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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生產事業第205廠光中營區第2期污染整治屬跨年期計畫,允宜於預算書揭露完整計畫內容及分年預算,俾利審議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生產事業第205廠光中營區第2期污染整治屬跨年期計畫,允宜於預算書揭露完整計畫內容及分年預算,俾利審議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文煌

該基金生產事業112年度於「業務外費用」之「其他」科目,就第205廠光中營區土地污染整治變更後控制計畫 (以下簡稱第2期整治計畫)編列首年預算3億4,459萬7千元。查國防部為辦理第205廠光中營區土地釋出,業於110年底依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核准「污染控制計畫」(以下簡稱第1期整治計畫)完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作業;惟因於該營區另發現新污染區域,國防部依調查結果於109年11月再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控制計畫變更,規劃於121年度前完成後續整治作業,第2期整治計畫總經費37億4,563萬元,分別納編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15億6,841萬6千元,期程112-115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21億7,721萬4千元,期程115-121年度)。揆第2期整治計畫期程長達10年,當屬跨年期計畫,經費又涉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間之分攤,112年度為首年預算編列,該事業未於預算書內揭露跨年期計畫相關資訊,不利本院預算審議。經查:

(一)預算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

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2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3點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單位依事實情形於…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7項分別規定:「前項場址…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依…規定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準用第5項規定辦理,並應將計畫納入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中執行。」同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則規定,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之實施,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低於管制標準時,應報請中央或地方環保機關核准,公告解除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管制或列管,並取消閱覽。

(二)國防部為辦理光中營區第1期污染整治計畫,105至110年度業以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預算合計支應5億餘元

國防部規劃完成第205廠光中營區土讓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後,續配合高雄市政府「多功能經貿園區」都市發展,釋出該營區土地57公頃。依高雄市環保局核定污染控制計畫,整治期為106年度至110年度,整治範圍包括污水池、廢品庫、廢水場、電鍍區、廢棄場房及行政區等6區;整治計畫完成後需報高雄市環保局審查,並持續辦理監測2年且無污染復發,始為履約完成。第1期整治計畫國防部業依各年度工項配比,分別由公務預算(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支應3億9,145萬2千元、基金預算(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支應1億6,510萬2千元,合計5億5,655萬4千元(詳表1)。

表1 光中營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第1期整治計畫各年度經費支用狀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合計

105

1,095

-

1,095

106

77,662

-

77,662

107

110,064

37,080

147,144

108

38,682

40,000

78,682

109

431

40,000

40,431

110

163,518

48,022

211,540

合計

391,452

165,102

556,554

說 明:表列資料為各年度實支數。

資料來源: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本報告整理。

(三)光中營區第2期污染整治計畫執行期程長達10年,且涉及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間經費分攤

揆於光中營區第1期污染整治期間,第205廠於營區整治範圍以外區域再次發現不同污染源,爰於109年11月27日向高雄市環保局申請控制計畫變更,全廠區規劃分3階段進行污染改善,計畫期程為112至121年度,總經費37億4,563萬元, 將依污染源評估結果,規劃112年度至115年度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編列15億6,841萬9千元,115年度至121年度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編列21億7,721萬4千元(詳表2)。第2期整治計畫期程長達10年,當屬跨年期計畫, 112年度首年經費編列於非營業基金,又涉不同年度間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分攤事宜,惟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112年度預算書中,該案未參照預算法繼續經費規定,列明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除難揆計畫全貌外,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表1 光中營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第2期整治計畫各年度經費預計由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分攤狀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預算

公務預算

合計

112

344,597

0

344,598

113

412,019

0

412,019

114

449,476

0

449,476

115

362,324

49,696

412,019

116

0

337,107

337,107

117

0

299,650

299,650

118

0

277,177

277,177

119

0

340,512

340,512

120

0

340,512

340,512

121

0

532,560

532,560

合計

1,568,416

2,177,214

3,745,630

資料來源: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本報告整理。

綜上,光中營區第2期污染整治屬跨年期計畫,總經費高達37億餘元,計畫又涉未來10年間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分攤事宜,雖112年度首年預算編列於非營業基金,仍宜參照預算法繼續經費規定,於預算書中適切揭露完整計畫內容,俾利預算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