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112年度預算案「環境衛生管理-02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分支計畫編列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等經費2,472萬8千元。經查:
(一)環保署年均盤查溫室氣體排放源約287家廠商,其年均溫室氣體排放量約占全國之8成
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6條規定,環保署105年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有關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等特定行業製程別,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者,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經統計104至109年度該署年平均納管287家廠商,其直接年均排放量約229.48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占全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之78.51%(詳表1)。
表1 104至109年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情形表
單位:MtCO2e(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年度
盤查家數
直接排放量
溫室氣體總排放量
占比
104
285
226.900
290.117
78.21%
105
280
230.220
293.914
78.33%
106
287
236.420
299.460
78.95%
107
293
235.670
297.743
79.15%
108
288
224.900
287.489
78.23%
109
287
222.770
285.131
78.13%
104-109年平均值
287
229.480
292.309
78.51%
說 明:1.110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之辦理期限延長至111年9月底完成。故表內數據至109年度。
2.表內直接排放量範疇包括固定燃料燃燒源、製程排放、移動源、逸散源。
資料來源:環保署及「2022年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本中心整理。
(二)預計擴大盤查溫室氣體排放源,惟目前驗證盤查合格機構僅7家,其查核量能容有疑慮,亦恐加重業者驗證盤查費用負擔
鑑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係溫室氣體減量之重要基礎工作,加以上開105年度公告未曾修正,故環保署於111年5月23日預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新增第2批事業應盤查登錄排放量之排放源,舉凡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製造業,自112年1月1日起一併納入列管。
據環保署提供資料說明擴大盤查溫室氣體排放源,「預計將增加約250家事業,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為主,另外尚有化學材料製造業、紡織業、金屬基本工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等行業。」故將使溫室氣體盤查管制家數自287家上升至537家,由於環保署公告列管排放源之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6條規定,應每3年內經查驗機構查證,惟目前僅有7家查驗機構取得環保署之許可證(詳表2),其查核量能容有疑慮,且查驗機構家數過少,恐造成查驗需求大於供給,使得查驗價格上升,因而加重盤查業者驗證盤查之費用負擔。
表2 取得環保署許可驗證盤查之合格查驗機構情形表
項次
查驗機構中文名稱
查驗機構
英文縮寫
許可有效期限
1
艾法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AFNOR
111/12/29
2
香港商英國標準協會太平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si
114/07/01
3
台灣衛理國際品保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BV
114/10/24
4
立恩威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DNV
114/08/19
5
英商勞氏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LRQA
111/12/16
6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GS
114/09/07
7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TÜV-Rh
114/04/15
資料來源:環保署。
綜上,由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係溫室氣體減量之重要基礎工作,故環保署自112年1月1日起將擴大盤查溫室氣體排放對象。惟目前取得環保署許可之驗證盤查合格查驗機構僅7家,其查核量能容有疑慮,亦恐加重業者驗證盤查費用負擔,允宜兼顧查驗機構專業資格,衡酌提高驗證盤查查驗機構量能,以確保依公告受管制之業者能忠實表達溫室氣體排放量,俾作為溫室氣體減量對策之管制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