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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八、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25億餘元,以辦理老舊機車淘汰及柴油車多元改善業務,允宜妥善長程規劃該基金整體財務資源,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制度 日期:111年9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沈寧衛

環保署112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03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25億3,400萬元,用以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老舊機車淘汰及柴油車多元改善業務。經查: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審慎推估可用資金及妥作中長程資金規劃

11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特種基金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營業基金應…;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六)特種基金應…。特別收入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審慎推估可用資金,並妥作中長程資金規劃,且應在基金中程可用資金範圍內,依據設立目的及用途,擬具業務計畫,並配合編列預算。」

準此,「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該基金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透過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做為該基金特定收入來源,並用於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業務。是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審慎推估可用資金及作中長程資金規劃。

(二)允宜長遠規劃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制度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同法第1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前項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前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得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減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準此,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採「污染者付費原則」徵收,其收費費率並應衡量污染防制成本定之,且得考量空氣品質狀況調整費率。惟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計111年底止餘額為負4億5,742萬1千元(詳表1),故爭取公務預算經費撥補基金,以辦理淘汰老舊機車及大型柴油車補助計畫;且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7條及該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其收入來源主要係「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定之收費項目,不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於其本法及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均明文規定其基金來源包含「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爰該基金除主要特定來源外,再請政府支應經費,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宜衡酌污染防制成本,長遠規劃收費費率,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制度。

表1 106至112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餘絀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本期賸餘(短絀)

基金餘額

106

5,176,671

4,873,142

303,529

9,771,233

107

6,009,863

7,222,263

-1,212,400

8,558,833

108

4,904,789

7,023,463

-2,118,674

6,440,159

109

4,693,067

7,824,344

-3,131,277

3,308,882

110

4,832,623

8,346,233

-3,513,611

-204,729

111

7,626,447

7,879,140

-252,693

-457,421

112

7,304,010

6,779,672

524,338

66,917

說 明:表內106-110年度為決算數,111-112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決算書。

綜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預算法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故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審慎推估可用資金及妥作中長程資金規劃。由於該基金連年短絀,預計111年底止基金餘額為負值,故112年度由公務預算撥補基金25.34億元,以辦理淘汰老舊機車及大型柴油車補助計畫,惟該基金除其主要特定財源外,再請政府支應經費,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允宜衡酌空氣污染防制成本,長程規劃收費費率,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