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112年度於「營業收入」項下之「金融保險收入」科目編列「利息收入」13億4,102萬1千元,係以預計可運用資金依預期平均利率1.00%估算編列,較111年度預算案之9億7,986萬7千元增加3億6,115萬4千元(增幅36.86%)。惟近年來該公司資金運用收益率持續下滑,且資金運用項目集中度偏高,不利提升整體資金運用效益,說明如下:
(一)存款保險條例明定存保公司資金之投資範疇
依96年1月18日修正之存款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存保公司之資金,除備供經常費用開支,及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等用途外,應投資於政府債券、存放中央銀行或以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之方式運用。」主要係因金融商品發展快速,為保留資金運用彈性,爰放寬存保公司資金運用經董事會同意後,可多元投資運用,增裕公司收益。
截至111年8月底止,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增列之資金運用項目包括投資商業本票、金融債券(含銀行擔保公司債)、公司債、銀行優利存款(含NCD)、台灣50 ETF、短期(6個月內)以新臺幣計價利率連結之結構型商品及臺灣50指數成分股中非屬銀行及金控公司之其他公司發行之永續發展債券等多項(詳表1),存保公司允宜依上開董事會核准之資金運用範疇,積極主動掌握市場情勢,妥適配置各項資金運用工具之占比,以提高投資收益。
(二)近年該公司投資績效報酬率呈下滑趨勢,資金運用效益有待提升
存保公司101年度至110年度可運用資金平均餘額,由101年度之162億695萬3千元,逐年上升至110年度之1,320億5,622萬元,增加1,158億4,926萬7千元,增幅高達714.81%;然同期間資金運用實際收益率卻由101年度之1.48%,逐漸下滑至110年度之0.91%(詳表2),減少0.57個百分點,其間107年度、108年度雖較106年度略有回升,惟整體而言,仍呈現下滑趨勢,主要係該期間中央銀行調降基準利率與市場資金寬鬆,使銀行定存利率持續走低等因素所致。
(三)可運用資金仍多集中存放中央銀行孳息及購買政府債券,恐不利提升整體資金運用效益
鑑於存保公司資金規模逐年增加,截至110年底止,營運資金餘額已高達1,367.47億元,較109年度之1,252.33億元增加115.14億元(增幅9.19%),亟待於兼顧安全性及收益性之前提下,機動調整投資組合,強化資產配置管理,以有效提升資金運用效益。惟近6年(105至110年度)存保公司資金運用仍以中央銀行定期存款及政府債券為主,合計占比達8成1至9成1之間,且其中「存放於中央銀行」部分,已連續6年(105年度至110年度)達到中央銀行之600億元收存上限,亟待積極檢討調整,以避免資金運用項目過度集中。
綜上,存款保險條例已於96年間修正放寬存保公司資金運用經董事會同意後,可多元(樣)化投資運用,惟近年來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仍多集中存放中央銀行孳息及投資政府公債,投資報酬率僅介於0.91%至1.48%之間,未能依已賦予之多元管道彈性運用資金,謀求提升資金運用績效。是以,該公司允宜於兼顧安全性及收益性原則下,妥謀提升資金運用效益,期有效增裕收入與充實存保準備金。
表1 截至111年8月底止存保公司資金運用項目、期限及限額一覽表
項目
說 明
辦理依據
1.存放中央銀行
●存放中央銀行定期存款之方式、期限及總額,應符合中央銀行之規定。
●自102年10月起中央銀行收受存保公司定期存款方式,調整如下:
◎收存限額:收存總餘額上限暫訂為新臺幣600億元。
◎收存期限:6個月期以下之比率不低於50%。
◎收存利率:按臺灣銀行同期別牌告存款機動利率計息。
存款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中央銀行業務局102年9月16日台央業字第1020038877號函。
2.投資政府債券
投資政府債券無總金額限制。
存款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
3.存放金融機構
●存放金融機構之資格條件:
◎金融機構最近一次長期信用評等經主要信評公司評定達twA+/A+(twn)或相當等級以上。
◎銀行最近一期之資本適足率、第一類資本比率、普通股權益比率不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所定法定資本適足比率之規定,逾期放款覆蓋率高於100%。
●存放金融機構無總金額限制。
●對單一銀行及集團存放限額:
1.政府持股50%以上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10%,且以150億元為限。
2.政府持股20%以上未達50%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8%,且以100億元為限。
3.政府持股未達20%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5%,且以50億元為限。
存保公司108年9月27日第12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
4.投資商業本票
●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資格條件:
◎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最近一次短期信用評等經主要信評公司評定達twA-1/F1(twn)或相當等級以上。
◎銀行最近一期之資本適足率、第一類資本比率、普通股權益比率不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所定法定資本適足比率之規定,逾期放款覆蓋率高於100%。
◎金控、保險、票券、證券各業,最近一期之資本適足率不低於主管機關之規定。
◎公營及民營上市之非金融保險業之發行機構,最近一期帳面淨值不低於資本額。
●對商業本票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10%,且以100億元為限。
●對單一機構及集團發行及保證之投資限額:
1.政府持股50%以上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5%,且以50億元為限。
2.政府持股20%以上未達50%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4%,且以40億元為限。
3.政府持股未達20%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1%,且以10億元為限。
存款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存保公司104年3月27日第10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
存保公司108年9月27日第12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
5.投資金融債券及銀行擔保公司債
●發行銀行之資格條件:發行銀行最近一次長期信用評等經主要信評公司評定達twA+/A+(twn)或相當等級以上,最近一期資本適足率、第一類資本比率、普通股權益比率均不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所定法定資本適足比率之規定,逾期放款覆蓋率高於100%。
●對金融債券及銀行擔保普通公司債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20%,且以200億元為限。
●對單一銀行及集團之投資限額:
1.政府持股50%以上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10%, 且以150億元為限。
