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署112年度預算案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項下編列補助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等相關業務經費5億9,000萬元。經查:
(一)建教合作畢業生升學比率高於就業,重升學輕就業現象普遍;留用合作機構就業情形普遍欠佳,學生對合作廠商認同感有待提升
建教合作是透過學校與合作機構之間合作安排,讓學生可以在學校修習一般科目及職業專業課程,並可至相關行業職場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以利於就業準備之一種職業教育方案。由106至110學年度參與建教合作之學校與廠商數觀之(詳表1),參與計畫(以下同)學校數及班級數概呈增長,由106學年度56校453班,增為110學年度之96校467班。參與學生(以下簡稱建教生)總人數由106學年度之1萬8,324人,減為110學年度1萬5,521人,其中本國生由1萬6,064人逐年減為1萬145人,僑生則由2,260人,逐年增為5,376人。合作廠商數109學年度(含)以前皆超過2,000家,110學年度降為1,775家。近年參與建教合作學校數及僑生增加,然本國學生數及合作廠商數反而減少。
表1 106至110學年度參與建教合作學校數、學生數及廠商數概況表 單位:校;班;人;家
學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學校數
56
60
88
90
96
班數
453
437
389
458
467
參與學生數
18,324
18,409
18,030
17,510
15,521
本國生
16,064
15,302
13,687
12,565
10,145
僑生
2,260
3,107
4,343
4,945
5,376
合作廠商數
2,242
2,063
2,212
2,000
1,775
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由106至109學年度建教合作畢業學生流向觀之(詳表2),各學年度升學比率皆超過50%且高於就業比率,建教生重升學輕就業現象仍普遍。另由就業之畢業生流向觀之,106至109學年度留任原合作廠商就業比率分別為13.65%、15.05%、13.85%及12.34%,皆低於至非合作廠商就業(含服兵役)之26.72%、26.08%、24.23%及25.82%。按建教合作除期提升建教生職業技能及就業能力外,亦希望能滿足缺工產業人力需求,然其畢業生就業率低於升學率、留任原合作廠商就業比率低於非合作廠商,顯示學生對合作廠商認同感仍待提升,而合作廠商另須重新投入成本尋找合適人力,計畫成效有待提升。
表2 106至109學年度建教合作畢業學生就業升學情形統計表
單位:人;%
畢業學年度/項次
106
107
108
109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畢業人數
5,932
100
5,441
100
4,729
100
4,725
100
就業
2,395
40.37
2,238
41.13
1,801
38.08
1,803
38.16
留任原合作廠商就業
810
13.65
819
15.05
655
13.85
583
12.34
至非合作廠商就業(含服兵役)
1,585
26.72
1,419
26.08
1,146
24.23
1,220
25.82
升學
3,201
53.96
2,897
53.24
2,664
56.33
2,641
55.89
其他
336
5.66
306
5.62
264
5.58
281
5.95
資料來源:國教署提供。
(二)近年經審議會處理申訴案件以裁罰居多,允宜落實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以營造良好友善之職場訓練環境
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下簡稱建教合作保障法)第20條規定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且已明定處理爭議之相關程序。此外,同法第4條亦規定教育部應會同勞動部每年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
依108年度建教合作建教生權益保障調查報告(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顯示,大多數學校於課程實施及輔導訪視2面向均能落實執行建教生權益事項。惟合作機構端尚有5個題項及僑生在差別待遇題項符合規定情形百分比低於90%。調查後實施專案考核結果,發現3家確有違法情形並已辦理裁罰事宜(詳該報告第46頁)。
106至110年度建教合作建教生與合作廠商產生糾紛、爭議及申訴案件,經建教生申訴審議會處理之案件分別為13件、5件、6件、3件及3件,件數雖逐年減少,惟審議結果除108年度1件無違法情事外,餘皆認定有違法事實並依法裁罰 (詳表3)。而發生糾紛或爭議類型則集中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兩類。
綜上,建教合作畢業生升學比率高於就業,重升學輕就業現象普遍;而留用建教合作機構就業情形普遍欠佳,建教生對合作廠商認同感有待提升。建教合作保障法雖已明定爭議處理程序及定期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然108年度之調查報告指出合作機構端尚有部分題項符合規定情形百分比低於90%,且近年經審議會處理之申訴案件以裁罰居多,允宜落實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以營造良好友善之職場訓練環境。
表3 106至110年度建教生與合作廠商產生糾紛、爭議及申訴案件,經申訴審議會處理之統計表 單位:件
申訴案件類別/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缺失態樣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0
0
0
2
0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0
0
0
0
0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0
0
0
0
0
學校對建教生實習及輔導訪視
0
0
0
0
0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4
0
1
0
0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9
5
5
1
3
建教合作行政措施及運作
0
0
0
0
0
小計
13
5
6
3
3
處理結果
提會審議認定並無違法情事
0
0
1
0
0
提會審查認定違法事實並開立裁罰單
13
5
5
3
3
說 明: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0條規定,提經申訴審議會處理之案件及處理結果。據國教署表示,表內為送裁罰審議會之案件統計,案件之申訴年度與開立裁罰單年度不一定相同。
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