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之防(驗)毒策略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政,其中子策略之一為強化查獲新興毒品檢驗量能,包含完備新興毒品成分之鑑驗機制、建置新興毒品成分標準品及標準品質譜圖資料庫等,亦規劃自106年度起分年購置新興毒品標準品及檢驗所需儀器設備,故近年政府毒品檢驗機關之檢驗量能得以有效提升。然新興毒品變化快速,近年我國逐步增加毒品列管數量,後續之毒品檢驗作業由政府與民間合作,惟部分檢驗機制仍有未臻完善之處。說明如下:
(一)新興毒品威脅漸增,我國自109年度起擴大列管範圍並縮短列管時程,截至111年8月底列管種類已逾680種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UNODC)多次警示國際上新興精神活性物質(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以下簡稱NPS)盛行,據統計,2015年底NPS通報累積品項為644項,截至2021年底則已高達1,124項,顯見NPS發展十分迅速。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關於毒品列管及分級制度,原係由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採單一物質逐次審議模式決定,嗣為因應NPS快速推陳出新之趨勢,遂於109年1月15日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據該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除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外,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亦可由毒品審議委員會加以審議管制。修法前我國列管毒品計339種,截至111年8月底則已達682種。
(二)毒品檢驗作業由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分工合作,惟民間檢驗機構之檢驗能力尚待依新修正之管理要點完成認可
我國關於毒品定性(成分)及定量(純質淨重)檢驗工作係採公私協力方式,除委由政府機關辦理外,並納入民間檢驗機構,依據法務部毒品鑑驗分工表,共有15家機關(構)協助檢警調單位檢驗濫用藥物非尿液(毒品)檢體。近10年我國濫用藥物非尿液(毒品)檢體案件數呈大幅增加(詳表1),101年度為6萬1,293件,至109年度已高達31萬7,497件,成長4.18倍,110年度略降至25萬8,358件,案件量實屬龐鉅,考量查緝毒品為政府重要政策,相關檢驗作業如僅仰賴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政府鑑驗機關,恐超逾其負荷,故民間檢驗機構之協力辦理有其必要性。
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為民間毒品檢驗機構之一,109年度該院接受南部檢警單位委託進行毒品檢驗,卻發生將多件第三級毒品Eutylone誤判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之事件(下稱高醫大毒品檢驗事件)。經調查,該院承接委託案件時係載明提供73項毒品檢驗項目(含第二級毒品Pentylone,未含第三級毒品Eutylone),而Eutylone於109年2月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該院於同年11月始購得Eutylone標準品並建立檢測方法,因先前欠缺Eutylone標準品供比對,導致部分案件檢驗結果之判定發生異常。前揭事件顯示部分民間毒品檢驗機構之檢驗品質或技術尚有檢討精進空間,且對照毒品尿液檢驗機構之管理,當時對於民間毒品檢驗機構之規範強度亦有不足。前述事件發生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高醫大等民間毒品檢驗機構啟動專案查核,並於111年4月28日修正發布「毒品檢驗機構設置標準及認可管理要點」,其中第貳章訂有檢驗機構設置標準,第參章規範認可申請事宜,復於同年6月20日訂定「毒品檢驗機構認可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責由該審議小組辦理民間毒品檢驗機構之認可作業。爰此,為維護毒品檢驗結果之公正性,民間毒品檢驗機構之認可作業尚待加速推動辦理。
表1 101至111年度檢驗涉嫌毒品及管制藥品案件之非尿液(毒品)檢體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件數
61,293
68,203
98,274
117,063
106,098
131,397
年度
107
108
109
110
111(1-6月)
件數
135,618
157,077
317,497
258,358
113,67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本中心整理。
(三)與傳統毒品相較,我國流行之新興毒品具有流行週期變化快速之特性,有待相關主管機關妥為因應
以近年我國新興毒品檢出情形觀之(詳表2),其中104年度及105年度檢出件數最多者為Ketamine,之後檢出件數略降,109年度已退至第4位,110年度再升至第3位;Mephedrone於106年度檢出件數驟增,嗣後除107年度外,108年度至110年度均居檢出件數首位,且平均占比約五成,為近年對我國威脅最大之新興毒品;又110年度之4-MDMC檢出件數與109年度相較,增幅甚鉅,且法醫研究所亦屢次於新興毒品相關死亡案件中驗出該成分,亟需密切注意其所造成之危害。
