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112年度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之「業務費用」、「管理費用」科目編列「稅捐與規費」5億8,028萬元,較111年度之5億5,481萬9千元增加2,546萬1千元(增幅4.59%);惟存保公司目前定位為營利性之國營事業,尚需繳納營業稅、印花稅等,無法如公保、勞保等政策性保險,免課一切稅捐,不利存保準備金之累積,說明如下:
(一)依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保公司須將其收支相抵後之餘額,悉數提存準備,俾利厚植賠款準備金基礎
政府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與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乃於74年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並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共同出資設立存保公司,專責辦理存款保險。配合政策之執行,財政部與中央銀行遂將存款保險經營方式設定為「營利事業(公司體制)」,俾利其充分發揮企業精神,增加經營自主能力,並提供更好之存保服務,故存款保險條例制定之初(73年12月24日),第7條明定存保公司營業年度決算後之盈餘,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盈餘分派。
嗣因存保準備金之累積速度緩慢,90年6月26日修正存款保險條例第7條規定,存保公司於每營業年度終了辦理決算,如有盈餘,改為全數納入存款保險理賠準備金,不適用公司法之相關規定;96年1月再修正為(第5條)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以加速厚植存款保險賠款準備金之基礎。
(二)依本院決議,存保公司採營利性國營事業之定位,與其負擔政策性任務之公益性易引爭議,應妥謀解決之道
本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時有關存保公司曾作決議:「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收為強制納保之保費收入,其業務並非營利性質,該公司員工並無行銷業務之業績壓力,卻仍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最高4.6個月之標準發放獎金,實有未當。中央健康保險局改制為行政機關前,即年年因營收為強制性之健保費收入,卻比照國營事業發放高額績效獎金,屢遭外界質疑,最終改制為公務機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情形類同,將該公司定位為國營事業,顯有爭議。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相關單位依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性質,研擬調整該公司之定位,…。」
(三)依金管會所提出之存保公司未來定位檢討報告,該公司倘若維持目前營利性之公司組織型態,尚需繳納營業稅、印花稅,不利存保準備金之累積
針對本院上開決議,金管會已於102年5月提出「中央存款保險(股)公司未來定位檢討報告」,並就存保公司業務性質、組織、權限及經營成效等進行檢討,其內容大致可歸納為:
1.各國存保制度多半師法美國,我國亦不例外,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設立伊始雖即採取公司體制,惟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為無資本之獨立政府機關,除負責存款保險相關業務外,另具有金融監理、檢查及處分權,與我國存款保險組織定位為國營事業,採一般營利公司組織之體制明顯不同;另觀諸美國、加拿大等國之存保機構,並無要保機構成為股東,顯示我國存保公司組織體制與世界先進國家存保機構組織型態未盡相符,有改革之必要。
2.依公司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存保公司係以營利性之公司組織型態設立,受公司法之相關規範,與該公司所肩負國家賦與之政策性任務,屬公益目的性質不盡相合,且與美國、加拿大屬聯邦政府之特殊法人組織不同。
3.存保公司倘若維持目前營利性之公司組織型態,尚需繳納營業稅、印花稅,無法如公保、勞保等政策性保險,免課一切之稅捐,影響基金之累積。
承前所述,各國營事業組織型態除由主管機關考量其獨立計算餘絀之必要性、組織與預算規模、政策性等因素個案決定外,並應參照本院審議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所做決議辦理。然金管會雖已就存保公司組織定位及考核標準,提出檢討報告,惟該報告卻仍以存保公司採現行國營事業組織經營有其歷史背景及經營彈性等為由,維持營利性國營事業之定位及考核標準,致存保公司雖肩負存款保險政策性任務,卻無法比照公保、勞保等政策性保險,免課一切稅捐,不利存保準備金之累積。
(四)存保公司預估112年度尚需繳納各項稅捐達5.80億餘元,金額頗鉅,未來準備金累積恐將更為不易
存保公司預估112年度尚需繳納各項稅捐達5億8,020萬5千元,包括營業稅5億3,424萬1千元、印花稅4,293萬9千元、使用牌照稅7萬5千元與土地稅150萬元及房屋稅145萬元;考量存保公司每年度收入需扣除稅捐等成本費用後,始能提存準備金,且其每年所需繳納稅捐亦屬龐鉅,對該公司短期內準備金籌劃提存及中長期賠付能量之累積,確有不利影響,爰存保公司之組織型態及是否調整,為攸關存保制度未來長遠發展之重要議題,金管會實應正視。
綜上,存保公司為我國專責辦理存款保險業務之唯一國營機構,主要任務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與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惟由於我國公司體制係屬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存保公司雖兼具政策性任務,其本質仍係營利事業,爰需依規定繳納各項稅捐,該公司近年需繳納之稅金頗為龐鉅,恐致準備金累積將更為不易。金管會宜檢視存保公司維持營利性之公司組織型態,對公司營運、財務狀況及準備金提存等各方面影響,慎思有無調整組織型態之空間,俾利存保制度之長遠發展。
表1 近年(107至112年度)存保公司繳納各項稅捐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稅別
年度
土地稅
房屋稅
消費與行為稅
小計
營業稅
印花稅
使 用
牌照稅
107
1,030
1,017
489,585
34,379
55
526,066
108
1,030
1,002
501,704
37,748
50
541,534
109
1,022
987
518,172
39,048
41
559,270
110
1,022
1,024
551,131
41,624
41
594,842
111
1,500
1,450
510,666
41,053
75
554,744
112
1,500
1,450
534,241
42,939
75
580,205
說 明:本表110年度前為審定決算數,111年度、112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存保公司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