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2018文化政策白皮書所示,文化政策應健全文化資產保存與傳承;拓展跨域溝通與協力合作;深化在地實踐;推動文化經營與再生轉譯;增強文化與歷史、土地連結;培育文化保存專業與人才,與豐富多樣之文化沃土。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各部會編列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與活化再利用相關經費53億8,729萬7千元,惟部分文化資產建造物閒置尚未規劃用途,或因考量安全問題、招商不易或已遭覆蓋難以辨別原貌等因素無法適當使用。經查:
(一)文化資產閒置難以規劃用途之成因概述
被指定為文化資產,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限制,無法辦理拆除,部分僅能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並編列配合款辦理調查研究、規劃設計及修護再利用,說明如下:
1.建造物類文化資產:經指定或登錄後,首重妥適管理維護,以維持並彰顯文化資產價值,倘遇有損壞或重大災害需辦理修復,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擬訂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後為之。鑑於文化資產永續保存,相關使用需受限於原貌保存之限制,因使用或再利用方式與用途常與該文化資產建造目的不同,致空間使用受限。現行除位於都會區域之文化資產外,其他地區經營大多無法達到自主營運,皆需仰賴所有權人自籌或政府補助營運。另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於該文化資產外增加設置消防避難裝置、無障礙設施等,若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應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使用,文化資產使用複雜程度高。
2.考古遺址:其保存計畫牽涉到該區域之土地開發、都市發展、地主權益等面向,故需由整體城市發展角度進行考量,經各機關部門統籌協調,並透過地方說明會與在地居民溝通,需配合民眾需求與期待,涉及層面極為廣泛。
3.古物:我國古物在縣市文物普查及國公有文物分級政策下,文物數量逐漸增加,然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及各古物保管單位等各層級古物保存組織,因人力與預算空間有限,致古物維護修復及保存環境資源未能有效運用。
(二)中央政府經管古蹟及歷史建築尚未規劃用途者分別占27.58%及11.96%,允宜兼顧文化、史蹟及空間利用等面向,加強規劃管理,俾彰顯其文化價值
依各部會查填之古蹟及歷史建築使用情形,截至111年7月底登錄為古蹟之建造物計330棟,總面積65萬3,452平方公尺,其中尚未規劃用途者91棟(占比27.58%),總面積6萬915平方公尺(占比9.32%);登錄為歷史建築之建造物計911棟,總面積170萬6,440平方公尺,其中尚未規劃用途之歷史建築109棟(占比11.96%),總面積6萬6,314平方公尺(占比3.89%),合計尚未規劃用途之古蹟及歷史建築計200棟(占比16.12%),面積12萬7,230平方公尺(占比5.39%;詳表1),顯示對古蹟及歷史建築規劃利用有精進空間,允宜兼顧文化、史蹟、景觀及發展、空間利用等多種面向審慎規劃及管理,俾彰顯其文化價值。
表1 111年度7月底止各部會古蹟及歷史建築使用情形統計表
單位:棟;平方公尺
使用情形
古蹟
歷史建築
合計
棟
面積
棟
面積
棟
面積
使用中
176
534,113
664
1,534,608
840
2,068,721
總統府
3
49,887
1
1,165
4
51,052
中研院
0
0
1
1,755
1
1,755
內政部
2
5,034
8
3,080
10
8,114
文化部
19
15,673
43
41,187
62
56,860
司法院
3
16,667
1
329
4
16,996
外交部
2
3,510
2
26,261
4
29,771
交通部
47
75,643
96
139,054
143