2.政府持股20%以上未達50%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8%,且以100億元為限。
3.政府持股未達20%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5%,且以50億元為限。
●發行銀行、擔保銀行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次台灣公司治理評鑑分數應達前5%或6%~20%,但政府持股50%以上者,不適用之。
存款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存保公司96年3月30日第8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存保公司108年9月27日第12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本公司111年3月25日第13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
6.投資公司債
●發行機構之資格條件:發行機構最近一次長期信用評等經主要信評公司評定達twA+/A+(twn)或相當等級以上,資本適足率不低於主管機關規定。
●對公司債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20%,且以200億元為限。
●對單一機構及集團投資限額:
1.政府持股50%以上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10%,且以150億元為限。
2.政府持股20%以上未達50%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8%,且以100億元為限。
3.政府持股未達20%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5%,且以50億元為限。
●發行機構最近一次台灣公司治理評鑑分數應達前5%或6%~20%,但政府持股50%以上者,不適用之。
存款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存保公司99年1月29日第9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存保公司108年9月27日第12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本公司111年3月25日第13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
7.投資台灣50 ETF
●當台股市值淨值比(P/B值)低於1.6倍或台灣加權股價指數10年均線乖離率低於0%時,得評估買進。
●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VIX)高於35時,得評估加碼買進。
●當台股市值淨值比(P/B值)高於1.8倍或台灣加權股價指數10年均線乖離率高於20%時,得評估賣出。
●對台灣50 ETF之投資總餘額,以存保公司淨值之10%為限。
存款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存保公司104年3月27日第10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
8.短期(6個月內)以新臺幣計價利率連結之結構型商品
●發行機構之資格條件:
◎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最近一次短期信用評等經主要信評公司評定達twA-1/F1(twn)或相當等級以上。
◎銀行最近一期之資本適足率、第一類資本比率、普通股權益比率不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所定法定資本適足比率之規定,逾期放款覆蓋率高於100%。
◎證券業最近一期之資本適足率不低於主管機關之規定。
●對短期(6個月內)以新臺幣計價利率連結之結構型商品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10%,且以50億元為限。
●對單一機構及集團之投資限額:
1.政府持股50%以上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5%,且以50億元為限。
2.政府持股20%以上未達50%者: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4%,且以40億元為限。
3.政府持股未達20%者:僅限銀行,且不得超逾存保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1%,並以10億元為限。
●結構型商品以到期或依合約條件提前贖回時,可取回100%本金者為限。
存保公司108年9月27日第12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
9.臺灣50指數成分股中非屬銀行及金控公司之其他公司發行之永續發展債券
●發行機構之資格條件:發行機構最近一次長期信用評等經主要信評公司評定達twAA/AA(twn)或相當等級以上,發行機構近三年每年之每股盈餘(EPS)、稅後資產報酬率(ROA)及稅後淨值報酬率(ROE)皆不得低於該產業該年之平均值。發行機構最近一次台灣公司治理評鑑分數須為前5%。
●對臺灣50指數成分股中非屬銀行及金控公司之其他公司發行之永續發展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逾本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10%,且以100億元為限。
●對單一機構及集團之投資限額:
1.政府持股20%以上未達50%者:不得超逾本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4%,且以50億元為限。
2.政府持股未達20%者:不得超逾本公司可運用資金總額之2.5%,且以25億元為限。
本公司111年3月25日第13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
說 明:本案經洽存保公司表示:「自104年起雖新增可運用資金得投資商業本票及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惟多未實際承作。」
資料來源:存保公司提供。
表2 存保公司101年度至111年度資金運用績效概況及112年度預計目標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可運用資金
平均餘額
利息收入
實際收益率
目標收益率
(預期平均利率)
101
16,206,953
238,544
1.48%
0.99%
102
28,145,760
386,616
1.36%
0.96%
103
54,535,382
704,009
1.29%
1.165%
104
67,794,075
854,564
1.26%
0.95%
105
77,312,800
874,740
1.13%
1.02%
106
87,386,007
957,512
1.10%
0.98%
107
96,865,298
1,108,469
1.14%
0.98%
108
108,515,154
1,243,822
1.14%
0.98%
109
120,579,096
1,200,250
0.99%
1.00%
110
132,056,220
1,207,865
0.91%
0.88%
111
141,926,250
932,236
0.99%
0.81%
112
133,899,056
1,341,021
-
1.00%
說 明:表內利息收入部分,除112年度為預算案數、111年度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外,餘為各年底決算審定數。
資料來源:存保公司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