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該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暨鵝鑾鼻活動中心112年度收支餘絀預計表所載,該年度出租資產成本編列310萬1千元,其中20萬元係鵝鑾鼻活動中心既有安全設備保養維護費用。鵝鑾鼻活動中心前於94年8月以ROT方式招商,惟執行結果卻波折連連,除於106年依仲裁結果給付廠商賠償金2千餘萬元外,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亦均無法實現。國防部雖規劃依促參法持續推動該案委商作業,並於111年6月28日完成招商甄審,預計於同年底完成議約,惟該案推動可行性取決於未來受委託民間機構所提開發計畫能否通過審查,國防部允宜督促簽約廠商儘速提出可行開發計畫並依規定送審,俾利ROT案儘早完成。經查:
(一)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迄今仍無成果,國防部並已支付承商2千餘萬元賠償金
國防部於94年與林全記股份有限公司簽約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履約期間25年,依約應於98年完成整(擴)建並開始營運,惟因內政部於95年訂定發布「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新增開發計畫審核程序,致承商各項開發事宜需經行政審查而有所阻滯,鑑於承商未能於98年依約交付成果,國防部爰依約辦理契約中止程序,並於103年循民事訴訟求償1,846萬餘元,然承商以該案未完成交付係屬「不可抗力」事件,提付以仲裁方式處置,案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04年8月6日完成仲裁判斷:「國防部應給付承商2,116萬8,353元,及自10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屏東地方法院亦於105年11月判決仲裁程序無誤,國防部爰於106年3月依仲裁結果給付相關費用。
(二)鵝鑾鼻活動中心經國防部行政指導,要求後備指揮部依促參法規賡續推動
依國防部說明,本案用地類別屬「國家公園乙種旅館用地」,依法可對外經營旅館。雖後備指揮部於106年5月再次委外辦理先期規劃書並提出「經財務規劃評估結果未達投資指標,建議暫停後續招商作業」之建議,惟國防部仍於108年3月20日令文要求後備指揮部依其審查意見修訂先期規劃報告書,並依促參相關法規賡續推動。後備指揮部爰於109年度及110年度分就「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及「先期規劃報告書」重啟評估,並於111年2月再次辦理公告招商。
表1 106年度至110年度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就鵝鑾鼻活動中心促參評估而辦理之規劃報告書及建議事項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次
辦理期間
報告書種類
報告書建議事項
採購經費
1
106.5.18
107.7.18
先期規劃
報告書
因墾丁旅遊、住宿人數逐年下降,影響投資財務收入,經財務規劃評估結果未達投資指標,建議暫停後續招商作業。
600
2
109.6.8
110.3.25
可行性評估報告書(重啟評估)
綜合市場、工程技術、法律、環境影響及財務可行性評估結果,以ROT案為可行。惟未來民間機構所提開發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是否能審核通過,將取決於民間機構提出之計畫完整與周延而定。
800
3
110.3.26
110.8.18
先期規劃報告書(重啟評估)
依ROT案可行性評估報告書結論,未來整建開發經營,以原面積、原規模開發為宜,採「少量、精緻、高品質」之觀光旅館規模,作為營運規劃。
400
資料來源: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本報告整理。
(三)鵝鑾鼻活動中心促參案雖已完成招商並議約中,惟推動可行性仍取決於未來受委託民間機構所提開發計畫能否通過審查
依後備指揮部提供本案截至111年8月底進度略以:「『屏東縣恆春鎮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經111年6月28日完成招商甄審,…,現階段為議約作業,全案預計111年12月底前完成議約及簽約,續由最優申請人執行整修(4年)及經營(31年)。」該促參案雖已有廠商符合資格並議約中,然依其先期規劃報告書指陳:「本計畫須申請開發許可及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等程序,由民間機構向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提送開發許可申請,申請時可同時辦理環評,…。」、「本案最大變數在於民間機構之開發計畫能否順利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及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之開發計畫審查,此部分法律行政程序能否通過審核,端視日後民間機構所提出之開發計畫內容完整性與周延性而定。」
綜上,服務事業鵝鑾鼻活動中心自94年推動ROT案迄今並無任何成果,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均無法實現,難謂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國防部既規劃依促參法持續推動鵝鑾鼻活動中心委商作業,並預計於111年底前完成議約,惟鑑於後續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計畫送審及整建期程長達4年,簽約後當宜儘速督促廠商提出環評及開發計畫,俾利ROT案儘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