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112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120億2,592萬5千元,較111年度之111億9,326萬9千元增加8億3,265萬6千元(增幅7.44%);惟部分農漁會信用部營運及財務狀況欠佳,亟待積極輔導改善,並加強相關風險管控措施,以有效降低承保風險,說明如下:
(一)為有效控管承保風險,促進要保機構業務健全經營,存款保險條例賦予該公司多項重要職責
為控制承保風險,適時掌握要保機構經營動態與財務狀況,並提升金融機構經營效率,進而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存款保險條例賦予該公司多項重要職責,主要包括:
1.與相關主管機關資訊交流及協調處理機制: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存保公司得蒐集要保機構相關財、業務資訊,並針對承保風險偏高或財務狀況欠佳之要保機構,加強與相關金融監理機關之監理資訊共享及協調處理機制,以追蹤其風險調整及財務改善情形。
2.查核權之行使:依據存款保險條例24條第1項規定,存保公司持續對要保機構辦理各項法定事項進行查核,以降低承保風險。
3.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25條規定,要保機構如有違反法令、存款保險契約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存保公司得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並限期改正。
4.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26條規定,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應於通知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後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以降低存保公司之承保風險與處理問題要保機構之成本,並促使整體金融機構之健全發展。
(二)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性不足情形長年未改善
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其資本適足率在6%以上,未達8%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經查截至110年底止,農、漁會信用部共311家,其中資本適足率已連續5年(106至110年度)未達8%者,計有臺南市後壁區、鹽水區、苗栗縣銅鑼鄉、嘉義縣阿里山鄉及高雄市林園區等5家農會信用部,顯示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多年未達8%法定標準,且長年未改善,增加承保風險。
(三)110年度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偏低,業經審計部研提審核意見要求改善
參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經統計截至110年底止,農漁會信用部計311家,其中資本適足率未達8%者,計有臺南市東山區、鹽水區及後壁區、苗栗縣銅鑼鄉、嘉義縣阿里山鄉及高雄市林園區等6家農會信用部,…,又臺南市左鎮區等19家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介於8.08%至8.97%間,雖略高於法定比率,因應突發不利事件及金融風險能力仍尚有不足;…。」顯示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財務、業務狀況欠佳,相較於其他金融機構,承保風險相對偏高,亟待存保公司適時追蹤其風險調整及財務改善情形。
綜上,為有效控管承保風險,促進要保機構業務健全經營,存款保險條例賦予存保公司多項重要職責,以強化存款保險功能;惟截至110年底止,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偏低情形長年未改善,增加承保風險,亟待存保公司積極藉由上開各項權責措施之行使,適時掌握該等要保機構營運及財務狀況,並引導其適度降低經營風險,有效發揮存款保險機制之積極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