患疾病機率及防止疾病惡化,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如何加強宣導,讓符合預防保健服務資格之民眾,善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養成定期健康檢查之習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案書面報告於110年4月6日以衛授國字第11096000272號函送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詳本彙總報告第49項。

52.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四十七)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2億8,857萬4千元,其中「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5億7,161萬7千元,辦理孕婦產前檢查及兒童預防保健等業務,惟政府補助的產檢預算及產檢項目都不足。另外,「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編列6億7,476萬9千元,惟依據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統計顯示,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僅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37.3%),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群(23.4%),其中女性利用率(26.5%)大於男性(20.3%)。爰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提高產檢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持續提升偏鄉及離島產婦之醫療資源以及提高成人保健利用率等進行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案書面報告於110年4月6日以衛授國字第1109600059號函送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提高產檢補助金額與項目,如全國孕婦10次產檢、2次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次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及1次乙型鏈球菌篩檢。

二、針對高危險群孕婦補助產前遺傳診斷費用每案最高達5,000元;另對低收入戶、居住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另補助採檢費3,500元,最高每案補助可達8,500元。

三、提升偏鄉及提升偏鄉及離島產婦之醫療資源離島產婦之醫療資源。

四、透過各類媒體宣傳管道,強化倡議及早定期健康檢查之重要性,加強宣導未有其他健檢服務資格者善加利用成健服務等。

53.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四十八)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6億7,978萬7千元,目的係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維護中老年人健康。然依據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統計顯示,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群,又其中女性利用率大於男性,顯示該年齡族群之男性較容易輕忽健康檢查之重要性。國民健康署應加強宣導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以提升民眾預防保健知能。爰此,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案書面報告於110年4月6日以衛授國字第1109600060號函送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透過多元管道宣導民眾定期健檢及善加利用成健服務。

二、將「提升40歲至64歲民眾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人數成長率」,納入國健署補助各縣市衛生局執行衛生保健工作計畫之考評指標。

三、鼓勵各縣市衛生局結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與癌症篩檢等項目,於社區推動整合性篩檢服務,方便民眾就近利用服務。

54.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二十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2億5,669萬4千元辦理「推展家庭支持服務」,其中358萬8千元辦理單親家庭服務及親職教育,提供家庭支持措施。依據主計總處分析,國內單親家庭戶數大幅增加,而且超過七成以上的單親家庭由女性當家。然而,單親家長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孩子極需托育照顧。政府雖有提供單親福利、托育福利等措施,惟服務量太少,經濟性補貼門檻也高,造成單親家長夾在育兒與工作生計感到孤立無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再檢討單親家庭支持服務。爰針對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137萬8千元,扣除臨時人員酬金後凍結十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決議於110年3月8日以衛授家字第1100600180W號函復本院,並經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0年5月6日審查通過,准予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本署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辦理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措施,以支持單親家庭之經濟與托育需求。

二、本署辦理「單親培力計畫」補助相關費用,鼓勵單親家長進修,以強化單親家庭培力。

三、各市縣普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作為單親等弱勢家庭近便服務窗口,提供經濟扶助、育兒指導、親職輔導及就業協助等服務,以支持單親家庭成長。

55.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二十七)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143億9,567萬7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少子女化對策是蔡總統重要政見,在第1任期時以推動「公共化」、「準公共化」及「發放育兒津貼」3個項目為目標;但第2任期提出新增「提升0至2歲家外送托率」這1項,目標設定是要從108年的13.27%提高到113年的23.16%。主因是外國實證證明,現代社會女性高勞動參與率才會帶動高生育率,因此必須提升家外送托率,女性才能外出工作,這是因應我國少子女問題、提升勞動力以及達成性別平等重要的手段。其中在家照顧或送私托發的「育兒津貼」與送準公共托育發的「托育補助」差額若減少,將影響目前準公共化政策成效、不利提升家外送托率及女性勞動參與率,且也不符性別平等。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該目預算約144億,較109年約103億新增約41億,增幅約達40%,但卻至今仍未說明預算用途及規劃,包括是否避免減少「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差額、是否有具體政策規劃以提升家外送托率等。鑑於少子女化對策具體預算分配運用、實施計畫、津貼與補助發放金額及相關配套措施,對現行幼托環境及各家庭勞動選擇影響甚大。爰針對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143億9,567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決議於110年3月8日以衛授家字第1100600180Z號函復本院,並經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0年5月6日審查通過,准予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因應少子女化,並落實總統「0到6歲國家一起養」政見,研議相關政策,經行政院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3年)」。

