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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六、台電公司以行政院非核小組對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存設施尚未形成決策,無法依原能會要求期限啟用集中式貯存設施,允宜加強溝通協調,俾利後續推動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石桂鳳

物管局112年度預算案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放射性廢棄物營運安全管制」計畫編列379萬元,係辦理監督管制台灣電力公司(下簡稱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蘭嶼貯存場低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與貯存設施運作等工作所需經費,經查:

(一)依經原能會核備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修訂二版)」,台電公司應於105年3月完成公民投票選出候選場址,若無法順利推展將啟動集中式貯存設施以資應變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7條規定,台電公司對其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應依其最終處置計畫所訂時程,切實推動,未依計畫時程執行者,處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依原能會分別於101年5月及104年5月核備台電公司所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修訂二版)」之時程規劃,該公司應於105年3月完成候選場址選址作業並提報行政院核定、若啟動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則至設施完工啟用需時8年;嗣因該公司預期無法於上開期限內選定處置候選場址,復依原能會要求於105年提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替代/應變方案之具體實施方案」,經該會於106年2月審查要求,台電公司集中貯存設施應變方案自啟動至完工啟用所需時間為8年,礙難同意採浮動時程概念,其推動時程為自106年3月起8年內完工啟用,並要求台電公司切實辦理。

(二)迄至110年底,台電公司對候選場址之選址作業及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之執行,均無實質進展

依物管局對台電公司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110年下半年(110年8月至111年1月)執行成果審查及111年專案檢查結果,均發現該公司對處置場址自101年7月經濟部公布台東達仁及金門烏坵兩地為建議候選場址後,迄至110年底於公眾溝通上仍未獲得在地政府及民眾認同;而集中式貯存設施應變方案之執行成果僅見其尚於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簡稱行政院非核小組)研議中,完全未見其他辦理成果,亦未有實質進度。

對台電公司未依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所訂時程,切實推動事項,物管局業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37條規定分別於105年及106年開立三級違規並各裁處1,000萬元與3,000萬元罰鍰,惟嗣後均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

(三)原能會係行政院非核小組機關代表成員之一,允宜加強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以利低放射性廢棄物後續處置之推動

行政院為協調推動核廢料處理、貯存及處置議題,於106年設立非核小組,經濟部為幕僚單位,原能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均為該小組機關成員。行政院非核小組於108年3月第4次會議中對我國推動集中式中期貯存場之規劃案,主席裁示略以:會議共識為推動興建「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中期貯存設施可暫不強調「集中式」此一名稱,以保留彈性;嗣於該小組第5次會議(109年12月)形成共識推動「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貯存設施」(簡稱中期暫存設施),並請台電公司下次提報中期暫存設施場址所需地質條件與選址程序或原則。

因行政院非核小組自前開第5次會議後即未再就中期暫存設施進行討論,爰台電公司以將俟非核小組提出結論並形成政府決策後,再依該決策及經濟部之指示,妥善擬訂中期暫存設施相關方案辦理為由,對原能會審查要求自106年3月起8年內完工啟用集中式貯存設施,難以照辦。鑒於原能會係行政院非核小組機關代表成員之一,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及中期暫存設施之推動,允宜加強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以加速低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

綜上,囿於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長期無法選定,爰台電公司規劃興建集中式貯存設施作為最終處置前之過渡措施,然迄至110年底無論係對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定抑或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之執行,該公司均無實質進展,雖原能會對其處以罰鍰,惟均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該公司並以行政院非核小組對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存設施未形成決策,無法依原能會要求期限啟用集中式貯存設施,恐將影響日後對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之時程,鑒於原能會為行政院非核小組成員之一,允宜與經濟部、台電公司等相關單位加強溝通協調,俾順利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