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場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協助學校停招停辦計畫7,584萬3千元及協助學校推動退場計畫3億元,用以辦理補助學生安置費用及墊付教職員人事費用等項目,以維護師生權益。經查:
(一)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明顯,預計126學年度高中及大學學生數較110學年度減少26.5%及11.9%
據教育部統計,110學年度高中及大學學生數分別為63萬人及118.6萬人,已較100學年度95.4萬人及135.2萬人,減少34.0%及12.3%,復據該部推估,126學年度高中及大學學生數將再減為46.3萬人及104.5萬人,較110學年度減少26.5%及11.9%。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明顯,隨著學生生源減少,各級教育供過於求狀況益趨嚴峻,辦學績效欠佳學校轉型、退場勢在必行;爰退場條例於111年5月11日制定公布並施行。
(二)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尚待訂定,允宜儘速辦理
1.退場條例之立法旨在維持私校停辦前校務正常運作、安置學生及協助教職員工轉職、設置退場基金協助籌措資金、規範賸餘校產歸屬以強化公共性。其中建立專案輔導學校監督機制包括公開專案輔導學校名單、逾改善期間2年者命停招或停辦、專輔期間及全面停招之監管事項等;而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部分包括定期檢核專輔學校教學品質、停辦學校之學生安置、教職員工欠薪及慰助金之墊付及發放、建置教職員工轉職媒合機制等;至強化私校公共性則規範解散清算後私校賸餘校產歸屬地方政府或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及公立學校。
2.關於退場條例配套法規訂定狀況,其中「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已陸續訂定並發布施行,僅「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已於111年5月間預告,然迄9月底尚待訂定,允宜儘速辦理(詳表1)。
3.另退場基金雖係依退場條例第3條規定設立,惟實質係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以下稱轉型退場基金)之延續,故目前仍依循轉型退場基金會計制度處理會計事務,將俟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發布後再予修訂會計制度;鑒於退場基金業務範圍將新增辦理私立高中職退場事宜,其中包含直轄市政府轄管學校,相關會計事務宜予妥適規範,允宜於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發布後儘速修訂。
表1 退場條例相關配套法規修訂情形
法源依據
行政規則名稱
修訂進度
退場條例第3條第1項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11年5月24日預告,迄9月30日尚未訂定
退場條例第3條第6項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111年6月2日預告,9月15日發布施行
退場條例第4條第6項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111年6月6日預告,8月22日發布施行
退場條例第6條第3項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111年6月10日預告,8月22日發布施行
退場條例第14條第5項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111年6月9日預告,9月14日發布施行
退場條例第19條第3項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111年6月14日預告,9月16日發布施行
說 明: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配合退場條例訂定,修正名稱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教育部網站/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及法源法律網。
(三)退場基金之補助及墊付業務新增私立高中職退場相關經費,允宜妥訂標準作業程序並建置與地方政府之對接機制,俾利業務推動
1.退場基金之基金用途依退場條例第3條規定,概分為補助學生安置之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費用,及墊付學校維持正常運作、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及積欠薪資之維護教職員工權益等費用,故轉型退場基金111年度以前編列之推動學校轉型計畫及融資貸款計畫,112年度起融資貸款計畫不再辧理,而推動學校轉型計畫則移由教育部單位預算編列。
2.另退場基金配合退場條例實施,基金用途將新增私立高中職退場所需經費,包含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及直轄市政府轄管學校,教育部雖已訂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對補助或墊付之對象、項目及基準予以規範,惟以往國教署輔導私立高中職轉型或退場缺乏強制性監督管控機制,且亦涉及地方政府監管機制之完備程度,允宜妥訂標準作業程序並建置與地方政府之對接機制,俾退場基金補助或墊付私立高中職退場業務順利推動。
綜上,退場條例實施後,相關配套法規已陸續發布施行,然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尚待訂定,允宜儘速辦理;另退場基金之補助及墊付業務新增私立高中職退場相關經費,允宜妥訂標準作業程序並建置與地方政府之對接機制,俾基金業務順利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