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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六、為健全運動產業人才職能認證,允宜強化運動教練管理及篩檢機制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運動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六、為健全運動產業人才職能認證,允宜強化運動教練管理及篩檢機制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來第

運動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編列委託民間體育團體輔導奧亞運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及運動紀錄規則審查743萬元、補助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專業進修經費1,757萬元;於「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編列輔導非奧亞運運動競賽種類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計畫1,310萬6千元。經查:

(一)歷年輔導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皆委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辦理

依國民體育法第31條明訂:「運動教練之資格檢定、授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體育署於107年5月28日訂定發布並施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教練資格檢定管理辦法),俾做為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授證相關事宜之依據。自107年度前揭辦法施行後,每年皆委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體育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各級教練及裁判培訓。

由108至110年度相關預算編列及執行(詳表1)觀之,前開期間輔導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各年度預算執行率皆高於8成,輔導非奧亞單項運動協會各年度預算執行率則由49.94%增長至65.38%。辦理成果方面(詳表2),培訓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教練及裁判講習授證合格人數(以下同)由108年度3,984人,概增為110年度9,339人;同期間非奧亞運單項協會反由4,699人,逐年減為2,188人。

表1 108至112年度委託民間體育團體輔導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預算編列及執行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輔導奧亞運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及運動紀錄規則審查 

輔導非奧亞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計畫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108

18,400

16,500

89.67

10,700

5,344

49.94

109

18,400

18,360

99.78

10,460

5,914

56.54

110

25,000

24,350

97.4

10,560

6,904

65.38

111

25,000

7,365

29.46

13,106

5,448

41.57

112

25,000

-

--

13,106

-

說 明:111年度決算數為截至7月底止執行數。

資料來源:運動發展基金提供。

表2 108年至111年7月底委託民間體育團體輔導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成果統計表 單位:人

年度

教練及裁判講習授證合格人數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非奧亞單項運動協會

108

3,984

4,699

109

3,488

4,203

110

9,339

2,188

111年截至7月底

3,974

2,377

說 明:截至111年7月底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有44個,非奧亞單項運動協會則有27個。

資料來源:運動發展基金提供。

(二)為健全運動產業人才職能認證,允宜強化運動教練管理及篩檢機制

依國民體育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二、建立運動教練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故現行各類運動教練管理皆由其所屬特定體育團體辦理。

依教練資格檢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詳表3),運動教練取得C級教練資格即可從事運動指導、訓練工作,據110年度運動統計,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109年度核發C級教練證照數量最多之前15個協會(詳表4),以跆拳道462人最多,其次為棒球369張與羽球304張。依前述辦法規定,教練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符合所訂時數者,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若有違反同法第13條規定,則由特定體育團體註銷其教練證(詳表3)。惟依運動發展基金提供資料,107至111年7月底依前開辦法註銷教練證,奧亞運單項協會2人(109年度),非奧亞運單項協會僅1人(110年度),為健全運動產業人才職能認證,允宜強化運動教練管理及篩檢機制。

綜上,特定體育團體每年核發運動教練證張數逾千人,然107年至111年7月底只註銷3人。近年國內運動風氣漸興,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已由104年度281.27億元增為109年度298.1億元,占109年度運動消費支出總額之22%,考量擔任運動教練於運動指導或訓練時與學童、青少年、運動員或一般民眾接觸機會多,為避免不適任者擔任運動教練,或未具教練證而實際從事運動指導或訓練,允宜強化運動教練管理及篩檢機制。

表3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有關各級運動教練資格、回流教育、證照效期及註銷等規範摘要表

項目

條號

共同規範

C級

B級

A級

資格

3

20歲以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

1.取得 C 級教練證2年以上,具從事教練實務工作經驗。

2.曾參加奧運、亞運、帕運、聽障奧運、世運、世錦賽之國家代表隊選手。

3.具有該項運動之職業運動員身分。

1取得 B 級教練證3年以上,具從事教練實務工作經驗。

2.獲得二等一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

消極資格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犯殺人罪。

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得擔任教練別

2

得從事之運動指導、訓練工作,規定如下:

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教練

擔任國家代表隊助理教練及前款工作

擔任國家代表隊總教練及前款工作。

講習時數

6

參加檢定測驗前需完成講習時數

24小時

32小時

40小時

回流教育

9

教練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教練證註銷

13

持有教練證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特定體育團體註銷其教練證,且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一、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取得教練證後,有第4條規定情形之一。

三、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轉讓、出借或出租教練證予他人使用。

工作倫理規範

12

一、謹守專業倫理,發揮身教與言教之功能及展現運動風度。

二、維護運動員權益。

三、配合運動員之身心發展,訂定訓練計畫,從事指導、訓練之工作,避免過度訓練。

四、熟悉訓練原理及比賽規則,並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

五、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表4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109年度核發C級教練證照數量 單位:人

運動種類

合計

運動種類

合計

跆拳道

287

175

462

游泳

101

63

164

棒球

347

22

369

網球

119

31

150

羽球

216

88

304

射箭

87

50

137

桌球

189

74

263

體操

74

61

135

排球

179

84

263

籃球

93

37

130

田徑

133

70

203

壘球

73

36

109

拳擊

136

42

178

足球

85

19

104

滑輪溜冰

112

53

165

總計

2,231

905

3,136

說 明:運動統計僅列出核發張數最多之前15個協會。

資料來源:110年運動統計(110年10月出版)之表3-6。

(分機:1920 廖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