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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及新住民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允宜積極解決桃園機場8座f-gate爭議,以利汰換建置第3代e-gate,並持續研謀提升自動通關之使用率,以強化入出境通關效率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移民署及新住民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內政部移民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移民署於112年度預算案「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項下新增辦理建構新世代國境查驗服務計畫所需經費1億8,300萬5千元。經查:

(一)建構新世代國境查驗服務計畫概述

為確保我國入出國境安全管理,兼顧通關服務品質,提供快速、便捷,甚而為零接觸之通關服務,移民署爰經行政院111年7月間核定辦理建構新世代國境查驗服務計畫,計畫期程112 至114 年,總經費5億6,702萬5千元,辦理包括全面更新查驗電腦設備、擴大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架構高速智慧安全網路、建置資訊安全防護平臺、專案管理及監審等項目,以建構新世代國境查驗服務,加強入出境安全及旅客通關效率,並確保資通訊安全無虞。

(二)本次新增計畫擬汰換更新部分自動查驗通關查驗系統

移民署於99年間建置第1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nrollment System 以下稱e-Gate),結合自動化及生物特徵辨識技術,提供國人及居留身分之外來人口自助通關服務,並自108年起,開發建置第3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以下稱第3代 e-Gate),截至迄111年8月底建置e-Gate 66座、第3代e-Gate 41座,總計107座(詳表1);另於105年起陸續設置第2代外來人口出境快速查驗閘門(Fast Departure Service for Foreign Visitors以下稱f-Gate)10座,供外國人出境使用(詳表2),109年6月間時因資安等因素停用,但尚未拆除該閘道,因而造成動線規劃較不順暢,影響通關效率。本次新增計畫擬以第3代e-Gate汰換以屆使用年限之e-Gate 53座及於位於桃園機場之f-Gate 8座,以提升通關效率及確保資訊安全。

表1 截至111年8月底各機場港口e-Gate、第3代e-Gate閘門數

設置地點

e-Gate

第3代 e-Gate

總計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

9

3

12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出境

10

7

17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入境

11

4

15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出境

11

8

19

臺北松山機場入境

4

2

6

臺北松山機場出境

3

2

5

高雄機場入境

4

2

6

高雄機場出境

3

2

5

臺中機場入境

2

-

2

臺中機場出境

2

-

2

金門水頭港入境

4

-

4

金門水頭港出境

3

3

6

基隆港東岸(入出境共用)

-

4

4

基隆港西岸(入出境共用)

-

4

4

總計

66

41

107

資料來源:移民署建構新世代國境查驗服務計畫(112年-114年)核定本第10-11頁。

表 2 截至111年8月底移民署現行各機場港口f-Gate閘門數

設置地點

f-Gate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出境

8

高雄機場出境

2

總計

10

資料來源:移民署建構新世代國境查驗服務計畫(112年-114年)核定本第11頁。

(三)本次擬汰換之桃園機場8座f-Gate仍陷處理爭議,尚待與廠商積極解決

移民署106間辦理「外來人口快速查驗閘門系統擴增案」,於桃園及松山機場分別建置16座及2座f-Gate,第1階段於桃園機場第1航廈建置8座,承商O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範公司)於106年10月27日完工報驗,即為本次新增計畫擬汰換之8座f-Gate;另第2階段則尚未施工。

惟該案前經檢廉機關偵辦,另媒體報導閘門系統使用大陸地區廠商軟硬體,經移民署盤點發現閘門硬體之部分零組件確實來自大陸地區廠商,O範公司涉有違反契約「交付軟體與硬體元件來源不得為大陸地區」之規定,另發現O範公司將95%契約價金轉包予O丞公司,亦涉違反合約中不得轉包之規定,爰於107年5月29日發函通知O範公司終止全部契約。

移民署續於107年7月3日將O範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依法沒入履約保證金490萬元,O範公司於108年10月2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民事訴訟狀,主張移民署應給付該公司被沒入保證金、未給付之契約價金及孳息等,目前仍於二審階段(爭議處理情形詳表3),需俟爭議事件處理後,始可進行8座f-gate之拆除,並進行本次新增計畫汰換為第3代e-gate之後續作業。

表3 截至111年9月20日止「外來人口快速查驗閘門系統擴增案」爭議處理情形表

項目

處理情形

主要內容

「外來人口快速查驗閘門系統擴增案」係於桃園及松山機場分別建置16座及2座f-gate,契約價金新臺幣4,900萬元整。第1階段於桃園機場第1航廈建置8座,承商O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範公司)於106年10月27日完工報驗,第2階段為建置桃園機場第2航廈及松山機場則尚未施工。

