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局112年度預算案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編列217萬8千元,係為嚴密管制核電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及最終處置安全所需經費。經查:
(一)原能會業於108年7月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另環保署於111年8月亦審查通過核二廠除役環評報告書初稿,將陸續進入25年之除役期
我國三座經核准營運之核能發電廠,其運轉執照將分別於107年至114年間屆期,設施經營者台電公司已陸續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3年前向原能會提出除役計畫,該會並分別於108年7月及109年10月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審核通過核二廠除役計畫,而核二廠之除役計畫甫於111年8月10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審查通過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嗣後原能會於核發除役許可後,將進入25年除役期。
依台電公司向原能會提報之核一廠、核二廠除役計畫所載,除役期限25年將分停機過渡階段(約8年)、除役拆廠階段(約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約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約2年)等四階段進行,其中於停機過渡階段即規劃將反應器爐心內之用過核子燃料全部退出並安全存放於燃料池及第1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中,並興建第2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以利後續反應器、用過核子燃料池、其他輻射污染系統與設備及建物拆除等階段之進行。
(二)因核一廠及核二廠燃料池貯存空間有限,而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迄未啟用,致反應器爐心尚有之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
用過核子燃料自反應器移出需置於燃料池冷卻後再移至乾式貯存設施貯存,方能使後續除役作業順利進行。然台電公司於102年6月興建完成核一廠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後,因新北市政府遲未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致該設施仍無法啟用;而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部分,台電公司原預定於106年6月完工,惟因該公司104年11月向新北市政府提報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迄未獲核定,致土建工程遲未能開工,案經台電公司分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迄至111年9月15日止,核一廠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尚在審理中,而核二廠案因新北市政府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已提出上訴,目前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依物管局所提供資料(詳表1),迄110年底核一廠及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池幾近滿貯,若無法將現存於燃料池中之用過核燃料棒移至乾式貯存設施,則燃料池將無剩餘空間可供爐心燃料退出,進而影響後續除役拆廠問題,爰該公司刻正依行政院分別於108年8月及110年4月核定之核一廠、核二廠第2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興建計畫辦理中。
表1 我國三大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概況表 單位:束
核能發電廠
機組別
用過核燃料池目前貯存最大容量
110年底
已貯存量
目前反應器爐心尚有之燃料
預估每週期退出燃料
現有運轉執照期限(年/月)
核一
1號機
3,083
3,074
316
除役中
107/12
2號機
3,083
3,076
408
除役中
108/07
核二
1號機
4,838
4,808
624
除役中
110/12
2號機
4,838
4,812
624
即將除役
112/03
核三
1號機
2,160
1,653
157
70
113/07
2號機
2,160
1,657
157
70
114/05
資料來源:物管局。
(三)刻正推動核一廠及核二廠室內乾式貯存設施,規劃將分別於117年底、118年底完工啟用,惟核一廠之採購案已有落後
依物管局提供之資料,核一廠及核二廠至除役完成所需乾式貯存設施容量分別為7,400束及1萬1千束,惟目前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均無法使用,台電公司刻正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興建第2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按該公司之規劃,核一廠及核二廠第2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將分別於117年底、118年底完工啟用,其中核一廠應於111年7月底完成室內乾貯設施採購帶安裝招標作業,惟依原能會執行111年度第2季核能一廠除役定期視察結果發現,台電公司自111年1月完成採購案第二次公開閱覽後,迄無實質辦理進度,恐造成除役作業延宕,該會並已就此開立注意改進事項,要求該公司就執行進度落後進行檢討改善。
綜上,核一廠及核二廠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第1期計畫執行受阻,均面臨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反應器爐心之情況,刻正推動相關乾式貯存第2期計畫,而核一廠原預計於111年7月底完成室內乾貯設施採購帶安裝招標作業亦已有進度落後,允宜協調經濟部並加強督導台電公司積極辦理,俾使核能電廠除役工作依所訂期程順利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