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112年度「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39萬1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511萬4千元增加27萬7千元(增幅5.42%),辦理事業有關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及其他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之調查處理、結合申報及聯合行為申請許可之審查等事項。經查:
(一)公平會近5年共核准或不禁止事業結合案133件,其中5件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條件或負擔
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事業辦理結合時,其條件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包含:1.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2.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3.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之一者,應先向公平會申報。
檢視公平會107年至111年8月底收辦事業申報結合案概況(詳表1),已完成結案300件,其中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件共133件、駁回或禁止結合2件、停止審議165件。復依前法第13條規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但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據公平會提供之資料,近5年度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133件中,附加條件或負擔者計有5件,其餘128件均為無附加條件或負擔予以核准或不禁止。
表1 公平會107年至111年8月底收辦事業申報結合案概況 單位:件
年度
收辦件數
已結案
核准或不禁止
駁回或禁止結合
停止
審議
併案
有附加條件或負擔
無附加條件或負擔
107
69
1
25
1
40
-
108
64
-
26
1
33
-
109
65
2
33
-
27
-
110
62
1
31
-
37
-
111
50
1
13
-
28
-
合計
310
5
128
2
165
-
說 明:已結案包含以前年度於該年度結案之案件。
資料來源:公平會提供。
(二)為維護民眾權益及市場競爭秩序,允宜加強管理結合事業對附加條件或負擔落實情形
彙整107年至111年8月底5件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件之附加條件或負擔(詳表2),其附加條件或負擔事項為2至7項間,為使結合事業落實執行附加條件或負擔,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公平會於行政決定書多要求結合事業於一定期間(除遠○結合案為5年,其餘案件均為3年)定期送交相關資料至該會備查。詢據公平會說明,105至111年8月底各附加條件或負擔之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皆已按行政決定書所規定期間提供資料予該會。
經洽詢公平會說明,附加條件或負擔之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自規範提供資料予該會備查期間屆滿後,對於該等結合案後續可能衍生之限制競爭,公平會僅能透由蒐集新聞輿論或民眾檢舉等主動發起調查,恐難確保結合事業落實結合決定書所要求之附加條件或負擔,以消弭限制競爭之疑慮。又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需事先向公平會申報之事業結合案,即事業結合後能達一定規模,且部分結合案與民生消費息息相關,對社會影響相對深及廣,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允宜研謀更臻精進對策以追蹤結合事業對附加條件或負擔之落實程度,俾避免結合事業規模擴大後,可能導致市場集中、競爭減弱之妨礙競爭效果。
綜上,公平會按公平交易法第13條規定,事業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不得禁止其結合,惟為消弭可能衍生之限制競爭疑慮,對於該結合案得設有附加條件或負擔,並於一定期間內透由結合事業提供相關資料予以瞭解附加條件或負擔之落實程度;鑒於申報結合事業於結合後其規模將具一定規模,可能造成市場過於集中,又部分結合案件與民生消費緊密相關,為維護民眾權益及市場競爭秩序,允宜加強管理結合事業對附加條件或負擔落實情形,並研謀更臻周妥對策以預防結合可能衍生之限制競爭。
表2 107年至111年8月底附加條件或負擔之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件明細表
核准年度
結合案件
附加條件或負擔
內容摘要
送交期間
107
泓○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事業結合
1.申報人應提供下列資料:
(1)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代理頻道之當年度銷售辦法。
(2)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代理頻道對於全國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當年度授權條件彙整表。
(3)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當年度購買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代理頻道之名稱及數量。
2.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應提供下列資料:
(1)就有線電視服務收視品質、頻道內容及寬頻上網服務品質提升等有利於消費者多元選擇及付費方案之具體措施及實施成果。
(2)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積極促進代理頻道於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或其他公開播送、傳輸平臺上架之具體措施及實施成果。
(3)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
3年
(1年
1次)
109
家○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惠○股份有限公司100%已發行股份結合案
1.倘家○公司之少數股東同時為其實際或潛在供應商,家○公司與該少數股東之交易應為常規,且不得要約或承諾給予該等少數股東間之商業條件,在整體觀察之下,相較於相當情形下之相當地位之供應商,明顯優待該等少數股東。
2.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公司應維持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100萬元之中小型供應商設置專案,並確保此等專案如有修改或替換,不會對中小更為不利。
3.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公司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自供應商名單中除名,倘有終止或情事應附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應商有機會向家○公司高階經理人請求覆審該終止或除名之決定。
4.申報人應提供下列資料:
(1)家○公司與該等少數股東或其繼受人間現行有效之供應合約之影本,以及與該等少數股東間之商業條件。
(2)中小型供應商之家數及家○公司自該等中小型供應採購之總金額年度報告。
3年
(1年
1次)
大○畏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大○數位匯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新加坡○Ltd之65%股份等結合案
1.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頻道代理商之委託採購頻道合約屆期後,不再進行委託,由自身或關係企業與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頻道代理商議約。
2.申報人應提供下列資料:
(1)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從屬公司頻道採購情形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頻道代理商簽訂之頻授權相關文件。
(2)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跨區經營之實際開播情形。
(3)引進新頻道節目、地方製播及與OTT業合作、提供自選頻道組合方案等,有利消費者之多元視訊內容及服務之具體措施實成果。
(4)有益於整體經濟利之成果報告。
3年
(1年
1次)
110
遠○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3.5Hz頻段進行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結合案
1.參與結合事業不得透過 3.5GHz頻段率與網路共用、持有股份或擔任董事等協議內容,就雙方之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為共同經營、委託合作研商或交換資訊等行為。
2.參與結合事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1)監督小組織圖、工作職掌分配及具體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及所屬公司部門,以及歷次會議紀錄。
(2)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歷次會議紀錄、歷次董事會議紀錄。
5年
(1年
1次)
111
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大○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事業結合案
1.參與結合事業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包括但不限於就量販及超市之經營,不得任意調漲價格。非因參與結合事業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2.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基於超市及量販店經營型態之差異,維持各自於全國各門市之商品定價策略,及全國各門市價格一致為原則之全國訂價政策,但各地區競爭強度不同,應針對各地區就特定商品參考同業價格得再調低價格。
3.參與結合事業就量販及超市之經營,就全國各門市提供之商品,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對於個別供貨廠商所取得之附加費用,不得任意提高。但基於新增服務所衍生之附加費用項目,不在此限。
4.申報人於結合實施次日起3年內,對供貨廠商不收取商品上架費、新點贊助費。
5.結合實施次日起3年內,於現有業務及提供服務範圍內,對於年度供銷制度之變更及交易條件之修正,對供貨廠商而言,不得更不利。若有新增服務所衍生之附加費用項目,應由供貨廠商自由選擇決定是否使用該項服務,且須事先取得供貨廠商同意,不得任意以應支付予供貨廠商之貨款逕為扣款或抵付行為。
6.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並刪除供銷合約中有關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之約定。
7.申報人應提供下列資料:
(1)就超市及量販店經營型態差異分別訂定全國各門市價格一致為原則之全國訂價政策及授權各地區就特定商品強化競爭之具體措施及實施成果。
(2)就零售通路服務品質提升等有利於消費者多元選擇之具體措施及實施成果。
(3)就與供貨廠商間年度供銷制度之變更及交易條件之修正,與供貨廠商之協商過程,以及事先取得供貨廠商同意之具體措施及實施成果。
(4)參與結合事業當年度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供銷合約範本等資料。
(5)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及參與結合事業自行承諾事項之成果報告。
3年
(1年
1次)
資料來源:彙整自公平會107年至111年8月底止之附加負擔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行政決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