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2年度預算案「私立學校教學獎助-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下賡續編列補助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稱興學基金會)100萬元,俾基金會依法運作並統籌辦理民間對私校捐贈事宜,以促進私校發展及捐贈公開透明。茲說明如下:
(一)興學基金會專責辦理各界對私校捐款之收受與核轉,且以指定學校捐款為主,功能及效益有限
1.近年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收入以指定學校之捐款為主,甚少有未指定者,如:107至110年度接受捐款數額為4.52億元至10.95億元之間,其中未指定學校筆數每年均為個位數,金額僅3萬7千元至58萬3千元不等(詳表1)。
2.該基金會自91年12月起開辦捐款收受業務迄今,僅95及96年度捐贈收入因台塑集團之巨額捐款致捐款收入達到50億餘元外,未再收到類此巨額捐款;近年度該基金會所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受贈學校為主,偶有接受未指定學校之捐贈,金額均不高,恐未能發揮設置該基金會分配私校捐款功能,僅為民間對私校捐款收入之轉撥機構。
3.另興學基金會運作經費需仰賴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始能產生賸餘,如110年度決算教育部補助收入100萬元,始有賸餘20萬元;是以,設置財團法人專責辦理私校捐款之收受與核轉,功能與效益有限。
表1 興學基金會107至112年度捐贈收入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指定學校
未指定學校
合計
筆數
金額
筆數
金額
筆數
金額
107決算
842
1,094,536
3
62
845
1,094,598
108決算
628
451,705
2
55
630
451,760
109決算
598
571,246
6
583
604
571,829
110決算
847
888,890
3
37
850
888,927
111預算案
599
570,999
1
1
600
571,000
112預算案
797
888,900
3
20
800
888,920
資料來源:興學基金會提供。
(二)興學基金會尚具協助私校募款功能,允宜賡續強化募款知能以改善私校受贈捐款機制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100年度預算案通過決議事項第1項:「鑒於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不乏創立基金金額未達設立標準、或規模及業務甚微致功能有限,故建請教育部檢討此等基金會存續之必要。」另本院近年度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亦屢請各主管機關就部分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之財團法人,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詳表2)。
2.鑒於興學基金會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且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學校為主,功能有限,爰於審查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作成檢討私校興學基金會存續之必要性之決議。經教育部檢討略謂,透過私校興學基金會把關扺扣稅額上限規定,可避免成為有心人士逃漏稅工具,並可協助捐款者做捐款對象初步篩選,且教育部亦可經由審核該基金會決算,使捐款公開透明;另近年該基金會亦透過辦理募款研討會方式積極協助各級私立學校募款,以擴增私立學校財源,其官方網站亦可查詢捐款處理情形,增加捐款便利性及公開性,爰該基金會仍有存在必要。
表2 近年本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請主管機關檢討所捐助財團法人存續必要性之相關決議摘要
決議
內容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100年度預算案通過決議事項第1項
鑒於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不乏創立基金金額未達設立標準、或規模及業務甚微致功能有限,故建請教育部檢討此等基金會存續之必要。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九)
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6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法人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應向立法院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六)
104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含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應就所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或績效不彰、或性質或業務相近者,提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並向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報告。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二十三)
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法人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應向立法院提出相關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之專案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歲出部分第63項
私校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學校為主,其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業務甚微且較直接捐款私校反而增加行政作業程序及延遲私校取得捐款時間;另就鼓勵各界捐款私校之角度,倘直接捐款私校亦可享有相同之扺稅額,對捐款人而言更具誘因且方便。是以,教育部允依立法院決議檢討該基金會存續之必要性,並就捐款之便利性、私校快速取得捐款等面向研議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以提出更具體有效之措施鼓勵各界踴躍捐款私校,俾協助私校擴充財源。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資料來源: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
3.興學基金會歷年均編列活動費預算,用以辦理募款研討會及表揚大會,惟近年度該基金會受贈收入數額與募款研討會有否舉辦,似無直接關聯;如:109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未辦理募款研討會,該年度受贈收入為5.72億元,而108年度雖辦理募款研討會,該年度受贈收入卻僅4.52億元。112年度預算案活動費預算數由111年度之15萬元略增為20萬元,該基金會雖經教育部檢討尚具協助私校募款功能,仍有存在必要,允宜賡續強化募款知能訓練,以多元化募款方式擴充私校財源,俾改善私校受贈捐款機制。
(三)現任董事未符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原則,監察人單一性別比例規範亦未訂定,允宜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1.106 年 1 月 3 日修正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其於「提升女性參與機會,擴大參與管道」之具體行動措施中包括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
2.興學基金會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據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置董事13人至17人,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另置監察人3人至5人,惟性別比例未予規範。據該基金會提供第7屆董事及監察人名單(任期109年9月26日至112年9月25日),董事13人中3位女性,監察人3人中1位女性,即現任董事未符合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原則;據教育部110年度性別平等成果報告指出,該基金會本屆董事原為6位女性,惟任期中女性董事因業務調整辭任,基於專業性、適任性等考量,致目前董事性別比例未能達成三分之一之原則。
綜上,興學基金會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雖經教育部檢討尚具協助私校募款功能,允宜賡續強化募款知能及方式,俾擴充私校財源及改善受贈捐款機制;另現任董事未符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原則,監察人單一性別比例規範亦未訂定,允宜精進董事、監察人選聘相關措施,俾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分機:8655歐婉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