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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四六、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協商過程未能充分納入弱勢群體代表,仍待精進,另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業已成立,允宜儘速確立監督及管考機制,並研議公布國家整體人權預算之可行性 日期:111年9月 報告名稱: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施政計畫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為接軌國際人權標準,促進人權發展,我國自2009年起陸續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下稱CRPD)等核心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另自2018年起開始著手研議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0年提出初稿,至2022年5月始正式提出完整內容,期藉由該行動計畫使政府資源妥適分配並運用於人權保障事務,惟距離2024年之執行期限僅2年餘,為促使各項改善或精進措施依期程落實執行,尚待建立合宜之監督及管考機制,並統整國家整體人權事務之投入經費。經查:

(一)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於2017年即已建議我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於1993年召開,該次會議通過之維也納宣言及行動網領第二部分第71條(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n, Part II, para. 71.),建議各國考慮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以檢視其國內人權實踐。此外,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為鼓勵各會員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並提供相關指導,爰於2002年公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手冊」,就制定及執行時應考量之相關組織籌組、人權議題蒐集、徵詢意見程序、幕僚作業單位及後續執行監督等事項提供具體建議,俾供各會員國制定行動計畫時參酌。全世界已有澳洲、紐西蘭等64個會員國提出該國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因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無法將兩公約等已國內法化之核心人權公約國家報告提交聯合國相關條約機構進行審查,故於提出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時,創設我國特有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機制,即主動邀請國際人權專家遵循聯合國之模式至我國審查國家報告,由國際審查委員對我國之人權現況提出建言,並發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然我國自施行兩公約以來,各機關雖均依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推動人權保障業務,惟缺乏整體人權政策之指導綱領,導致各機關推動人權業務較無整體策略思維,易使外界認為政府部門各行其是,欠缺統合方向,爰2017年1月辦理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所通過之第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即提出:「…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訂立明確的目標、指標及基準,以落實在兩公約及本次審查委員會所提出建議下的義務。委員會也建議應配置充足的人力和預算資源以利此一行動計畫的落實執行。」是以,依據國際人權專家看法,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有助於我國落實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二)我國至2022年5月始提出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擇定2024年前應優先改善之8項人權議題,惟弱勢群體於協商過程之代表性仍有提升空間

針對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第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行政院於2017年10月召開之相關審查會議決議略以,考量政府規劃辦理人權業務之人力配置不足,故僅以各相關權責機關對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所提改善及落實之計畫/措施等回應內容,作為該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回應作為。迄2018年6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開第32次委員會議,決定我國仍應提出國家人權計畫,故行政院著手研處制定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相關事務,責由法務部擔任幕僚單位,過程中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邀集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召開多次會議,進行對話交流及共同盤點重大人權議題,並由「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持續協調及整合各界意見,歷經數年徵集及討論,於2022年5月終正式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擇定優先推動之8大議題,包含:強化人權保障體制、人權教育、平等與不歧視、強化生命權保障、居住正義、氣候變遷與人權、數位人權及難民權利保障等,於各議題下再明列需加強關注之子議題或應改進之人權事項,並研擬對應之解決行動及完成期程。另同年月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對於我國通過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雖表讚揚,惟審查委員仍提出「協商過程並不充分,尤其是人權非政府組織或各種處境不利及被邊緣化的社會群體,並沒有足夠代表」等意見。鑑於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特別關注之對象係欠缺足夠法律與社會資源保障或被邊緣化之處境不利群體,爰該等弱勢群體於協商程序之代表程度容可再予提升。

(三)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對於執行過程相關監督及管考機制之說明稍顯簡略,且我國仍欠缺整體人權預算之公開資訊

參據聯合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手冊所提建議,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應包含流程監測及完成事項評估等機制,並應大致說明監測與評估過程進行之方法,另監測作業委任人權委員會、部際委員會或專責人權事務之政府部門,具有較適當、更符合成本效益之優點。爰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第伍章有關執行、監督及管考部分,即明訂該行動計畫執行過程中,相關監督、管考業務將由我國主責人權事務之最高行政機關統籌辦理,該機關即2022年6月成立之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又該章內容雖亦提及「建立定期管考機制,將相關辦理情形、成果指標達致情形、已完成事項等適時對外公布」等內容,惟前揭資訊之公布方式及頻率等事項並無具體說明,內容稍顯簡略,與前述手冊所提建議未盡相符;且各部會就各項子議題採行之行動作為,部分係早自2020年即陸續開始進行,應已有初步成效或進度,惟截至2022年9月中旬仍未見前述應公布資訊,尚待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儘速確立各項管考作為之具體實施方式。

此外,關於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所需資源,於第壹章明訂各權責機關推動、執行該行動計畫所需之人力及預算,應妥為配置規劃,尤應遵守兩公約施行法第7條規定,籌措充足可用資源,如相關人力及預算有不足者,行政院應予支持、協調。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各項子議題所採取之行動作為係分散於各部會轄管業務,究竟我國每年投入多少人權預算,尚無相關公開資訊得以窺見全貌,外界恐不易瞭解整體投入經費之配置規劃是否合宜,及投入資源與預期效益間之關聯性。

綜上,我國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符合國際人權保障思潮,且進一步落實我國人權立國之目標,宜參考國際人權專家意見,於翌次行動計畫研訂過程再強化弱勢群體之代表性;此外,增設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為該行動計畫關於「強化人權保障體制」議題之重要行動之一,該處業已於2022年6月成立,且為我國主責人權事務最高行政機關,對於執行過程之監督及管考相關細節應儘速定案,督促各權責機關據以遵循辦理,另允宜研議公布國家整體人權預算之可行性,俾利各界全盤瞭解我國人權業務之推展成本及效益,並供後續人權政策整體擘劃之參考。

(分機:1934 劉宜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