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社會各界對體育團體改革之期待,健全體育團體組織運作,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國體法) 於106年9月20日修正公布並施行之版本即增訂關於特定體育團體專章。體育署(含運動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助民間團體預算案數40億7,719萬3千元,較111年度38億2,431萬1千元增加2億5,288萬2千元,增幅6.61%(詳表1),經查:
(一)111及112年度體育署對特定團體補助預算均逾14億元
110至112年度體育署於公務預算及運動發展基金編列補助民間體育團體參加競技比賽及舉辦體育活動經費分別為24.4億餘元、38.24億餘元及40.77億餘元(詳表1),補助對象包括特定團體之奧亞運及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行政法人國家訓練中心及其他民間團體,其中對特定團體之奧亞運及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補助分別為8.41億餘元、15.51億餘元及14.69億餘元,111及112年度對特定團體補助預算均逾14億元(補助金額均為二協會合計數)。
表1 110至112年度體育署補助民間體育團體經費統計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類別/年度
110年度決算
111年度預算
112年度預算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特定團體
12,996
828,425
31,780
1,520,000
23,780
1,445,570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7,735
671,523
0
1,255,000
0
1,173,570
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5,261
156,902
31,780
265,000
23,780
272,000
國家訓練中心
258,428
933,311
397,300
1,593,316
420,000
1,953,116
其他團體
161,195
246,348
113,227
152,500
113,227
121,500
小計
432,619
2,008,084
542,307
3,265,816
557,007
3,520,186
合計
2,440,703
3,824,311
4,077,193
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二)部分特定團體未落實國體法應加強推動業務項目及會務與財務資訊公開機制,允宜加強輔導並督促改善
國體法修正係依循組織開放、財務透明、營運專業、業務公開等4大原則推動體育改革,並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第6章),規範特定體育團體應辦理事項,且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輔導、訪視及督導考核之責。按國體法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並施行迄今約5年,然部分特定團體於應加強推動業務項目及會務與財務資訊公開機制仍未落實,摘要說明如下:
依據國體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然據體育署提供資料,截至111年7月底,71個特定團體(包括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44家及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27家)尚有8家未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或運動選手分級制度。
依國體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其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並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惟截至111年7月底,尚有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未完成章程修正。
為健全特定體育運動團體會務及財務運作,明定其資訊公開機制,惟截至111年7月底尚有部分特定團體未落實相關資訊公開規範(詳表2)。
表2 截至111年7月底特定體育團體未落實資訊公開情形
國民體育法及相關規範
未落實資訊公開態樣
團體數
第30條第4項:「第1項第4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1項第6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未公告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
2
未公告運動紀錄
5
未公告運動規則
1
第34條第2項:「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未公告年度決算
3
未公告政府補助經費
3
第35條第2項:「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複核。」
未公告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
3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會議紀錄。五、年度接受補助、捐贈之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未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等會議紀錄
4
未公開接受捐贈之名單清冊
4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及體育署提供資料。
(三)多數特定團體之決算及財務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備查,允宜加強輔導及督促改善
國體法第35條明定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以下簡稱財報)自行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然由108至110年度特定團體依前揭之規定報備財報情形觀之(詳表3),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於規定期限內報備由108年度4家增為110年度23家、同期間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反而由13家減為8家。然各年度特定團體逾期及未報備者仍多於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且截至111年7月底尚有部分特定團體未完成109及110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報備。是以,多數特定團體之決算及財務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備查,允宜加強輔導及督促改善。
表3 截至111年7月底特定體育團體108至110年度之決算及財務報表報備情形一覽表 單位:家
年度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總家數
期限內
逾期
未報備
總家數
期限內
逾期
未報備
108
44
4
40
0
27
13
14
0
109
44
19
24
1
27
7
20
0
110
44
23
13
8
27
8
17
2
說 明:表內資料為截至111年7月底之統計資料。
資料來源:彙整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綜上,國體法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並施行迄今約5年,體育署(含運動發展基金)111及112年度對特定團體補助預算皆逾14億,然部分特定團體於應加強推動業務項目及會務與財務資訊公開機制仍未落實、決算及財務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備查,允宜加強輔導及督促改善,且將改善結果列為各特定團體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提升體育團體營運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