二、110年8月及111年8月分別提高育兒津貼、公共化托育補助、準公共托育補助金額,另提前第二胎加發,擴大政府對育兒家庭支持。

三、為積極因應少子化趨勢,加速布建托育服務資源,本署提報「前瞻基礎建設-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修正計畫,經行政院109年9月4日同意修正。

四、針對地方政府反映布建困難部分,本署透過公共建設推動會報研商具體可行對策,提升整體計畫執行效益。

五、自107年8月1日起推動準公共化托育機制,與符合條件之居家托育人員與私立托嬰中心簽約合作,協助家長支付托育費用,減輕家長托育費用負擔。

56.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三十)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辦理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預算編列86億4,224萬元,係用於減輕未使用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之育兒家庭經濟負擔,並以此希冀解決少子化社會問題。經查,衛生福利部擬規劃將「育兒津貼」增加至每月5,000元,準公共托育補助則僅增加1,000至7,000元,大幅縮減「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的差額,恐影響托嬰中心與保母持續加入準公共化的意願,亦可能促使女性回家育兒,不利兒童照顧責任轉移至家戶外公共化的發展,與提高家外托育率至23.16%之目的相悖,恐使原有的托育公共化政策目標未竟其功。蓋政府重大政策應有其一貫性,不宜反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先進行重大政策社會影響評估機制,必須收集基線資料作為預測評估依據,將所得之資料加以整合並估算社會可能的影響,並評估政策合宜性與利弊得失,釐清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兩者間競合關係,並審慎評估縮減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差額可能造成的影響。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政策影響評估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決議於110年3月8日以衛授家字第11006001803號函復本院,並經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0年5月6日審查通過,准予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積極布建公共托育資源,且於110年8月及111年8月分別提高育兒津貼,取消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其他弱勢補助不得同時領取限制,持續加碼第2胎及第3胎,擴大政府對育兒家庭支持,並賡續與各部會營造友善生養環境。

57.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五十)少子女化對策是蔡總統重要政見,在第1任期時以推動「公共化」、「準公共化」及「發放育兒津貼」3個項目為目標;但第2任期提出新增「提升0至2歲家外送托率」這1項,目標設定是要從108年的13.27%提高到113年的23.16%。主因是外國實證證明,現代社會女性高勞動參與率才會帶動高生育率,因此必須提升家外送托率,女性才能外出工作,這是因應我國少子女問題、提升勞動力以及達成性別平等重要的手段。其中在家照顧或送私托發的「育兒津貼」與送準公共托育發的「托育補助」差額若減少,將影響目前準公共化政策成效、不利提升家外送托率及女性勞動參與率,且也不符性別平等。社會及家庭署編列少子女化預算約144億,較109年約103億新增約41億,增幅約達40%,其具體預算分配運用、實施計畫、津貼與補助發放金額及相關配套措施,對現行幼托環境及各家庭勞動選擇影響甚大,須有實證研究支持決策模式。爰以主決議要求社會及家庭署:(1)刻正辦理之「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效益評估研究案」完成後,提供期末報告予提案委員。(2)倘上述研究案無法回應針對前開有關評估「育兒津貼」、「托育補助」彼此的競合關係,對因應少子女化困境、提升女性勞參率、家外送托率等之影響相關議題;則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專案」預算編列725萬7千元預算,就必須針對相關議題辦理量化與質化研究,用具體且科學化數據做出完整評估,做為編列111年政策規劃之依據。