214,697
法務部
5
6,195
11
1,223
16
7,418
財政部
20
36,434
48
83,412
68
119,846
故 宮
1
733
1
23,371
2
24,104
國防部
28
259,796
184
904,014
212
1,163,810
退輔會
0
0
13
2,940
13
2,940
國發會
1
5,630
4
12,237
5
17,867
教育部
1
18,129
5
8,071
6
26,200
經濟部
28
27,319
111
140,160
139
167,479
農委會
15
8,640
116
129,358
131
137,998
監察院
1
4,823
0
0
1
4,823
衛福部
0
0
18
16,934
18
16,934
環保署
0
0
1
57
1
57
已規劃用途
63
58,424
138
105,518
201
163,942
內政部
0
0
2
129
2
129
交通部
17
27,148
24
25,266
41
52,414
法務部
6
972
0
0
6
972
財政部
8
5,054
13
5,851
21
10,905
國防部
1
179
10
2,085
11
2,264
國發會
1
784
5
1,084
6
1,868
經濟部
26
23,163
36
62,579
62
85,742
農委會
4
1,124
11
1,392
15
2,516
衛福部
0
0
37
7,132
37
7,132
尚未規劃用途
91
60,915
109
66,314
200
127,230
司法院
0
0
14
1,490
14
1,490
交通部
4
31,872
24
6,331
28
38,203
法務部
0
0
12
1,060
12
1,060
財政部
2
1,219
17
9,223
19
10,443
國防部
75
25,153
10
946
85
26,099
經濟部
7
1,866
17
45,536
24
47,402
農委會
3
805
15
1,728
18
2,533
總計
330
653,452
911
1,706,440
1,241
2,359,893
說 明:面積不足1平方公尺者四捨五入。
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資料,本中心整理。
(三)部分文化資產因考量安全問題、招商不易或已遭覆蓋等因素致閒置無法活化再利用,恐降低文化資產價值
為辦理文化資產活化、歷史重構及空間再造等,近年政府持續投入預算資源,惟按各部會迄111年4月底統計閒置無法活化再利用之文化資產共計18件(詳表2)。其中番學堂遺構及積穗配水池因已被填平無原有樣貌,該地已覆蓋其他建築,更無謂修復及再利用,而該2案均屬市定古蹟,皆深具地方歷史保存價值,容有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符合喪失古蹟價值之檢討空間。其餘案件主要係考量安全問題及招商不易等因素,管理機關無法辦理活化再利用,允宜積極確保類似文化資產案件安全,研謀招商方案,避免擴大損壞,降低文化資產價值。
表2 近年各部會主管無法活化再利用文化資產統計表
主管機關
項次
文化資產名稱
登錄類別
地區
國家文化資產網使用情形說明
機關說明
原民會
1
光復鄉阿美族太巴塱kakita'an祖屋
文化景觀
花蓮縣
無
土地歸屬尚待釐清
2
茂林得樂的卡(瑪雅)部落舊址
歷史建築
高雄市
石板屋屋頂皆已傾圮,部份建築仍保有牆體或牆基,有些連牆基都不完整,目前設有舊茂林步道及解說設施,茂林區文史協會並已進行環境維護工作
石板屋屋頂皆已傾圮,部分連牆基不完整,現況難以活化再利用
司法院
1
番學堂遺構
古蹟
臺北市
無
番學堂遺構為地下遺址,已原樣覆土,地面層為辦公使用,並無對外開放
2
戰後林厝3號反空降堡
歷史建築
臺中市
閒置空間,已無軍事機能
該歷史建物考量安全問題未開放民眾參觀
經濟部
1
金瓜石太子賓館
古蹟
新北市
位於黃金博物園區內,供民眾參觀用途
因古蹟脆弱,僅供外部參觀,不開放入內
2
金瓜石礦業圳道及圳橋
古蹟
新北市
閒置且不作使用
台金早期礦業水圳管線輸送水源使用,為維護古蹟整體性及安全,目前閒置無利用
3
積穗配水池
古蹟
新北市
自34年後已無使用,並遭破壞僅存殘蹟
現況已被填平,其上被永和市公所興建公園涼亭,無法活化
交通部
1
玉里迪階陸橋殘蹟
古蹟
花蓮縣
閒置
現址為臨軌旁靠山坡之磚造橋墩殘蹟,活化再利用困難度高
2
