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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八、106至111年8月底止,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累計達500萬元以上者,計有4.75億元待補繳,允宜加強稽催作業,以利提升基金稽徵成效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沈寧衛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案「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2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1億3,565萬元,用以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輔導及審查管理作業;另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等。經查:

(一)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責任業者依法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二項公告之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應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準此,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至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二)106年至111年8月底止,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累計達500萬元以上者計41家,其中13家尚待補繳4.75億元

據環保署統計106至111年8月底止,該署查獲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累計達500萬元以上者計41家,應補繳金額計9.77億元,其中已補繳者計28家,金額5.02億元;尚未完成補繳者計13家(4家分期繳納、9家移送行政執行中),金額4.75億元(詳表1),占該基金112年度回收清除處理費收入23.54億元之20.18%。

表1 106年至111年8月底止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補繳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家數

應補繳金額

已補繳金額

待補繳金額

辦理補繳情形

106

5

112,195

39,666

72,529

3家繳清、2家移送行政執行

107

11

93,379

90,366

3,014

10家繳清、1家移送行政執行

108

4

49,370

49,370

0

4家繳清

109

13

507,504

265,388

242,115

10家繳清、2家移送行政執行、1家分期

110

6

79,431

36,429

43,003

1家繳清、2家移送行政執行、3家分期

111

2

135,210

20,666

114,543

2家移送行政執行

合計

41

977,088

501,884

475,204

說 明:表內統計對象為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累計達500萬元以上者;111年度為截至8月底止數據。

資料來源:環保署。

綜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按年於「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2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預算,用以辦理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之查核輔導暨稽查等作業,惟106年至111年8月底止,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累計達500萬元以上且尚待補繳者計13家,金額4.75億元,占該基金112年度回收清除處理費收入之20.18%,允宜加強稽催作業,以利提升基金稽徵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