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輔助各級學校運動人才培育」計畫項下編列強化四級銜接培育運動人才,補助學校增聘專項選手為編制外運動教練經費2億4,900萬元。據體育署提供資料,規劃辦理5項計畫,預計聘用450位編制外運動教練(詳表1)。經查:
表1 112年度規劃補助學校增聘專項選手為編制外運動教練統計表
單位:人
項目
人數
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增聘運動教練實施計畫
164
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卓越運動代表隊增聘運動教練實施計畫
72
推動學校足球建設工程計畫-聘用足球教練
77
補助原住民地區學校聘用運動教練實施計畫
34
推動原住民族棒、壘球輔導計畫
103
合計
450
說 明:據體育署表示,表內各計畫聘任專項選手為編制外運動教練應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審定合格之證書,惟經公開甄選未有前開資格人選報名或甄試未通過者,其聘用資格最低門檻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具該運動種類之全國性體育團體C級以上運動教練證。
資料來源:運動發展基金提供。
(一)近年補助學校增聘專項選手為編制外運動教練人數及經費皆呈增長趨勢
為強化四級銜接培育運動人才,並落實政府合理照顧退役運動選手、提供優秀運動選手就業機會之政策,體育署自107年度起推動補助學校增聘專項選手為編制外運動教練計畫,107至108年度由公務預算支應,109年度起改編列於運動發展基金,實際經費由107年度2,146萬4千元增為110年度2億3,432萬7千元,111年度預算編列2億4,900萬元,核定補助2億9,840萬2千元,所需經費不足部分將由年度相關預算調整支應,截至111年7月底已全數撥付 (詳表2)。
由109至111年度補助聘用人數及補助金額觀之(詳表3),109年度實際補助269人、1億5,394萬6千元、110年度已增為381人、2億3,432萬7千元,111年度原預計補助383人、2億4,900萬元,核定實際補助450人、2億9,840萬2千元,近年補助增聘專項選手為編制外運動教練人數及經費皆呈增長趨勢。
表2 107至111年度補助學校增聘專項選手為編制外運動教練預算編列及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7
108
109
110
111
預算數
-
-
200,000
249,000
249,000
決算數
21,464
121,053
153,946
234,327
298,402
說 明:1.據體育署表示(以下同),107至108年度由公務預算-體育教育推展計畫項下勻支,未特別匡列預算。
2.109年度計畫經費因部分學校於110年度始辦理核結,為利當年度預決算數比較,爰調整109至110年度決算數。
3.111年度預算編列2億4,900萬元,考量棒球及足球均為推動重點工作之一,為提升基層選手競技運動實力,爰增加核定足球及棒球運動教練名額,111年核定補助2億9,840萬2千元,截至111年7月底已全數撥付,所需經費不足部分將由年度相關預算調整支應。
資料來源:運動發展基金提供。
表3 109至111年度補助學校增聘專項選手為編制外運動教練明細表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年度/項次
109
110
111
實際人數
實際
金額
實際人數
實際
金額
核定人數
核定
金額
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增聘運動教練實施計畫
121
72,235
161
101,944
164
106,634
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卓越運動代表隊增聘運動教練實施計畫
48
28,031
60
38,649
72
47,724
推動學校足球建設工程計畫-聘用足球教練
50
27,644
61
32,027
77
46,689
補助原住民地區學校聘用運動教練實施計畫
20
10,690
30
16,707
34
22,484
推動原住民族棒、壘球輔導計畫
-
-
69
45,000
103
74,871
補助國訓中心運動教練計畫
30
15,346
-
-
-
-
合計
269
153,946
381
234,327
450
298,402
說 明:1.據體育署表示,補助國訓中心增聘專項運動教練計畫,自110年起轉銜至國訓中心其他計畫項下辦理。
2.表內111年度為核定補助資料。
資料來源:運動發展基金提供。
(二)允宜加強編制外運動教練監督管理及性別平等教育,以維護學校運動訓練環境及學生權益
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及相關管理規範依國民體育法授權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3章解聘、不續聘及停聘(第13條至第23條),對於專任教練違反性別平等事件訂有解聘、不續聘及停聘之事由及其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同辦法第29條對於「專任運動教練訓練及進修」訂有:「專任運動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每年至少18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之規定。
據體育署表示,編制外運動教練之聘任資格,係依據各項計畫所訂之條件辦理,各計畫聘任教練應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審定合格之證書,惟經公開甄選未有前開資格人選報名或甄試未通過者,其聘用資格最低門檻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具該運動種類之全國性體育團體C級以上運動教練證。
對編制外運動教練之相關管理,係以109年9月9日臺教授體字第10990030662號通函各級學校,除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依其管理辦法規定外,另包括學校以其他方式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如涉及對學生疑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學校均應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該部相關函釋規定,進行校安通報、調查及處理(調查期間應依規定停聘),並依其調查結果及決議,適用各該人員之相關法令或管理規範,辦理後續懲處、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宜。是以,現行對於編制外運動教練之管理僅於涉違反性別平等事件時有解聘、不續聘及停聘等相關規定,而其性別平等教育則尚無相關規範。編制外運動教練之聘用、監督管理密度顯然不及編制內教練。
綜上,為強化四級銜接培育運動人才,提升基層選手競技運動實力,並落實政府合理照顧退役之運動選手、提供優秀運動選手就業機會之政策,運動發展基金近年補助學校增聘專項選手為編制外運動教練之人數及經費皆呈增長趨勢,鑑於現行對編制外運動教練之聘任、管理密度皆未及編制內教練,允宜加強對編制外運動教練之監督管理及性別平等教育,以維護學校運動訓練環境及學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