曾文溪鐵道舊橋遺蹟
歷史建築
臺南市
無
本案鐵道舊橋遺蹟橫跨曾文溪,臨近無民用或商業設施,招商不易,活化再利用困難度高
3
臺鐵宜蘭運務段防空洞
歷史建築
宜蘭縣
戰後因戰事解除外部加作有空心磚,並在前後入口以混凝土抹牆,並有雜物堆置
屬特殊建造物,招商不易,活化再利用困難度高
4
蘭陽溪舊鐵路橋
歷史建築
宜蘭縣
自95年6月28日鐵路軌道行駛新橋後,目前該舊橋已閒置
招商不易,活化再利用困難度高
5
宜蘭火車站給水塔
歷史建築
宜蘭縣
內部現堆放鐵梯等雜物
屬單點獨棟之臨軌建物,不易活化或開放民眾使用
6
臺鐵舊山線-大安溪鐵橋
古蹟
臺中市、苗栗縣
現今火車停駛中,為保護遊客安全,鐵橋封閉管理中
本案鐵橋橫跨大安溪,臨近無民用或商業設施,招商不易,活化再利用困難
7
臺中車站周圍防空壕及碉堡群
歷史建築
臺中市
暫不開放
屬特殊建造物,招商不易,活化再利用困難度高
8
掃叭隧道
古蹟
花蓮縣
使用情形現況僅北口因地下水源形成掃叭濕地生態區,而有建置單車道與景觀步道,南口因路線較不易抵達,並於數年前因風災因素而坍塌,導致南隧道口幾乎造淹蓋,有些荒廢
現況僅北口因地下水源形成掃叭濕地生態區,而有建置單車道與景觀步道,南口尚處於荒廢人煙罕至狀態
9
臺中車站機關車庫遺構
歷史建築
臺中市
待調查研究
位於臺中火車站大智路天橋基柱旁,遺構旁設有玻璃圍籬及步道,於無其他施作工程且安全無虞時,即可開放民眾於步道上就近參觀
10
仁安街港務局宿舍
歷史建築
基隆市
無
位於商港區域範圍外,基隆市政府刻正辦理文化資產整體規劃評估作業,未來擬請基隆市政府辦理撥用
農委會
1
新店和美煤礦
歷史建築
新北市
無
礦坑內有安全結構問題,封閉中
資料來源:國家文化資產網、各部會查填資料,本中心整理。
(四)文化部及國有財產署宜建立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資料庫,提供財產管理機關行政指引,避免具文化資產價值之財產閒置,提升文化資產保存之成效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復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將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另同辦法第19條規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準用前揭規定。爰文化部應具文化資產建造物相關修復及活化再利用等完整資料。
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簡稱國產署)表示該署目前無調查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等各類情形及預計處理進度相關統計資料。惟依該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國有財產之清查、管理、處分、改良利用、資訊業務、檢核及統籌調配等為該署之業務範圍。爰國有文化資產亦屬國有財產,仍為該署業務管轄範圍,宜積極管理督導。
為避免各機關財產管理單位對文化資產管理、保存、活化及再利用等觀念不足,且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未明訂各類型文化資產應有之活化再利用樣態,致部分文化資產閒置無法使用。為避免不當經營喪失文化資產價值、無能力及人力導致閒置或與原本保存文化遺產本意脫離等,允宜由文化主管機關及國有財產主管機關提供行政指引,建立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資料庫,並積極協助開發單位與地方文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溝通協調,減少具文化資產價值之財產閒置情形,提升文化資產保存之成效。
綜上,各部會主管之文化資產仍有部分尚未規劃用途或無法活化再利用,恐降低文化資產價值,文化部及國產署允宜建立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資料庫,提供財產管理機關行政指引,以完善活化再利用機制,提升文化資產保存之成效。
(分機:8659 黃鈞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