一、本案主決議要求本署提供「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效益評估研究案」期末報告,原預計於今年4月結案,後因期末審查尚未通過,委託單位於近日完成修正後再送本署審查,刻正審查中,尚未結案。

二、本項決議預計於110年9月函送相關資料予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社會及家庭署於110年8月26日以衛授家字第1100901109號函檢送委託辦理之期末報告電子檔。

58.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五十二)目前0至2歲嬰幼兒之照顧安排,近九成仰賴家庭內的母親或阿嬤親自照顧,不但中斷女性就業,二度就業重返職場更是阻礙重重。為提升我國生育率,支持女性兼顧育兒與工作,蔡英文總統於競選時提出,0至2歲家外送托率從108年的13.27%,提高至未來113年的23.16%。但具體的現金補助政策規劃卻反其道而行,預計大幅加碼「育兒津貼」由2,500提高至5,000元,「準公共托育補助」僅微幅由6,000提高至7,000元,導致2項補助之差額由3,500縮減至2,000元。「托育補助」與「育兒津貼」補助差額縮滅,將對推動托育公共化及女性就業產生諸多負面影響。范雲等立法委員已於民國109年8月26日邀集地方政府、民間辦理公聽會,討論補助差額縮減所致的問題,一為,高比例受管制的保母與私立托嬰中心,可能紛紛脫離政府管理,退回到大量從自由市場供給,價格由業者自由訂定時,加碼的育兒津貼便無法有效減輕家長托育負擔。二為,加碼育兒津貼,不利家外送托率,只會迫使女人放棄工作,回家成為家庭主婦,流失大量的優質勞動力。綜上述所言,維持「托育補助」與「育兒津貼」3,500元的差距有其必要性,其一的重要關鍵在於,此差距正為保母、托嬰中心加入準公共政策的誘因,以至於現行保母簽約率已達90%,托嬰中心更達96%。準公共托育服務接受政府價格管制與品質輔導,送托準公共托育服務之家長則可請領6,000元托育補助,穩定的托育品質與實質降低托育費用之補助,才得以提高家長送托意願。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該目預算約144億元,卻未明列預算用途及規劃,爰要求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發放「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之差額,不得低於現行政策之3,500元。

一、本署為落實蔡總統「0至6歲國家一起養」政見,配合行政院110年1月核定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3年)」,自110年8月起育兒津貼和托育補助各調高1千元(育兒津貼3,500元、公共化托育補助4,000元、準公共托育補助7,000元);111年8月再調高1,500元(育兒津貼5,000元、公共化托育補助5,500元、準公共托育補助8,500元),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差額維持3,500元,以提高家長送托意願,有效減輕家長托育負擔。

二、本項決議預計於110年9月函送相關資料予本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社會及家庭署於110 年 7 月 23 日以衛授家字第1100900913 號函復本院。

59.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

(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283萬3千元,合併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283萬3千元,該預算主要任務在於訂定並完成年度施政方針,經查:…(2)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13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女性委員比例偏少,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於環評個案專案小組初審階段增邀相關專長領域之女性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並於第14屆環評委員遴選朝性別平衡目標努力。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立法院110年6月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2341號函復有關本署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內應提出報告始得動支之經費,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完竣,並提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同意本署依法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本案於110年3月26日,以環署會字第1101037054A號函復辦理情形在案。

二、本署已於110年1月28日修正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11條規定,其中第4條新增「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署第14屆環評委員遴選將依該規定辦理。

