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12年度「綜合企劃-01綜合計畫策劃」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預算400萬元,用以推動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設置及收費系統維護,並持續蒐研相關資料,以完善基金制度。經查:
(一)刻正研議化學物質運作費收費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為進行化學物質風險預防管理,依108年1月修正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並進行篩選評估及列管化學物質,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運作、釋放量、流布情形、事故危害或風險等,向運作人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成立基金。」準此,環保署為管理、評估及列管化學物質,得本使用者付費及自給自足原則成立基金,以籌措因擴大管理化學物質之經費來源。另同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前項化學物質運作費之物質徵收種類、計算方式、減免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委託專業機構審理查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刻正研議「化學物質運作費收費辦法」及「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作為該基金經費來源及用途之法源依據。
(二)迄未完成發布收費辦法及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容與立法初衷未盡相合
按毒化局規劃以化學物質運作費為主要收入,並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收費項目,當毒化物運作人於製造、輸入收費項目時,以源頭收費方式,按其量收取運作費。惟前揭兩項辦法迄今(查詢日111年9月20日)仍在研議中,據毒化局說明係受疫情影響,暫緩與業者及其公(工)會進行研商說明,以完成法制作業等相關行政流程,故目前毒化物質管理財源仍由毒化局公務預算支應,容與成立基金以籌措擴大管理化學物質經費來源之立法初衷未盡相合。
綜上,為進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風險管理,並在自給自足前提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法公布得依法成立基金,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收費辦法等規定,由於相關收費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尚在研議中,以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風險管理經費係由毒化局公務預算支應,允宜儘速對徵收費率、徵收清單、環境影響及總體經濟等事項進行評估,以完備相關法規制度,俾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利財政永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