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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八二、地方自籌財源比率偏低,允宜加強協助及輔導直轄市及縣(市)善用財政工具,並於地方政府有適法性疑義時妥予釐清及提供協助,以利地方政府研擬開徵地方稅 日期:111年9月 報告名稱: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歲出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一般性補助款) 2,146億元,較上(111)年度增加181億元,增幅9.2%,另尚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3,627億元(較上年度增加433億元,增幅13.56%),112年度中央對地方整體補助財源(不含計畫型補助款)共增加614億元,增幅11.9%;此外,尚有行政院及各部會補助經費2,013.82億元。經查:

(一)直轄市及縣(市)自籌財源比率偏低,長期須仰賴中央政府補助款挹注,亟待賡續強化財政努力

中央政府為改善地方財政,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進行財政調整,每年對各市縣補助鉅額經費。上開財政調整包括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性(含專案及平衡預算補助)及各部會(依規定應屬計畫型)補助款。

104至110年度間,6都之自籌財源(為自主性收入)占歲入比重介於54.25%至57.91%間;16個縣(市)之自籌財源占歲入比重介於23.55%至27.86%間(詳表1),顯示該7年間我國地方政府無論是直轄市或縣(市),自籌財源占歲入之比率有限且概呈減少趨勢(詳圖1)。市縣自籌財源比率偏低,即使補以統籌分配稅收入,亦不足支應其自治經費,須仰中央政府補助款持續挹注。

110年度16個縣(市)之自籌財源占歲入決算審定數比率均低於5成,且其中有8個縣(市)未達2成 (詳表2),顯示部分市縣歲入結構未臻健全,財政自主性不足,亟待賡續積極改善歲入結構,強化財政努力,增闢自主財源並維持適度支出規模。

表1 104至110年度各市縣自籌財源占歲入比重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決算審定數

直轄市

縣(市)

104年

歲入數

6,984.24

2,941.51

自籌財源

4,044.84

819.37

自籌財源占歲入比重

57.91%

27.86%

105年

歲入數

7,063.85

2,923.45

自籌財源

4,052.49

788.01

自籌財源占歲入比重

57.37%

26.95%

106年

歲入數

7,219.41

3,051.86

自籌財源

4,155.86

827.88

自籌財源占歲入比重

57.57%

27.13%

107年

歲入數

7,409.21

3,512.19

自籌財源

4,178.94

886.9

自籌財源占歲入比重

56.40%

25.25%

108年

歲入數

7,608

3,805

自籌財源

4,255

896

自籌財源占歲入比重

55.93%

23.55%

109年

歲入數

8,246

3,859

自籌財源

4,561

931

自籌財源占歲入比重

55.31%

24.12%

110年

歲入數

8,715

4,146

自籌財源

4727

979

自籌財源占歲入比重

54.25%

23.61%

說 明:104至110年度為決算審定數。

資料來源:本中心整理自審計部104至109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決算審核結果年報及財政部提供之資料。

圖1 104至110年度各市縣自籌財源占歲入比重圖

單位:%

說 明:104至110年度為決算審定數。

資料來源:本中心整理自審計部104至109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決算審核結果年報及財政部提供之資料。

表2 110年各市縣自籌/自有財源占歲入比率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市縣別

110年度

自有財源

一般性補助

歲入數(A)

自籌財源占歲入比率

自有財源占歲入

比率

自籌財源

統籌分配稅款

臺北市

1,180

494

98.5

1,848

63.88%

90.62%

高雄市

686

345

170.3

1,481

46.34%

69.66%

新北市

1,011

286

75.9

1,726

58.57%

75.12%

臺中市

771

213

87.2

1,430

53.93%

68.82%

臺南市

368

340

154.3

975

37.78%

72.71%

桃園市

711

224

53.5

1,256

56.60%

74.42%

直轄市

小計

4,727.4

1,902.3

639.7

8,714.6

54.25%

76.08%

宜蘭縣

65

43

76.9

252

25.96%

42.87%

新竹縣

135

45

61.5

310

43.40%

57.96%

苗栗縣

66

57

82.7

262

25.15%

46.77%

彰化縣

108

108

152.3

501

21.53%

43.06%

南投縣

51

61

103.9

297

17.02%

37.64%

雲林縣

74

82

110.7

386

19.22%

40.49%

嘉義縣

44

61

104.8

339

13.10%

31.09%

屏東縣

95

85

157.7

481

19.76%

37.40%

臺東縣

25

43

67.9

206

12.22%

33.20%

花蓮縣

49

47

79.3

244

19.89%

39.31%

澎湖縣

7

24

47.1

115

6.19%

27.32%

基隆市

49

41

73.8

206

23.62%

43.71%

新竹市

114

50

27.3

244

46.84%

67.38%

嘉義市

40

26

51.1

151

26.67%

44.13%

金門縣

53

19

14.5

112

47.23%

64.05%

連江縣

4

5

10.7

41

9.42%

21.99%

縣(市)

小計

978.8

798.1

1,222.2

4,146.3

23.61%

42.85%

總計

5,706

2,700

1,861.9

12,861

44.37%

65.36%

說 明:110年度為決算審定數。

資料來源:財政部及主計總處提供,本中心整理。

(二)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賦予地方政府開徵新稅(財)源之法源依據

我國早於91年即公布施行地方稅法通則與規費法,提高市縣自主權,賦予其得依法課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以下簡稱特別稅)及規費。直至94年方有地方政府(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景觀維護臨時稅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均已屆滿停徵);迄111年7月底止,各地方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地方稅共有17個案例,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公所曾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特別稅課,惟累計徵起稅額僅155.569億元,目前尚有11個地方政府開徵之地方稅(共14個稅目)仍於實施期限內。查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賦予各地方政府開徵新稅(財)源之法源依據,相關開徵地方稅雖已有17個案例,惟稅課規模有限,稅目種類不足,可為地方自籌財源之財政自我努力目標。

(三)財政部允宜加強協助及輔導市縣善用財政工具,並於地方政府有適法性疑義時妥予釐清及提供協助

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已公布施行20餘年,惟徒法不足以自行,財政部允宜加強協助及輔導各市縣善用財政工具,並於地方政府有適法性疑義時妥予釐清及提供協助,以利市縣規劃執行,配合各市縣之財政努力,以提升財政自主能力。

綜上,各市縣之自籌財源占歲入比率偏低且於104至110年間概呈減少趨勢,而需長期仰賴中央政府補助款挹注。另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公布施行20餘年,地方稅雖已有17個案例,惟稅課規模有限,稅目種類不足,財政部宜加強協助及輔導市縣善用財政工具,並於地方政府有適法性疑義時妥予釐清及提供協助,以利各市縣規劃執行,提升財政自主能力。

(分機:1935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