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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五五、中央政府總預(決)算雖呈經常收支賸餘,特別預算經常收支短絀卻有日漸擴增趨勢,宜予正視並妥慎控管 日期:111年9月 報告名稱: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歲入及融資理財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常收入2兆5,424億元,經常支出2兆2,343億元,收支相抵後,經常收支賸餘3,081億元(詳表1)。經查:

表1 中央政府總預(決)算經常收支賸餘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經常收入

經常支出

經常收支賸餘

103

16,918

15,527

1,391

104

18,463

15,807

2,656

105

18,789

16,357

2,432

106

19,166

16,236

2,930

107

20,031

16,243

3,788

108

20,575

16,618

3,957

109

21,300

17,518

3,782

110

23,617

18,115

5,502

111

22,525

19,725

2,800

112

25,424

22,343

3,081

說  明:1.表內金額或略有出入,係四捨五入所致。以下各表同。

2.110年度(含)以前為審定決算數,111年度為法定預算數,112年度為預算案。

資料來源:歷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總說明及主要附表。

(一)近年來中央政府經常收支均維持賸餘

參據經濟成長率等因素,112年度中央政府經常收入編列2兆5,424億元,較111年度增加2,899億元,惟經常支出亦增加2,618億元,增減互抵後,112年度經常收支預計賸餘3,081億元,較111年度之2,800億元增加281億元。而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結果觀之,經常收支決算均為賸餘,且呈波動增長趨勢,其中以110年5,502億元臻至最高。

(二)總預(決)算雖呈經常收支賸餘,惟特別預算經常收支多為短絀且金額龐鉅

預算法第23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如前所述,中央政府總預(決)算均維持經常收支賸餘,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行政院為因應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或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等情形,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之特別預算,自90至111年度,共提出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等13個特別預算,多呈經常收支短絀情形,其中除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未明定排除預算法第23條規定之適用外,其餘編列經常收支短絀之特別條例均定有排除規定。然上述特別預算之經常收支短絀金額,多數超逾百億元以上,其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含4次追加預算)之經常收支短絀高達7,490億元(詳表2),仍宜予正視並妥慎控管。

表2 中央政府各特別預算經常收支餘絀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特別預算名稱

經常收入

經常支出

經常收支餘絀

特別條例是否排除預算法第23條規定之適用

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

(註說明2)

第1期

0

231

-231

第2期

0

101

-101

合計

0

332

-332

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

0

0

0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

35

372

-337

V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

V

93年度

102

0

102

94年度

50

70

-20

95年度

60

109

-49

96年度

0

104

-104

97年度

0

96

-96

合計

212

379

-167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

第1期

0

0

0

第2期

0

0

0

第3期

0

0

0

合計

0

0

0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特別預算

V

第1期

0

9

-9

第2期

0

5

-5

合計

0

14

-14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

0

857

-857

V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V

98年度

0

333

-333

99年度

0

181

-181

100年度

0

48

-48

合計

0

562

-562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

0

409

-409

V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

第1期

0

7

-7

第2期

199

8

191

第3期

131

7

124

合計

330

22

308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

V

第1期

0

137

-137

第2期

0

251

-251

第3期

0

363

-363

第4期

0

431

-431

合計

0

1,182

-1,182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

0

2,472

-2,472

V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V

特別預算

0

485

-485

第1次追加預算

0

1,291

-1,291

第2次追加預算

0

1,649

-1,649

第3次追加預算

0

2,466

-2,466

第4次追加預算

0

1,599

-1,599

合計

0

7,490

-7,490

說  明:1.表內金額均為預算(案)數。

2.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9條第2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90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臺幣1,000億元,應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3.四捨五入至新臺幣億元。

資料來源:歷年行政院編中央政府各特別預算(案)。

(三)多數特別條例排除「經常收支應維持平衡」規定之適用,惟恐對財務紀律造成不利影響,相關預算執行容宜審慎並撙節

查預算法第23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以彰顯該等收支平衡為公共財政重要概念之一,亦為健全政府財政之最高原則。且此項賸餘越多,表示政府財政愈佳,爰有更大餘力增加各項投資及推動公共建設,故經常收支賸餘情形為衡量政府財政良窳之一項重要指標。至預算法第23條前段所謂「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係指國家發生重大天然災害、為因應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上有重大變故、發生癘疫及重大災變等特殊事故,必須調整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以移緩濟急,或歲入因此產生特別短收情事,致經常收入無法支應經常支出之情形。上述異常情形之適用,因將對政府財政造成重大及深遠之不利影響,故必須極為審慎及嚴謹,仍宜儘量相對撙節經常支出以為因應。承上,表2所列特別預算中,多數經常收支呈短絀情形,雖屬預算法第23條前段所謂「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所編之預算類別,惟恐對於財務紀律造成不利影響,容宜審慎執行並撙節。

綜上,近年來中央政府總預(決)算經常收支均呈賸餘,至特別預算經常收支多為短絀且金額龐鉅,鑑於經常收支賸餘情形為衡量政府財政良窳重要指標之一,上開特別預算經常短絀之擴增情形,恐對於財務紀律造成不利影響,允宜正視並妥慎控管。

(分機:1911 劉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