至於高醫大毒品檢驗事件所涉及之Eutylone,於109年2月3日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當年度檢出件數即高達5萬9,047件,排名第2位,嗣110年度即驟降至1萬1,448件;104年度排名第2位之Ethylone、104年度排名第3位之bk-MDMA、105年度排名第2位之CMC、107年度排名第1位之MEAPP及排名第3位之4-CEC等,均於盛行1年至3年後旋即出現檢出大幅降低之現象。是以,新興毒品與傳統毒品相較,具有變化快速、流行週期較短之特性,有待相關主管機關妥為因應。
表2 104至110年度我國新興毒品檢出情形 單位:件、%
年度
排名
項目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位
第5位
104
名稱
Ketamine
Ethylone
bk-MDMA
CMC
5-MeO-MIPT
件數
33,802
11,952
7,713
7,136
4,472
比率
28.88
10.21
6.59
6.10
3.82
105
名稱
Ketamine
CMC
Mephedrone
Ethylone
bk-MDMA
件數
26,866
14,077
4,934
4,555
4,012
比率
25.32
13.27
4.65
4.29
3.78
106
名稱
Mephedrone
Ketamine
CMC
N-Ethylpentylone
5-MeO-MIPT
件數
25,612
21,429
9,283
6,457
4,010
比率
19.49
16.31
7.06
4.91
3.05
107
名稱
MEAPP
Ketamine
4-CEC
Mephedrone
N-Ethylpentylone
件數
21,304
2,1044
19,198
17,638
12,295
比率
15.71
15.52
14.16
13.01
9.07
108
名稱
Mephedrone
Ketamine
MEAPP
4-CEC
N-Ethylpentylone
件數
68,579
18,291
10,258
9,587
9,140
比率
43.48
11.6
6.50
6.08
5.79
109
名稱
Mephedrone
Eutylone
4-MDMC
Ketamine
Phenazepam
件數
213,941
59,047
56,666
14,821
7,918
比率
53.71
14.82
14.23
3.72
1.99
110
名稱
Mephedrone
4-MDMC
Ketamine
Eutylone
N-Ethylpentylone
件數
152,401
91,492
17,221
11,448
5,035
比率
51.49
30.91
5.82
3.87
1.70
111
(1-6月)
名稱
Mephedrone
4-MDMC
Ketamine
Eutylone
N-Ethylpentylone
件數
49,031
22,777
13,360
3,992
2,902
比率
46.11
21.42
12.56
3.75
2.73
說 明:表內部分新興毒品名稱為英文簡稱,全稱請參閱衛生福利部「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
資料來源:各年度「衛生福利部『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重點摘錄」,本中心整理。
(四)毒品檢驗實驗室之認可程序需經一定時程,恐不易即時因應變化快速之新興毒品
考量新興毒品之特性,相關檢驗作業亦需即時因應其盛行趨勢,然以高醫大毒品檢驗事件所涉及之Eutylone為例,109年2月3日經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同年8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始以電子郵件詢問民間實驗室檢測意願,嗣該院開始進行標準品之採購,迄11月取得標準品並完成檢測方法建置,距離公告日已達9個月之久。為強化檢驗之正確性,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28日已修正公布「毒品檢驗機構設置標準及認可管理要點」,依據該要點第參章規定,民間毒品檢驗機構於完成初次認可後,增加檢驗項目亦需向主管機關提出認可申請,申請前需備妥相關文件並提交相關評估報告等、審查流程包含文件審查21日、書面審查56日、實地評鑑(含績效監測)估約6個月、缺失改善報告及書面複評45日,完成後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前述認可機制雖可提升檢驗品質,惟所需時程最長恐達1年,對於即時因應新興毒品流行趨勢之能力,容待研議如何縮短部分審議時程以資提升。
綜上,毒品檢驗為反毒工作重要後盾,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高醫大毒品檢驗事件發生後,業已修正發布「毒品檢驗機構設置標準及認可管理要點」,預計於1年內完成納管作業,惟民間毒品檢驗機構之檢驗能力及品質至關重要,為確保其公正性及一致性合於標準,允宜促請各檢驗機構儘速完成認可作業;又新興毒品變化快速且檢驗案量龐鉅,且民間毒品檢驗機構取得標準品不易,允宜發揮公私協力精神,強化中央鑑驗機關與民間檢驗機構之資訊交流機制,俾節省新增檢驗項目認可作業所需時程及提升檢驗品質,使我國毒品檢驗網絡更臻完備。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