三、另本署已推動相關行政改善措施,如受理審查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案件,於專案小組初審階段,將視開發行為個案規模性質,增邀1至3 位相關專業領域之女性專家學者參與該案環評審查;本署業於108年8月16日函請各大專院校推薦環評相關專長領域之女性專家學者,並納入環評專家學者資料庫,以利女性參與並將不同性別之觀點融入環境領域;另於108年9月9日寄送首長信箋請相關機關首長於未來環評案件審查時,若有牽涉該管事項,除指派熟稔案件之業務主管出席外,如認有必要,請該管相關委員會委員或專家代表參與,本署亦樂於以專家委員身分邀請與會,惟為能擴大參與環評審查之性別平等,更歡迎其推薦女性專家學者。

60.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

(十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4億2,150萬7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2.優質公廁推動計畫為行政院重要政策之一,並配合聯合國將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World Toilet Day),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推廣公廁美化行動中,有以下問題:(1)環保署107年5月31日提出,全面提升優質公廁精進計畫中第13頁內容,分年改善目標中提到,公廁達特優級109年目標為82%,然而環保署自109年8月14日至9月30日舉辦「全民綠生活公廁評比享綠點」活動,全台共有1萬6,012座公廁被評分,其中8,554座被評為5星特優公廁,占53%,顯示出環保署的特優公廁與民眾的認知仍有極大的差距。(2)再者目前社區再造等地方活化政策,環保署推行公廁優美化計畫中,卻無看見對公廁翻新及維護與地區文化連結的實質要求,導致翻新廁所,無法與地方文化連結。且因應性別平等、多元尊重,在我們公廁翻新上,卻無相關的作為,例如最為人所詬病的是女廁及無障礙廁所的不足,在舊翻新的過程中,環保署如何強化女廁及無障礙廁所數?又如男廁設置尿布台等相關設計,亦無在計畫中具體去要求,導致公廁僅只是單純翻新,而無進步。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4億2,150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立法院110年6月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2341號函復有關本署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內應提出報告始得動支之經費,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完竣,並提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同意本署依法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本案於110年3月26日,以環署會字第1101037055A號函復辦理情形在案。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本署辦理公廁改善相關工作,對於補助地方政府新建或修繕公廁時,即要求廁間蹲式及坐式馬桶比例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及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規定,每間廁所之坐式廁間及蹲式廁間之設置比例應達2:3以上,並優先補助無障礙設施、親子設施與性別友善設施,讓女性、年長者、行動不便者、親子或跨性別者如廁更安心與便利。統計自108年至110年共計補助2,348座公廁進行新建、修繕等工作,總計修繕或新建男廁902座、女廁894座、親子廁所37座、性別友善廁所(含混合廁)162座及無障礙廁所353座。

61.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

(四十一)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7月31日公布第13屆環評委員名單,惟新任環評委員中,環評委員之男女性別比例差距過大,連續2屆環評委員女性人數皆僅1人,女性比例僅7%,顯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遴選環評委員時,缺乏性別平等之意識。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屆環評委員遴選時,應符合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本署業於110年3月15日,以環署綜字第1101032816號函復立法院。

二、本署已於110年1月28日修正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11條,其中第4條新增「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署第14屆環評委員遴選將依該規定辦理。

62.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

(六十六)由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連續2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女性委員僅1人,比例嚴重偏低且失衡,有違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所提「任一性別應達全體委員1/3之原則」,且違反性別主流化之政策,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遴選環評委員缺乏性別平等意識。爰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屆環評委員遴選時應符合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本署業於110年3月15日,以環署綜字第1101032716號函復立法院。

二、本署已於110年1月28日修正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11條,其中第4條新增「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署第14屆環評委員遴選將依該規定辦理。

說 明:1.為利外界檢索,本表「決議內容」所列項款為本院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中「伍、審議總結果-九、通案決議」及「陸、審議結果」各委員會審查結果所列之項款。

2.有關各機關依決議另向本院提出書面或專案報告者,本中心亦摘錄相關報告內容併列於「各機關辦理情形」中(表列加註※之部分)。

資料來源:表列「各機關辦理情形」為各機關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所列110年度「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