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案「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2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1億3,565萬元,用以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輔導及審查管理作業;另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等。經查:
(一)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責任業者依法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二項公告之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應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準此,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至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二)106年至111年8月底止,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累計達500萬元以上者計41家,其中13家尚待補繳4.75億元
據環保署統計106至111年8月底止,該署查獲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累計達500萬元以上者計41家,應補繳金額計9.77億元,其中已補繳者計28家,金額5.02億元;尚未完成補繳者計13家(4家分期繳納、9家移送行政執行中),金額4.75億元(詳表1),占該基金112年度回收清除處理費收入23.54億元之20.18%。
表1 106年至111年8月底止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補繳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家數
應補繳金額
已補繳金額
待補繳金額
辦理補繳情形
106
5
112,195
39,666
72,529
3家繳清、2家移送行政執行
107
11
93,379
90,366
3,014
10家繳清、1家移送行政執行
108
4
49,370
49,370
0
4家繳清
109
13
507,504
265,388
242,115
10家繳清、2家移送行政執行、1家分期
110
6
79,431
36,429
43,003
1家繳清、2家移送行政執行、3家分期
111
2
135,210
20,666
114,543
2家移送行政執行
合計
41
977,088
501,884
475,204
說 明:表內統計對象為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累計達500萬元以上者;111年度為截至8月底止數據。
資料來源:環保署。
綜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按年於「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2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預算,用以辦理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之查核輔導暨稽查等作業,惟106年至111年8月底止,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累計達500萬元以上且尚待補繳者計13家,金額4.75億元,占該基金112年度回收清除處理費收入之20.18%,允宜加強稽催作業,以利提升基金稽徵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