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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四、預計115年將實施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惟部分保險業者於111年6月底未達資本適足標準,允宜持續敦促業者強化資本結構,俾利順利接軌ICS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保險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翁珮珊

保險局112年度預算案「保險監理」計畫編列737萬1千元,係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經查:

(一)預計於115年實施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為能更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維持金融穩定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金管會於109年7月宣布,將以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為架構研訂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並預計於115年實施。現行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與ICS之差異包括資產與負債將全面採用公允價值評價以反映市價波動;自有資本採分層法,依資本品質及損失吸收能力等條件,區分為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並訂定各類資本限額比率,以促使公司朝強化普通股、保留盈餘等第一類資本發展;風險資本計提方式不同且衡量範圍更廣等。

(二)採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以逐步強化保險業者資本結構

鑒於ICS規定與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存有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規劃採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分三階段逐步推動ICS (詳表1),為強化保險業者之資本品質,保險局已修正相關制度規範,包括要求業者於計算資本適足率時,特定資本來源合計不得超過自有資本之50%、將淨值比率納入法定監理標準、產險業新增計提天災、恐怖攻擊、信用及保證與傳染病等巨災風險資本,並修正壽險業利率風險資本計提方式等,據保險局表示,預計將於111年底完成自有資本分層之規定。

表1 因應ICS接軌實施期程

階段別

期程

主要工作

第一階段

(在地試算期)

109年至110年

在地試算評估衝擊影響,納入不同情境以瞭解關鍵因子之敏感度,俾研議在地化監理規範及分階段導入現行制度之可行性。

第二階段

(平行測試期)

111年至113年

1.3年平行測試:保險公司除提交監理要求之RBC比率外,平行測試期1年提供1次以年度資料為基礎之新制度比率。

2.透過試算結果及衡酌長年期保單特性,將參考歐盟實施第2代清償能力制度之過渡性措施、ICS有關過渡性計畫之內容等,研擬我國過渡性計畫。

3.配合新制度將通盤檢討監理法規,如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包括資本適足率之法定標準將參考ICS標準訂定、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及組成等。

第三階段

(接軌準備期)

114年

實施新制度前之準備期間。

資料來源:金管會。

(三)部分保險業者於111年6月底未達資本適足標準,或雖符資本適足標準,惟最近一期淨值比率未達3%

查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200%,且最近2期淨值比率至少1期達3%」,依據保險局公告資料,於111年6月底,部分保險業者因資本適足率未達200%而未達資本適足標準,或有部分保險業者雖符資本適足標準,惟最近一期淨值比率已有未達3%之情形(詳表2)。詢據保險局表示,壽險業者主要係因111年上半年受金融市場波動及升息環境,致金融資產產生評價損失,而產險業者主要係因防疫保險商品理賠案件遽增,出現大額賠付所致,該局已依規定請案關公司限期內提具改善計畫或完成增資,允宜持續關注其資本結構並適時採行適當監理措施,以維保險業健全發展。

表2 近期部分保險業者之資本適足性一覽表 單位:%

資本適足性

公司

110年底

111年6月底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壽險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

203.62

3.28

190.07

2

南山人壽

327.01

10.09

318.13

1.72

宏泰人壽

258.64

3.62

227.82

1.64

產險公司

和泰產險

392.12

32.28

56.2

7.35

新安東京海上產險

608.88

39.18

-685.32

-54.92

資料來源: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本中心彙製。

綜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預計於115年實施,該制度與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於資產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存有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金管會規劃採分階段導入,以逐步提升保險業者資本品質,惟部分保險業者於111年6月底未達資本適足標準,或雖符資本適足標準,惟最近一期淨值比率未達3%,允宜持續密切關注並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俾利順利接軌ICS,維持保險市場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