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防部提供資料,112年度各軍種規劃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產製、整修武器裝備之作業維持及軍事投資案件分別為157案及35案,預算編列數89億6,646萬1千元及285億5,557萬4千元。按中科院改制行政法人後仍承接國防部眾多武器裝備之產製及整修,其是否依約依限並如期如質交貨,對國軍戰力之維持及整備有重大影響,爰本院於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均要求國防部應就與中科院簽訂契約研議納入計罰違約金機制條款。然揆111年上半年執行狀況,各軍種與中科院簽訂152件契約或委製協議書中,仍全數未納入違約金計罰機制,妥適性容待商榷。經查:
(一)國軍各單位與中科院簽訂委製(修)協議書時,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規定,於契約中載明逾期違約金之罰則規定
依國防部103年4月15日令頒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採購案件移轉作業原則第6點規定:「各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洽中科院簽訂委製協議書之案件,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其他條文仍應適用,請各單位依個案需求參考主管機關子法『採購契約要項』妥適訂定協議書內容。」國防部104年1月28日令頒「本部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委製(修)協議書條款訂定釋疑案」亦說明,各軍種可檢討將政府採購法有關「逾期違約金」部分納入罰則,嗣並於111年4月28日令頒「中科院接受國軍各單位委託執行專案違約逾期罰則建議」,俾供各軍種遵循。
(二)本院於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時,均要求國防部應就與中科院簽訂契約研議納入計罰違約金機制條款
中科院自103年4月16日改制為行政法人迄今,各年度承接軍種委託計畫均逾百案,提供國軍各項武器系統產製及支援國內外武器系統裝備相關維修服務,該院能否依契約所訂如期如質如量提供約定勞務或財物,對國防武力及國防自主之達成至為關鍵。鑑於過往國防部對中科院科研案及委製(修)案進度延宕之懲處,多以行政懲處或提出檢討報告為主,並未課處違約金,爰本院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決議:「(十七)…國防部應規定所屬各單位自111年度開始,所有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簽訂之委製(修)契約中,必須在行政懲處之外,加入履約延遲、驗收不過,及擅自改購國內外軍品充數之違約罰金條款,…。」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審查報告亦決議「(七十六)…國防部應就特別預算案所列計畫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新(修)訂之契約,增訂計罰違約金機制條款,…。」
(三)111年度上半年各軍種與中科院簽署契約或委製協議書,仍未有納入違約金罰則之契約
依國防部統計資料,111年度上半年各軍種與中科院簽訂契約或委製協議書152件中,仍全數未納入違約金計罰機制(詳表1),本院上開決議事項顯仍未落實辦理。另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非營業部分)中亦指陳:「…國防部各軍種委託中科院執行採購特別條例所列8項採購項目之委製協議書,核有:A.截至本部查核日(111 年 4 月 14 日)止,…已完成修約作業之 2 案…其中 1 案係於戰力提升計畫採購辦法令頒後完成修約(111 年 3 月),惟修約後相關違約罰則仍僅採行政懲處,核與上開戰力提升計畫採購辦法規定與決議事項內容不符…。」
表1 110年度至111年6月底國防部各單位與中科院簽署契約或委製協議書總數及訂有罰則規定契約統計資料 單位:契約數
簽約年度
簽訂契約總數
明訂有違約金罰則之契約數
明訂有行政處分罰則之契約數
未訂有計罰機制之契約數
110
152
-
150
2
111
152
-
151
1
說 明:本表僅列全案金額1,000萬元以上案件,統建案由統建單位列計。
資料來源:國防部。
綜上,本院於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時均有作成要求決議,國防部應就與中科院簽訂契約研議納入計罰違約金機制條款,惟查111年截至6月底執行狀況,各軍種與中科院簽署契約152件中,仍以行政懲處規定為主,並未有課處違約金之契約,國防部允宜加強督導所屬確實依本院決議辦理,俾落實對中科院之監督及課責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