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12年度「因應氣候變遷計畫-02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編列預算1,140萬元,以辦理碳費徵收制度建置與推動工作。經查:
(一)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所涵蓋溫室氣體排放量占23.08%
根據2022年5月世界銀行發布「2022年全球碳定價現況及趨勢發展」報告(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2)指出,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自2005年9個,快速上升至2022年68個(詳表1)。其中實施排放交易機制者計32個,實施碳稅者為36個,其範圍含括46個國家(National jurisdictions)及36個地區(Subnational jurisdictions),合計溫室氣體排放量概為120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涵蓋全球排放量之23.08%(詳表1)。
表1 全球已實施碳定價制度情形表
碳定價工具
碳定價制度數量
實施國家及地區數量
涵蓋溫室氣體排放量占全球比重
排放交易機制(ETS)
32
38個國家
31個地區
17.46%
碳稅(carbon tax)
36
28個國家
8個地區
5.62%
合計
68
46個國家
36個地區
12 GtCO2e
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之23.08%
資料來源:World Bank(2022) Carbon Pricing Dashboard (Data last updatedApril, 01 2022)。網址https://carbonpricingdashboard.worldbank.org/map_data (瀏覽日:111年6月14日)
(二)迄未建立溫室氣體核配額、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影響排放交易制度施行及延遲拍賣或配售所得挹注基金之進程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8條規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先實施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公告實施。環保署雖已實施溫室氣體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抵換制度,惟相關核配額、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則因我國排放源集中,各界對於總量管制及市場流通等尚有疑慮,故迄今未建立(詳表2)。由於溫室氣體管理法第19條規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來源包括本法第18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且依本院決議空污基金挹注該基金財源將於115年停止,故我國迄未建立溫室氣體核配額、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影響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施行,並延遲拍賣或配售所得挹注基金之進程,不利減量業務推動。
表2 依法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之相關配套措施現況表
應實施或建立制度名稱
已實施或建立制度日期及制度名稱
未實施或建立制度之原因
預計實施或建立制度進程
實施「盤查」制度
1.105年1月5日發布「溫室氣體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2.105年1月7日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已實施
已實施
實施「查證」制度
1.105年1月7日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與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已實施
已實施
實施「登錄」制度
1.105年1月5日發布「溫室氣體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2.105年1月7日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已實施
已實施
建立「抵換」制度
1.104年12月31日發布「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已實施
已實施
建立「核配額」制度
未建立
因我國排放源集中,各界對於總量管制及市場流通等尚有疑慮。
擬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新增徵收碳費規定,透過徵收及支用促使減碳,同時配合減量額度交易及抵換,健全我國碳定價制度。
建立「拍賣」制度
未建立
建立「配售」制度
未建立
建立「交易」制度
未建立
資料來源:環保署。本中心整理。
綜上,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許多國家已執行碳稅或排放交易機制,而我國迄未落實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機制,且相關碳費徵收及對進口產品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等規定尚在本院審議中,均不利溫室氣體減量及出口貿易競爭,允宜儘速完備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機制,並周延制定兼顧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之碳定價制度,且預為因應各國可能採行貿易保護措施,俾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的,並提升國際貿易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