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建築物之災害發生,中央政府自104年度編列預算辦理全國建築物耐震檢查重建補強相關等工作,112年度預計投入5億5,274萬8千元。經查:
(一)88年12月31日前核發使用執照6層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結構快篩作業結果,約3,750件具潛在危險疑慮
88年發生921大地震後,針對88年12月31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可能因其耐震設計標準較低,有耐震能力不足疑慮,爰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等規定(詳表1)。而為主動清查出可能有潛在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內政部營建署補助地方政府委託專業單位88年12月31日前興建6層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由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等專業人員,依照相關圖說清查有無地面層挑高、大量騎樓使用、有大面積無RC牆之使用空間或結構設計資料之清查等準則,清查須進行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建築物,進而輔導所有權人申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上開建築物結構快篩作業自106年開辦,110年底結束,共完成3萬7,402件,其中3,750件具潛在危險疑慮,據營建署說明,截至111年7月止,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尚待研議納入公安申報對象之範疇,惟經地方政府反映納入公安申報辦法等強制作為之執行面及適法性有待商榷,目前採取輔導之方式。
(二)建築物公共消防安全檢查申報率未達8成
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安全,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104至110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列管申報數介於8萬3,429件至9萬8,990件之間,實際申報數介於4萬8,428件至7萬2,577件之間,申報率介於56.68%至74.94%之間,同期間未申報案件處分數介於2萬694件至3萬9,968件之間,未申報處分率介於98.93%至99.34%之間(詳表2),據營建署說明因停業、歇業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失聯,致未申報處分率未達100%。
(三)建築物申請防火標章比率偏低
有關建築物防火標章,取得防火標章之件數由104年度3件,105年度提升至20件,106至110年度介於8至12件之間,111年截至6月底止為5件。而申請防火標章之件數占同期間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數年約2萬餘件之比率甚低,110年度僅占0.04%(詳表3),顯示申請防火標章認證意願偏低,尚待積極推廣申請防火標章。
綜上, 88年發生921大地震後,政府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等規定,並清查88年12月31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截至110年底快篩作業結果具潛在危險疑慮之3,750件,目前仍待研議納入公安申報對象之範疇,以加強輔導進行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另建築物公共消防安全檢查申報率未達8成,且申請防火標章認證意願偏低,推廣防火建築成效有待提升,以維住戶安全。
表1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內容及時程表
時間
規範內容
63年2月15日
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始有地震力之規定,地震力之計算除考量建築物之載重外並納入不同震區分級(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及結構系統韌性參數,並依建築物高度不同採不同之地震力。
71年6月15日
參考美國Uniform Building Code耐震規範精神,重新釐定震力係數,並針對不同用途之建築物,增列用途係數I,使設計地震力加大。
86年5月1日
訂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將臺灣地區之震區範圍由原3個震區分為4個震區,地震力之計算增加垂直地震力,動力分析及檢核極限層剪力強度之要求,考量建築基地土壤液化之影響,使用隔減震系統之原則等。
88年12月29日
因應921大地震,修正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各類地盤水平向正規化加速度反應譜係數與週期之關係、及垂直地震力等規定與解說,以及臺灣地區震區劃分、工址加速度係數及各種地盤平均加速度反應譜等。
94年7月1日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依地震危害度分析決定加速度係數,將震區改成現行之微分區,並考量近斷層效應、大地震下建築物不得崩塌之設計、隔減震及被動消能系統之應用、天花板耐震施工指南等。
100年7月1日實施
酌予調整臺北盆地微分區,原4分區調整為3分區,並修正隔震設計相關規定,至於臺灣各微分區對應之地表加速度大致維持不變。
111年6月14日發布,111年10月1日實施
增列支撐構件性能之試驗規定、合格標準與抽樣頻率相關規定;配合修正設計地震力考慮近斷層效應之相關規定;並針對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增列避免弱層破壞規定等及考慮地震規模之影響,增列及修正液化評估方法等。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提供,本中心彙整。
表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情形表 單位:件;%
年度
列管申報數(A)
實際申報數(B)
申報率(C=B/A)
未申報數 (D)
未申報處分數( E)
未申報處分率(F=E/D)
104
83,429
62,522
74.94
20,907
20,694
98.98
105
85,437
48,428
56.68
37,009
36,760
99.33
106
88,117
62,417
70.83
25,700
25,481
99.15
107
89,769
50,881
56.68
38,888
38,471
98.93
108
93,333
69,228
74.17
24,105
23,941
99.32
109
94,965
54,732
57.63
40,233
39,968
99.34
110
98,990
72,577
73.32
26,413
26,235
99.33
說 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頻率,係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1之規定,分每1年1次、每2年1次、每3年1次及每4年1次,每家第1次申報日期不一定,致每年應申報家數會有起伏。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本中心彙整。https://ws.moi.gov.tw/001/Upload/400/relfile/0/4405/48349492-6f8c-453b-a9d1-4a8f0593b979/year/year.html。
表3 防火標章占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情形表 單位:件;%
年度
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數(A)
防火標章數(B)
比率(C=B/A)
104
28,837
3
0.01
105
23,552
20
0.08
106
22,506
9
0.04
107
22,860
7
0.03
108
22,026
7
0.03
109
22,370
12
0.05
110
22,486
8
0.04
111
10,058
5
0.05
說 明:相關數據係截至111年6月底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月報資訊,台灣建築中心提供,本中心彙整。
(分機:1918 魏安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