爭議緣由

1.106年11月13日檢廉機關偵辦移民署98年至106年期間採購案,該案亦為調查案件之一,媒體報導O範公司使用大陸廠商軟硬體於閘門系統。

2.移民署為確認O範公司是否違反契約「交付軟體與硬體元件來源不得為大陸地區」之規定,經實地盤點確認,閘門硬體部分之零組件,確實有來自大陸地區廠商,另查驗旅客及擷取生物特徵之核心程式及硬體,均非來自大陸地區。移民署復於107年10月13日自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取得扣押物影本資料,經過相關文件比對,與上述移民署實地盤點結果相同。

3.O範公司將95%契約價金轉包予茂丞公司,合約規定不得轉包,轉包事證明確。

經過

1.移民署自106年12月8日至107年4月18日期間,4次催告承商依契約配合提供軟硬體來源資料未果,爰依政府採購法,以可歸責廠商事由及違法轉包,於107年5月29日發函通知O範公司終止全部契約,107年7月3日將O範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依法沒入履約保證金490萬元。

2.移民署於107年8月10日至108年6月18日與O範公司召開3次協商會議,協商過程中,廠商對移民署所提部分結算方案與主張損害賠償權利,均未認同。O範公司於108年10月2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民事訴訟狀,主張移民署應給付該公司被沒入保證金、未給付之契約價金及孳息等。

3.本案履約爭議自106年11月迄今,移民署業經4次催告而終止全部契約及召開3次協調會議未達共識,並經2次催告承商取回全案設備。

4.移民署與廠商在108年12月11日至109年7月22日間共進行6次言詞辯論,移民署不服第一審判決,爰向臺灣臺北地方法提起二審上訴,業於110年1月15日於臺灣高等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審理,審理結果法官請移民署、O範公司及O丞公司一個月內提出調解方案到院,110年4月7日移民署與O範公司第2次言詞辯論庭,因雙方不調解,法官就文件內容審視後再開庭。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10月12日、111年1月19日及6月1日開庭,均為準備程序庭,陳報補正事項及另案參證資料。

目前進度

尚等候法院通知二審辯論庭。

資料來源:移民署。

(四)自動查驗通關之使用率容有提升空間

目前國人入出境時,可使用自動通關系統,外國人入境因須審查簽證資格及詢問來臺目的,除互惠國家旅客得註冊使用外,並未開放外籍旅客入境使用自動通關。據移民署統計,106年至111年1-8月國人入出境使用自動通關比率,除110年度部分國家因疫情嚴峻,故邊境管制要求檢視護照之入出境查驗章戳,致部分國人改以人工查驗檯通關,故使用率略降低外,該段期間大致呈逐年增加,由106年之52.25%,增加至111年1-8月63.75%(詳表4)。另111年2月24日起,移民署試辦國人使用第3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自助註冊,國人無須事先經由人工註冊,僅需於通關時自助註冊後即可通關,統計自111年2月24日起至8月31日止,符合可使用自動通關之國人出境使用自動通關比率達80%(14歲以上),仍待111年10月正式開放時,持續提升使用比率。

而外國人出境使用使用自動通關比率,自106年底建置8座f-Gate後,該年度使用率3.07%, 107年至111年1-8月期間,除110年度因受疫情影響,入境旅客多數為持非晶片護照之越南、印尼等國家外籍移工,故出境時無法使用自動通關,因而使用率降至9.59%外,其餘年度大致介於23%至26%之間,仍未及3成(詳表4),容有提升空間。

表4 106年至111年1-8月國人入出境及外國人出境使用自動通關情形表

年度

國人

外國人出境

使用自動

通關人次

符合使用自動通關人次

使用

比率

出境使用自動通關人次

符合出境使用自動通關人次

使用

比率

106

15,408,652

29,491,283

52.25%

311,401

10,145,006

3.07%

107

17,838,228

31,231,204

57.12%

2,431,644

10,461,676

23.24%

108

19,103,170

32,236,138

59.26%

2,866,617

12,435,086

23.05%

109

2,870,075

4,568,740

62.82%

386,867

1,492,430

25.92%

110

374,088

669,170

55.90%

17,266

180,111

9.59%

111年1-8月

573,049

898,836

63.75%

57,371

228,255

25.13%

說 明:依109年2月19日修正前「申請及使用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申請人必須為年滿14歲且身高140公分以上者,始可使用自動通。修正後降至年滿12歲且身高140公分以上之有戶籍國民。

資料來源:移民署。

綜上,移民署新增辦理建構新世代國境查驗服務計畫,規劃以第3代e-Gate汰換以屆使用年限之e-Gate 53座及於位於桃園機場之f-Gate 8座,惟桃園機場8座f-gate之爭議事件仍待解決,允宜積極處理以利騰空用於汰換建置第3代e-gate,並持續研謀提升入出境使用自動通關之比率,俾提升通關效率並兼顧資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