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發基金112年度編列基金來源33萬3千元(均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基金用途1,841萬4千元(其中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經費1,500萬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1,808萬1千元,該基金業務單純且規模小,允宜檢討修法裁撤之可能性。茲說明如下:
(一)自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漁業署辦理後,漁發基金收入來源幾乎僅餘利息收入
經濟部自79年10月8日調整油價並取消漁業用油折扣優惠價格後,為照顧漁民,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依據漁民所購買之漁船用油油量補貼其價格差價,用以歸墊台灣中油公司等油品補貼款,該補貼款原係編列於漁業署公務預算,然自94年度起該署逕由公務預算撥充漁發基金,再由該基金執行是項計畫,嗣經本院審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99年度預算案決議應回歸公務機關辦理後,自100年度起國庫撥充漁業發展基金之金額即大幅下降,近10年度(102至112年度)該基金來源幾乎僅餘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詳表1),且呈現逐年減少趨勢。
表1 漁發基金100至112年度收支及餘絀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本期餘絀
勞務收入
農政收入
財產收入
政府撥入
收入
其他收入
合 計
100
0
0
1,214
4,601
50,938
56,753
7,940
48,813
101
0
0
1,779
8,952
30,247
40,978
10,095
30,883
102
0
0
1,647
0
13,579
15,226
10,817
4,409
103
0
0
1,643
0
24,786
26,429
14,278
12,151
104
0
0
1,577
0
46
1,623
10,648
-9,025
105
0
0
1,118
0
0
1,118
15,282
-14,164
106
0
0
967
0
9
976
20,617
-19,641
107
0
0
947
0
24
971
16,130
-15,159
108
0
0
801
0
92
893
20,241
-19,348
109
0
0
522
0
73
595
15,581
-14,986
110
0
0
456
0
2
458
32,446
-31,988
111
0
0
394
0
0
394
21,438
-21,044
112
0
0
333
0
0
333
18,414
-18,081
說 明:1.表列100至110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11及112年度為預算案數。
2.表列財產收入係為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係收回以前年度計畫賸餘款。
資料來源:漁發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
(二)除110年度因轉銷催收款項轉列為損失外,近年基金用途逾9成用於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漁業通訊設備及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等經費
漁業發展基金106至112年度基金用途介於1,558萬1千元至3,244萬6千元間,其中用於辦理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及補助漁業通訊設備之經費介於1,350萬元至2,230萬元間(詳表2),占當年度基金用途之41.61%至94.90%間,除110年度將95至99年應追繳之漁業用油補貼款項轉列為損失,致占比下降外,其餘各年占比均逾9成,顯見該基金業務頗為單純。
表2 106至112年度基金用途用於捐助、補助、獎助及獎勵費用之占比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用途
預(決)算數(A)
捐助、補助、獎助及獎勵預(決)算數(B)
捐助、補助、
獎助及獎勵費
占基金用途比率(C=B/A*100%)
獎勵水產
院校畢業生
上船服務
補助學者
專家出席
國際會議
補助漁業
通訊設備
合 計
106
20,617
17,000
33
2,000
19,033
92.32
107
16,130
12,500
171
2,000
14,671
90.95
108
20,241
17,000
208
2,000
19,208
94.90
109
15,581
12,500
38
2,000
14,538
93.31
110
32,446
11,500
0
2,000
13,500
41.61
111
21,438
18,000
300
2,000
20,300
94.69
112
18,414
15,000
300
2,000
17,300
93.95
說 明:表列106至110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11及112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漁業發展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及漁業署提供。
(三)依預算法規定,特別收入基金係指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漁發基金並無特定收入來源且業務單純,允宜檢討修法裁撤
漁發基金係依59年4月30日修正公布之漁業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設置,惟隨時空環境演進,現行漁發基金之收入來源僅年約數十萬元之利息收入,恐與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對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有所差距,且該基金業務單純、規模小,農委會允宜檢討將相關業務回歸公務預算辦理並修法裁撤該基金之可能性。
綜上,漁發基金原辦理之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漁業署後,近年基金來源幾乎僅餘利息收入,且基金用途主要用於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漁業通訊設備及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等,鑒於該基金無特定收入來源且規模小、業務單純,允宜檢討修法裁撤並將相關業務回歸公務預算辦理之可能性。
