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基金醫療事業經管三軍總醫院(下轄松山、北投分院)、國軍高雄(下轄左營、岡山分院)、台中、桃園、花蓮總醫院及國防部醫務所等6個單位。依該事業112年預算書「人員費用彙計表」(該基金所附各事業明細資料第2-81頁)所列,年度人事費用預估114億3,643萬元,包含兼任人員用人費用38億3,411萬1千元,及該事業依「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用聘僱人力8,774人之薪資及各項獎金76億231萬9千元。揆該事業各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進用眾多非軍職醫事人員及行政人員,該等聘用及雇用人員皆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然近年部分醫院仍迭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經查:
(一)勞動基準法就勞工延長工時、休息、休假及工資等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 24條第1項及第32條第2項分別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同法第34條第2項、第36條第2項及第43條另就休息、休假及請假工資分別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三、依第30條之1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護理人員已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醫療機構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保障事項,避免受罰
依衛生福利部107年8月編修「勞動基準法下護理排班問答暨合理護理排班指引與範例」手冊說明略以:「除醫師以外的醫療保健服務業工作者,自民國87年起納入勞基法適用行業,103年1月1日起更全面排除適用勞基法84-1條的規定;而護理人員排班所涉及之工資、工時、休假等,必須符合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勞動部105年9月7日發布新聞稿亦表示:「…勞工應從事工作的開始及終止時間、休息時間、例休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之約定,本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尤其是護理人員輪班、休息時間及加班等常見的勞資爭議問題,醫療機構應該更為謹慎處理,…。」
(三)近年醫療事業部分醫院迭有因違反勞動法令而遭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分情事,並以桃園總醫院受裁罰次數較多
依該基金醫療事業提供資料,107年度至111年8月底止該事業所屬各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曾因違法勞動法令而遭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裁罰之案件共計10件(詳表1),以桃園總醫院受裁罰件數5件最高,三軍總醫院之2件次之。各單位受裁罰原因不一,諸如每4週內例假日及休息日天數未符規定、同仁輪班間隔休息時間未符規定、休假日未依規定發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未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等,各次受裁罰金額介於2萬元至5萬元間,該等年度合計受裁罰金額已達25萬元。
綜上,醫療事業營運單位包括三軍總醫院(下轄松山、北投分院)、國軍高雄(下轄左營、岡山分院)、台中、桃園、花蓮總醫院及國防部醫務所等6個單位,約聘雇人力已逾8千人,當宜審慎處理勞工出勤工時、休息、休假及工資等相關問題,避免因有違反勞動法令而遭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分情事發生。
表1 醫療事業各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107年度至111年8月底止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而遭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裁罰情形表
受裁罰單位
裁罰單位或縣市
裁罰
日期
裁罰
金額
裁罰原因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澎湖縣
107.10.15
2萬元
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
國軍桃園總醫院
桃園市勞動局
108.7.18
2萬元
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國軍桃園總醫院
桃園市勞動局
108.7.18
2萬元
違反勞基法第39條(例假、休息日未依規定發給工資)。
三軍總醫院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8.8.26
2萬元
違反勞基法第36條第2項(同仁未依規定每4週內之例假日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三軍總醫院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9.2.11
2萬元
違反勞基法第34條第2項(同仁輪班間隔休息時間未達11小時)。
國軍花蓮總醫院
花蓮縣
109.7.03
4萬元
違反勞基法第43條(未核給假期內應給付工資)。
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110.9.22
2萬元
違反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未按月提供勞工輪值夜所發夜班費工資項目之計算方式明細)。
國軍桃園總醫院
桃園市勞動局
111.3.18
2萬元
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延長工作時間未加給工資)。
國軍桃園總醫院
桃園市勞動局
111.3.18
5萬元
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國軍桃園總醫院
桃園市勞動局
111.3.18
2萬元
違反勞基法第43條(未核給假期內應給付工資)。
資料來源: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