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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七、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應收賠償款與土地占用人應繳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款累積頗鉅,宜儘速追償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國防部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洪勝堯 曾文煌

112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案歲入部分於「賠償收入—一般賠償收入」科目中,為「學生退學賠款」、「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及「軍官士官未服滿年限退伍賠款」等3項收入來源,分別編列7,448萬7千元、1億7,503萬4千元及5,035萬元。另於「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亦就民人占用營地法院裁判索回不當得利等款編列1,402萬9千元。前揭收入之產生係就已發生之事實依法追償或依法院裁判索討,惟近年來國防部對該等應收款項之收回似欠積極,致累積頗鉅,且逾5年之應收款項占比已超過3成,允宜就債權清理及管控機制妥謀善策。經查:

(一)向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或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人員索償,為法所明定

軍事教育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同法第18條第1項則規定:「前條第1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另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爰國防部所屬各軍事院校各年度如有軍費生在學期間因故退學或遭開除,或畢業後任官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均應依規定向其索償於就學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另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亦應依比例向其求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3個月待遇。

(二)國防部近年應收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人員賠款與土地占用人應繳訴訟費及不當得利保留數累積頗鉅

按各軍事院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畢業後任官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以及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其應賠償乃係法所明定事項,國防部為維護自身權益,自應積極對該等人員辦理追償作業。惟依國防部提供資料,截至110年底「應收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款」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提前退伍人員賠償款」累計應收保留數分別達3億1,985萬7千元及2億7,051萬2千元(詳表1),兩類賠償均累計頗鉅之應收款。另國防部就部分被民間人士占用之國軍營地,雖透過訴訟程序獲判取回,並基於自身權益之維護,依據法院裁判向非法土地占用人索討其應繳付之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惟該等應收款項近年亦多索討無著,110年底累計應收保留數亦達6,382萬元。

表1 國防部所屬近年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應收賠償款與土地占用人應繳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保留數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各軍事院校應收退學、開除學生賠償款

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人員賠償款

應由土地占用人繳付之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款

其他

合計

92

57,731

57,731

93

6,393

5,009

11,402

94

7,597

30,854

38,451

95

14,912

857

15,768

96

10,981

5,494

16,475

97

5,384

16,565

21,949

98

659

2,088

481

3,228

99

1,749

1,627

2,438

5,814

100

2,870

2,940

100,265

106,075

101

3,385

3,629

1,413

8,427

102

7,884

2,360

11,225

21,469

103

10,197

906

11,103

104

4,765

1,845

919

5,942

13,471

105

6,384

7,370

7,297

7,208

28,259

106

8,913

10,081

314

5,253

24,561

107

6,805

25,993

64

7,692

40,554

108

17,168

28,377

28,474

39,205

113,224

109

38,228

82,490

6,578

20,068

147,365

110

107,853

100,806

8,948

256,222

473,830

合計

319,857

270,512

63,820

504,966

1,159,155

資料來源:國防部主計局帳務中心。

(三)逾5年之應收債權占比達31.02%,審計部自106年起連年要求國防部就其債權清理、管控機制及規範妥謀改善對策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第 2 點規定,各機關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應積極收繳,不得積壓延誤。截至 110年底止,國防部所屬應收款項餘額達11億5,915萬5千元,其中逾 5 年之應收債權達3億5,962萬2千元,占比達31.02%,揆審計部於106年度至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連續5年均提出檢討意見並要求國防部應督促所屬確實辦理追償作業,並注意債權請求權時效。

綜上,國防部近年來應收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賠償款與土地占用人應繳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款累積頗鉅,且逾5年之應收債權占比已超過3成,為免損及政府權益,該部允宜儘速辦理追償作業。

(分機:1924 曾文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