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款、勞動部主管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下簡稱前瞻)第4期特別預算案勞動部主管編列1,400萬元,係勞動部預計於113年度辦理「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職訓及勞工中心」計畫1項。
一、「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職訓及勞工中心計畫」允宜依相關規範及期限積極辦理,俾利勞工職業訓練場域安全無虞
勞動部於前瞻第4期特別預算案中編列「城鄉建設」項下「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職訓及勞工中心」計畫經費1,400萬元,均為獎補助費,係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職訓及勞工中心之危險建物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拆除重建工程等所需經費。經查:
(一)中央政府辦理計畫型補助業務應依據地方制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範辦理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第3項規定:「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及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同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補助辦理計畫型補助業務需符合要件且應明訂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並依其財力分級補助。
(二)「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職訓及勞工中心計畫」為新增計畫,惟截至111年9月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
勞動部辦理「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職訓及勞工中心計畫」,係屬內政部主政之「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106-114年)(修正草案)」計畫中之新增計畫,預計辦理期間為113年度,前揭計畫截至111年9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勞動部允宜積極協調內政部營建署完成計畫修正核定作業及依相關規範積極辦理。
詢據勞動部略以,勞動部受內政部營建署列管危險建築之就業職訓服務處(所)等共計16件,本次特別預算預計辦理1件,勞動部允宜依相關規範,包括訂定相關補助及管考作業規定,審查、核定及補助地方政府之計畫以及預計期程,督導其業務及執行進度,按季召開進度管控會議,必要時進行輔導與協助及督導各地方政府進行安全控管,俾利勞工職業訓練場域安全無虞。
綜上,勞動部於前瞻第4期特別預算案中編列「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計畫經費1,400萬元,擬辦理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職訓及勞工中心計畫,惟整體計畫刻正陳報行政院核定中,允宜儘速協調完成修正計畫之核定作業,並依相關規範及期限完成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危險建物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拆除重建工程之相關作業;另未及於本次補助之受列管案件,勞動部允宜定期督導各地方政府進行安全監控並適時提供必要協助,俾利勞工職業訓練場域安全無虞。
(分機:1915 楊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